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期間不能資遣,但員工藉故不配合復工,雇主怎麼應對

「員工職災醫療期間不能資遣」——這句話幾乎每位企業主都知道,但也因此產生一個危險的誤解:以為員工只要進入職災醫療期間,公司就完全喪失所有終止契約的權利,先前的違紀也一筆勾銷。實際上法律的設計並非如此。這篇把第13條的保護範圍、除斥期間「暫停而非消滅」的機制、以及醫療期間結束後的處理路徑講清楚。

職災期間不能資遣?但員工藉故不配合復工 除斥期間是「暫停」,不是「歸零重算」 員工嚴重違紀 除斥期間 開始起算 → 職災醫療期間 第13條禁止終止 除斥期間暫停 → 醫療期間結束 除斥期間 恢復計算 → 剩餘天數 內仍可 合法終止 醫療期間結束後仍無法工作,公司不用一直養著 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契約並給付資遣費 若達不堪勝任程度且經公立醫院診斷,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職災醫療期間不能資遣,不等於永遠不能資遣 既有資遣事由的除斥期間會暫停,而非直接消滅 Dr.黃的勞資急診室

第13條的保護範圍:期間內不得終止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產假)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這是強行禁止規定,立法目的在保障職災勞工於治療期間的基本生活與工作權。

其效力範圍相當廣:在該期間內,雇主依第11條預告資遣、依第12條不經預告解僱、依第54條強制退休,或依其他法令終止契約,原則上均受限制而暫時不得行使。

這也是為什麼企業在職災案件中,處理節奏必須放慢——在醫療期間內做出的終止處分,即使事由本身成立,也可能因違反第13條而不生效力,員工得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補發工資。

關鍵機制:除斥期間「暫停計算」,不是消滅

這是本篇最重要、也最常被忽略的一點。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雇主依該條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這就是所謂的除斥期間。實務上的典型情境是:員工發生嚴重違紀,公司知悉後尚在評估處理方式,此時該員工恰好發生職災、進入醫療期間。

此時會發生什麼?除斥期間會暫停計算。待醫療期間結束後,前後合併計算剩餘天數,雇主仍可在剩餘期間內依法終止契約——權利並未消滅,只是暫時無法行使。

這個機制的意義很清楚:它避免了「員工只要進入職災醫療期間,先前的違紀就自動免責」的不合理結果,同時也維持了第13條對職災勞工的保護。兩個目的並行不悖。

但這個權利要用得上,前提是證據完整。公司必須能證明三件事:違紀事實確實存在、知悉的時點為何(這決定除斥期間何時起算)、以及職災醫療期間的起訖。這三項缺一,日後就難以主張除斥期間的起算與暫停。實務上不少公司輸在第二項——說得出員工做了什麼,卻拿不出「何時知悉」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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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間結束後:兩條可行路徑

路徑一:原有違紀事由(第12條)

如前所述,若職災前已有第12條所定事由且除斥期間尚未屆滿,醫療期間結束後於剩餘天數內仍可依法終止,且依第18條第1款,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

路徑二:仍不能勝任工作(第11條第5款)

如果員工經治療後仍無法恢復原有工作能力,公司也不必無限期等待。可依第11條第5款「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預告終止並給付資遣費。

但這條路徑有兩個前提必須先滿足:其一,若達不堪勝任工作之程度,須經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補償規定辦理;其二,仍須檢視是否已盡合理協助義務——包含有無評估調整職務、安置適當工作的可能。這是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要求,在職災案件中尤其會被嚴格檢視。

另補充一個相關的停損機制:依第59條第2款但書,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原領工資補償責任。注意這是「工資補償」的停損,與契約終止是不同的問題,且依施行細則第32條應於決定後15日內給與,未給與前仍應繼續補償。

員工藉故不配合復工,怎麼辦?

這是實務上最讓企業主焦慮的情境:傷勢看似已無大礙,但員工遲遲不復工,也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建議依下列順序處理,而不是在忍耐與衝動之間擺盪:

第一步,先確認「醫療期間」是否仍在持續。這是判斷第13條保護是否仍適用的前提。若員工已無治療、休養之必要,其請假的正當性本身就有疑問——此時應循請假規則第10條要求提出證明文件,或啟動複診查證。

第二步,把請假手續的問題與復工的問題分開處理。「不按規定請假」與「拒絕復工」是兩件事。前者屬請假程序問題,應以書面催告補正並留存紀錄;後者則須先有醫療佐證證明其已可復工,才有進一步討論的基礎。

第三步,取得客觀醫療意見。與其在文件催討上僵持,不如循複診查證取得專業判斷(記得兩條界線:不片面指定醫院、費用由雇主負擔)。有了醫療佐證,後續無論是要求復工或評估終止,都有依據。

第四步,全程書面。催告紀錄、複診結果、復工安排的提議與員工回覆,都應完整保存。這些在爭議時是公司唯一能拿出來的東西。

絕對不要做的事:在醫療期間內、或在缺乏醫療佐證的情況下,逕以曠職為由終止契約。這是這類案件中風險最高的動作。

常見問題 Q&A

Q1. 員工職災前已有嚴重違紀,是不是完全不能資遣了?

不是。第12條第2項之除斥期間於職災醫療期間暫停計算,醫療期間結束後前後合併計算,雇主仍可在剩餘天數內依法終止。

Q2. 要主張除斥期間暫停,需要什麼證據?

三項:違紀事實、公司知悉之時點(決定起算日)、以及醫療期間之起訖。實務上最常缺的是第二項,建議知悉當下即作成書面紀錄。

Q3. 醫療期間結束後員工還是不能工作,要一直養著嗎?

不用。可依第11條第5款預告終止並給付資遣費;若達不堪勝任程度須經公立醫院診斷,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且仍應檢視是否已盡調整職務與安置義務。

Q4. 員工不按規定請假,可以直接記曠職嗎?

不宜貿然為之。應先確認醫療期間是否仍持續、以書面催告補正手續並留存紀錄,並循複診查證取得醫療佐證後再評估。醫療期間內逕以曠職終止,風險極高。

Q5. 「醫療期間」怎麼認定結束?

以是否仍有治療、休養之實際必要為準,屬醫療專業判斷。有疑義時應循複診查證取得客觀意見,而非由雇主自行認定。

Q6. 醫療期間內做的終止處分會怎樣?

第13條為強行禁止規定,期間內之終止即使事由成立仍可能不生效力,員工得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補發期間工資,成本遠高於等待期間屆滿。

「職災醫療期間不能資遣」是對的,但它限制的是行使時點,不是消滅權利。企業真正該做的不是急著終止,而是三件事:把違紀事實與知悉時點記錄清楚(保住除斥期間的主張基礎)、循複診查證釐清醫療期間是否仍持續、全程留存書面。等到醫療期間結束,該有的權利仍然在。公傷病假與查證權看這篇 →;回診復健的必要性判斷看這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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