女性員工排大夜班合法嗎?舊制已違憲,企業主現在要注意什麼

「女性員工要上大夜班,是不是要開勞資會議通過?」——如果你手邊的人資手冊、線上文章或顧問簡報還是這樣寫的,那份資料已經過時四年以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已於民國110年(2021年)8月20日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這篇說明現在還有哪些規定有效、企業該調整什麼,以及母性保護的部分怎麼處理。

女性大夜班:舊制已違憲失效 大法官釋字第807號(2021/8/20)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憲 已失效(不再適用) ✕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強制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項) ✕ 交通工具/女工宿舍法定要求 ✕ 天災例外規定(第4項) 第49條第1項及依附條項,2021年起失效 仍然有效 ✓ 勞工因健康或正當理由  不能夜間工作,雇主不得強制 ✓ 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  禁止夜間工作(母性保護) 第49條第3項、第5項 現在排女性夜班,不再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跟安排男性員工夜班的規定基本相同 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性別平等意旨) 建議檢查公司工作規則是否還沿用2021年前的舊條件 Dr.黃的勞資急診室

失效的是什麼?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原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釋字第807號認為此一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宣告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連帶地,依附於第1項而存在的規定也一併失所附麗:第2項(前項第1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與第4項(第1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使女工夜間工作時不適用之)——第1項既已失效,這兩項自無適用餘地。

所以現在怎麼做?

結論很直接:女性員工的夜間工作,不再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安排方式與男性員工相同,依一般工時規定(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4條輪班換班間隔等)辦理即可。

這對排班型產業——醫療、長照、飯店、超商、物流、製造業輪班——是實質的鬆綁。但要留意:鬆綁的是「性別差別待遇」那一段,不是雇主對夜間工作者的安全與健康義務。下面兩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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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有效的兩項規定

一、第49條第3項:不得強制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這一項沒有被宣告違憲,仍然有效。它的意義是:可以排,但不能強迫。員工提出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時,雇主不得強制其於夜間工作。

實務建議:建立書面申請與評估流程,讓員工能循制度提出,並留存處理紀錄。若逕以「已經違憲了,所以你一定要上」回應,反而落入第3項的違反。

二、妊娠或哺乳期間的母性保護

第49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其規範意旨在於將妊娠、哺乳期間的女工排除於例外放行之外,屬母性保護的核心設計。

釋字第807號處理的是對女性一般性的夜間工作禁止,母性保護的部分在實務上仍受高度重視。且母性保護另有獨立的法源基礎:《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期間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同法第31條並有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之規範。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第52條則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35條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並視為工作時間。

因此實務上的處理原則是: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員工,不宜排入夜班;如有個案需求,應循母性健康保護程序,經醫師評估與書面紀錄後審慎辦理。【個別案件建議先向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確認】

不會因為釋憲而改變的三件事

釋字第807號只處理第49條第1項。以下義務與夜班安排無關,一律照舊:

一、輪班換班間隔。依第34條,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更換班次時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相關間隔標準應依規定辦理。

二、加班費與工時上限。夜班本身不等於加班——夜間工作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並無加給規定;超過正常工時者,依第24條計給。是否另給夜班津貼,屬勞雇約定事項。

三、七日中2日之休息。依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輪班制排班同樣受此拘束。

企業該做的三件事

第一,檢視工作規則與人資文件。把「女性夜間工作須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的條文刪除或更新——留著過時條文,等於自己給自己設限,也可能誤導管理層。

第二,建立夜間工作的健康與安全機制。雖然第49條第2項所定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已失所附麗,但夜間工作的照明、通勤安全、健康檢查與異常工作負荷預防,仍屬雇主職業安全衛生上的一般義務,且是留才的實際條件。

第三,把「不得強制」寫進流程。依第49條第3項設計申請與評估表單,並特別標註妊娠、哺乳期間的處理方式。

常見問題 Q&A

Q1. 女性員工上大夜班還要勞資會議同意嗎?

不用。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含但書之工會/勞資會議同意要件)已經釋字第807號宣告違憲,自110年8月20日起失其效力。

Q2. 那第49條整條都沒用了嗎?

不是。失效的是第1項,第2、4項因依附於第1項而失所附麗;第3項(不得強制)與第5項(妊娠、哺乳期間之特別規定)仍有效。

Q3. 員工說身體不舒服不想上夜班,可以要求嗎?

不可以強制。第49條第3項明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夜間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Q4. 懷孕或哺乳中的員工可以排夜班嗎?

不宜。第49條第5項將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排除於例外放行之外,屬母性保護核心;職安法第30條第2項、第31條另有危險性工作禁止與母性健康保護規範。個案應循母性健康保護程序辦理。

Q5. 上夜班要另外給錢嗎?

夜間工作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法無加給規定;超過正常工時者依第24條計給。夜班津貼屬勞雇約定事項,建議於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定。

Q6. 懷孕員工可以要求換比較輕鬆的工作嗎?

可以。依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Q7. 哺乳時間要給薪嗎?

要。依第52條,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且視為工作時間。

這一題的重點不只是「鬆綁了」,而是你手上的文件有沒有跟著更新。實務上仍有大量工作規則、人資手冊與網路文章沿用舊制說法。建議趁這次檢視,把三件事一次處理完:刪除過時條文、建立「不得強制」的申請流程、標註妊娠哺乳期間的特別處理。勞檢會查什麼看這篇 →;產假與陪產假天數看這篇 →;七休一怎麼算看這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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