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未滿18歲員工,企業主要注意哪些規定?

寒暑假一到,餐飲、零售、補教業就會湧入大批高中職工讀生。多數企業主知道「未成年要家長同意」,但對於15歲、16歲、18歲這三條年齡線分別代表什麼,往往並不清楚——而勞基法在這三段設下的限制完全不同。這篇把第44條到第48條的規定逐條說明,並釐清最常見的兩個誤解。

僱用未滿18歲員工,要注意的年齡門檻 三個年齡級距,規則各不相同 未滿15歲 原則禁止 僱用 例外:已國中畢業 或經主管機關認定 勞基法第45條 15~16歲(童工) 工時受限+ 禁止夜間工作 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 不得於例假日出勤 勞基法第47、48條 未滿18歲 需法定代理人 同意書 同意書+年齡證明 文件缺一不可 勞基法第46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工作(勞基法第48條) Dr.黃的勞資急診室

三條年齡線,三套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五章「童工、女工」用三個年齡切出三段,每段的限制不同:

未滿15歲——原則禁止僱用。15歲以上未滿16歲——法律上稱為「童工」,有工時、夜間工作等特別限制。16歲以上未滿18歲——不是童工,工時依一般規定,但仍受危險性工作限制與文件備置義務拘束。

最常見的誤解就出在第三段:以為「未成年就是童工」,於是把16、17歲的工讀生也套用童工的工時限制;或者反過來,以為「16歲以上就沒特別規定」,忽略了第44條第2項與第46條。兩種都不對。

未滿15歲: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1項:「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也就是說,未滿15歲並非絕對不能工作,但必須符合「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並許可」兩種例外之一,且一旦僱用,就要按童工的標準保護。

沒有僱傭關係也要準用——新型態工作要注意

第45條第4項規定:「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這一項的射程比一般理解的寬——不以成立僱傭關係為前提。凡是未滿15歲之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的安排,都在保護範圍內,實務上處理表演、模特兒、內容拍攝等合作案時尤應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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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三項限制

依第44條第1項,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針對童工,法律設有三項特別限制:

一、工時上限(第47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要特別注意——童工沒有延長工時的空間。一般勞工每日8小時之外還可依第32條延長,但童工的規定是「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且明定例假日不得工作。

二、夜間工作禁止(第48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注意這條的時間是晚上8點,比一般認知的「夜間」更早。餐飲業晚班常排到9點、10點,若排入童工即屬違法。

三、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禁止(第44條第2項):「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注意這一項涵蓋到18歲,不限於童工。

16歲以上未滿18歲:兩件事仍受限

這一段的年輕人不是童工,工時依一般規定辦理(第30條、第32條),也不受第48條晚間8點的限制。但有兩件事仍然適用:

一、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第44條第2項)。具體職類另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實務上包括高架作業、有害物暴露作業等,安排職務前應逐項確認。

二、應置備文件(第46條):「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第46條是勞動檢查時最常被查到的一項,因為它是「有沒有這份文件」的形式檢查——很難辯解。實務上常見兩種疏漏:只留了身分證影本卻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或者同意書由員工自己簽名代簽。

技術生、建教生也準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69條第1項,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又依第64條第3項,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所以建教合作班的學生、實習生,同樣受童工與未滿18歲的保護規定拘束——不能因為名義上是「學生」「實習」就排除適用。另依第69條第2項,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企業實務檢查清單

① 錄用前先確認實際年齡(以年齡證明文件為準,不是看起來像幾歲)。② 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未滿18歲一律要,且須由法定代理人本人簽署。③ 兩份文件留存在職檔案,勞檢時可即時提出。④ 15–16歲者的班表另外管控: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例假日不排班、晚間8點前下班。⑤ 職務內容避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適用到18歲)。⑥ 建教生、實習生比照辦理。

常見問題 Q&A

Q1. 什麼是童工?

依第44條第1項,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不是童工。

Q2. 未滿15歲一定不能僱用嗎?

原則不得僱用,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且準用童工保護規定。

Q3. 童工可以加班嗎?

第47條規定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沒有延長工時的空間。

Q4. 童工可以排晚班嗎?

依第48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晚間8點以後即不得排班。

Q5. 17歲的工讀生要注意什麼?

工時依一般規定,但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第44條第2項),且雇主應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第46條)。

Q6. 同意書可以由員工自己簽嗎?

不行。第46條明定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

Q7. 建教生、實習生也要適用嗎?

要。依第64條第3項及第69條第1項,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童工、女工章之規定。

Q8. 沒有僱傭關係的合作案也受限嗎?

未滿15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依第45條第4項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僱用未成年員工的規則,記住三條線就不會亂:15歲(原則禁止)、16歲(童工上限)、18歲(危險工作與文件義務)。而勞檢最常查、也最難辯解的,是第46條那兩份文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與年齡證明。錄用當下就收齊歸檔,是成本最低的一項防護。勞檢會查什麼看這篇 →;部分工時投保薪資看這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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