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通勤出車禍,公司要負什麼責任?九種不算職災的情形

員工上班途中出車禍,老闆的第一個問題通常是「這算職災嗎」。

第二個問題會更麻煩:「如果不算,我是不是就沒事了?」

兩個問題的答案不在同一部法裡,而這正是通勤職災最容易處理錯的地方。

勞基法沒有定義職業災害

先講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勞動基準法》通篇沒有「職業災害」的定義。第 59 條規定了雇主的補償責任,卻沒說什麼叫職業災害。

那法院怎麼判?參酌勞工保險的審查準則。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508 號判決:

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動者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災害而言。申言之,應以勞動者所從事致其發生災害之行為,是否與其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考量重點。

同一則判決接著指出,勞工為從事工作而往返自宅與就業場所之間,是必要之行為,與業務執行有密切關係。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960 號判決講得更直接:

勞動基準法對於職業災害所致之傷害,並未加以定義,原審本於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之職業傷害,具有相同之法理及規定之類似性質,並參酌勞工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之規定,認被上訴人係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傷害,於法並無違誤。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78 號判決也採同樣立場。

所以實務的運作方式是:勞保有一套認定準則,勞基法沒有,法院就拿勞保那一套來參酌。這件事決定了後面所有的判斷。

通勤事故原則上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白話說:正常時間、正常路線,上下班路上出事就算。

條文裡有兩個彈性詞。「適當時間」不等於打卡時間,提早出門、加班後晚歸都在範圍內。

「應經途中」也不等於唯一的最短路線。繞去買早餐、接送小孩上學,一般認為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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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種情形不算

同準則第 17 條把排除事由列得很清楚: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

八、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要注意這一條的適用範圍不只通勤。

條文開頭寫的是「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換算成白話,就是通勤、公出、參加指派活動、用餐外出,統統適用這九款。

為什麼重大違規會被排除

這一點常被員工質疑:職災補償不是無過失責任嗎,為什麼我違規就不算?

無過失責任這件事是對的。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542 號判決:

按勞基法第 59 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

同一則判決指出,這個制度的宗旨不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它要維護的是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所以採無過失責任。

但通勤事故的性質不同。它並非直接執行職務所致,而重大交通違規可能造成社會與經濟的嚴重損失。基於公平正義原則,準則才把那九款排除。這個理由有兩個出處。

一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5 月 29 日台(86)勞保三字第 020917 號函。二是台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勞上易字第 10 號判決。

換句話說,排除的不是「有過失」,是「重大違規」。一般的擦撞、對方過失、自己不小心,都還在保護範圍內。

不算職災,公司還有什麼責任

這是本篇最重要的一段。

第 17 條排除的是職災保險給付的認定,不是公司的全部義務。實際上還有三條線沒有斷。

請假這條線還在。不算職災,員工仍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公司拒絕給假,違反的是請假規則,跟職災認定無關。

終止契約的限制要小心。《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規定,勞工在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如果最後認定不是職災,這層保護沒有適用餘地;但在認定確定之前就資遣,等於押注在一個還沒揭曉的結果上。

補償責任的時效很長。第 61 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員工離職不會讓這件事消失。

至於抵充,第 59 條但書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第 60 條再補一句: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這兩條合起來的意思是,勞保給付得先扣抵。所以協助員工把勞保申請下來,對公司自己也有實益。

醫療期間要付多少,付多久

認定為職災之後,老闆最想知道的通常是這一題。答案在第 59 條第 2 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兩個數字要記住:原領工資與二年。

原領工資不是基本工資,也不是打折後的金額,是員工原本領的數額。而二年是這條補償責任的天花板,屆滿之後公司有一次結清的選項。

這一段跟前面的抵充規定要一起看。勞保的傷病給付進來之後,公司實際要補的是差額,不是全額。

其他也視為職業傷害的情形

通勤只是其中一種。同準則還列了幾種常被忽略的:

作業前後的準備與收拾。同準則第 5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臨時指派出勤。同準則第 9 條第 2 項:

被保險人於非工作時間因雇主臨時指派出勤,於直接前往勞動場所之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參加指派的活動。同準則第 10 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

尾牙、運動會、教育訓練都在範圍內。

外出用餐。同準則第 16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最後這一條,很多公司完全不知道。

認定機關是勞保局,不是公司

這句話要說得很清楚,因為它是爭議最常見的起點。

同準則第 21 條規定,職業傷病之認定由保險人於審查程序中判斷。

就職業傷害而言,要判斷的事項有五項: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事故與執行職務之關連、傷害與事故之因果關係。

而公司在這個程序裡的角色寫在第 22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投保單位,應於申請保險給付時,就前條各款事項,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

同條第 3 項有一句公司該記住的話:

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就第一項,所陳述之意見或提供之證據與投保單位不一致時,保險人應請投保單位提出反證;投保單位未提出反證者,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之意見或證據,綜合其他相關事實及證據審查。

公司不提反證,勞保局就採信員工那一版。這跟「公司說了算」剛好相反。

公司最容易做錯的四個動作

自己先判斷,然後拒絕協助申請。公司看了一眼就說「你這個不算」,於是不幫忙送件。認定權不在公司,而拒絕協助這件事本身會留下紀錄,成為後續爭議的起點。

把「不算職災」直接等於「不用給假」。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職災認定沒過,普通傷病假還是要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在認定確定前資遣。第 13 條的保護在醫療期間有效。認定還沒下來就動手,賭的是一個未知數。

只留一張診斷證明。準則第 21 條要判斷的是時間、地點、經過、關連與因果關係,診斷證明只能證明最後一項的一半。

事故發生後,這幾樣要留下來

  • 當天的出勤紀錄,以及員工原本預定的上下班時間
  •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與當天的行進路線
  • 警方處理紀錄、行車紀錄器畫面或現場照片
  • 就醫紀錄與診斷證明,含後續回診
  • 如果是臨時指派或加班後返家,留下指派的紀錄
  • 公司向勞保局陳述意見的內容,以及提供了哪些證據
  • 醫療期間的起訖,以及這段期間的工資給付方式

先協助申請,不要先下判斷

回到開頭那兩個問題。

算不算職災,由勞保局認定,公司該做的是如實提供事實與證據。不算職災,公司也還有請假、終止限制與補償時效三條線要顧。

真正省事的作法,是把判斷交給該判斷的人,把紀錄留給會需要紀錄的自己。事故發生的當天多花二十分鐘記下時間、地點與路線,比事後花二十小時解釋划算得多。

常見問題

上下班出車禍一定算職災嗎?

原則上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規定,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但同準則第 17 條列了九款排除事由。

勞基法對職業災害有定義嗎?

沒有。勞基法第 59 條規定了雇主的補償責任,卻沒有定義。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960 號、99 年度台上字第 178 號判決都認為,勞基法的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傷害具有相同法理,得參酌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判斷。

哪九種情形不算?

同準則第 17 條: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照駕車、駕照受吊扣吊銷註銷期間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闖越鐵路平交道、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等駕車、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不按遵行方向行駛或駛入來車道。

職災補償不是無過失責任嗎,為什麼違規就不算?

無過失責任是對的。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542 號判決指出,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宗旨不在制裁雇主。但通勤事故並非直接執行職務所致,重大交通違規可能造成嚴重損失,基於公平正義原則而排除。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5 月 29 日台(86)勞保三字第 020917 號函與台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勞上易字第 10 號判決。

繞路買早餐還算嗎?

一般認為買早餐、接送小孩上學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仍在範圍內。「應經途中」不等於唯一的最短路線。但去唱歌、看電影、到別的縣市辦私事,可能落入第 17 條第 1 款的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不算職災,公司就沒事了嗎?

不是。第 17 條排除的是職災保險給付的認定。普通傷病假仍要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勞基法第 13 條的醫療期間終止限制在認定確定前不宜貿然突破;而依第 61 條,受領補償權時效二年,且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

認定為職災後,醫療期間要付多少?

依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責任。

勞保給付可以抵扣公司的補償嗎?

可以。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第 60 條並規定,雇主依前條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所以協助員工申請勞保,對公司也有實益。

可以由公司自行判斷不是職災嗎?

不可以。同準則第 21 條規定認定由保險人於審查程序中判斷。而第 22 條第 3 項更關鍵:員工陳述的意見或證據與投保單位不一致時,保險人應請投保單位提出反證;投保單位未提出反證者,保險人應以員工的意見或證據綜合審查。

臨時被叫回公司,路上出事算嗎?

算。同準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非工作時間因雇主臨時指派出勤,於直接前往勞動場所之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尾牙或教育訓練往返途中算嗎?

算。同準則第 10 條規定,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往返途中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中午外出用餐出事算嗎?

多數情況算。同準則第 16 條規定,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這一條很多公司不知道。

事故後公司要留什麼?

同準則第 21 條要判斷的是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事故與執行職務之關連、傷害與事故之因果關係。建議留存出勤紀錄、事故時間地點與行進路線、警方處理紀錄或行車紀錄器畫面、就醫紀錄與診斷證明,以及臨時指派或加班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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