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與舊制差在哪?提繳6%不代表責任結束

「我們每個月都有提繳6%,退休金的事就沒問題了吧?」——這是中小企業最普遍的一個誤解。勞退新制自民國94年7月1日施行至今二十年,但只要公司有94年7月1日之前到職且選擇保留舊制年資的員工,舊制的責任就還在,而且是一次性的大額支出。這篇說明兩制的根本差異、選擇權怎麼運作,以及提繳6%之外還有哪些義務。

勞退新制 vs 舊制:兩套完全不同的制度 舊制=勞基法退休金;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個人專戶 舊制(勞動基準法)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錢放在:雇主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雇主每月按薪資總額2%~15%提撥) 錢放在: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跟著勞工走,換公司不歸零) 領取條件:須符合勞基法第53、54條 退休要件,且年資限「同一事業」 → 中途離職,該段年資形同白做 領取條件:年滿60歲即可請領 年資滿15年請領月退,未滿15年一次領 → 不因換工作而中斷 給付標準:每滿1年給2個基數, 逾15年部分每年1個基數,上限45個基數 基數=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給付標準:專戶累積本金+收益 雇主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 勞工得於6%範圍內自願提繳 勞工自願提繳的稅務優惠(勞退條例第14條) 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是排除認列,不是列舉扣除額 雇主每月提繳金額,應以書面通知勞工 得於薪資單註明或另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自願提繳數額亦應一併註明,年終另掣發收據 舊制年資未結清者仍存在——許多資深員工是「舊制年資+新制年資」並存 Dr.黃的勞資急診室

根本差異:錢放在哪裡

舊制:確定給付,錢在公司的專戶

舊制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至第58條,屬確定給付制——退休時依法定公式計算應給付的金額,由雇主負責給付。

依第56條,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但這筆錢是公司的準備金,不是員工個人的帳戶——員工看不到、也帶不走。

更關鍵的是年資限制:依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受同一雇主調動及依第20條應由新雇主承認之年資應併計)。換公司,舊制年資就歸零——這正是舊制最為人詬病之處,也是修法改採新制的主要原因。

新制:確定提繳,錢在勞工的個人專戶

新制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屬確定提繳制——依第6條第1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提繳率為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錢一旦進入專戶就屬於勞工,可隨勞工轉換工作而累積,退休時向勞保局請領。

對雇主而言,這代表責任型態改變:從「退休時付一大筆」變成「每個月付一點」——現金流較平順,但義務是持續性的、逐月發生的。

誰適用哪一制?

94年7月1日以後到職者:一律適用新制,沒有選擇問題。

94年7月1日之前已到職者:當時有選擇權——可選擇改用新制,或繼續適用舊制。選擇改用新制者,其原有舊制年資予以保留。

所以實務上會出現三種員工:純新制(94年7月後到職)、純舊制(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新舊併存(選擇改用新制但保留前段舊制年資)。

第三種最容易出錯——因為公司每月都在提繳6%,很容易忘記前面那段舊制年資的責任並未消滅。

你是負責人或人資,正好遇到類似狀況?

加 LINE,先把情況說給顧問組聽,再決定怎麼處理。

加 LINE 問顧問組

「提繳6%」之外的五項義務

一、舊制年資的退休金仍要付

保留的舊制年資,於勞工符合退休要件時,仍依勞基法第55條計算並由雇主給付,且應於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第55條第3項)。這是一次性的大額支出,需預先做財務準備。

二、退休準備金要按月提撥

依第56條,仍有舊制年資者,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長年未足額提撥者,屆時將直接面臨資金缺口。

三、月提繳工資要覈實申報

6%的分母是工資,不是底薪。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4項,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保或健保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三者之間有勾稽關係。

四、提繳金額要通知勞工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第1項,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其方式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他書面方式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亦應一併註明,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

這一項是勞檢常見缺失——公司確實有提繳,但薪資單上沒有註明。

五、資遣費新舊制不同

新制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17條: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無上限。

跨制員工資遣時,兩段年資必須分別計算後相加。

特殊身分的提繳規則

公司負責人:依第7條第2項第1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提繳;但依函釋意旨,事業單位不得另行為其提繳——只能自提。

委任經理人:得依第7條第2項第3款於每月報酬6%範圍內自願提繳;且依第14條第2項,事業單位亦得為其提繳。與負責人規則相反。

勞工自願提繳:依第14條第3項,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企業該做的三件事

第一,盤點舊制年資。確認公司是否仍有保留舊制年資的員工、各自年資多少、預估退休金金額與時程。

第二,檢查提繳工資是否覈實。與勞保投保薪資、健保投保金額三方比對,確認無不一致。

第三,確認薪資單有註明提繳金額。成本極低,卻是明確的法定義務。

常見問題 Q&A

Q1. 新舊制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舊制是確定給付制,退休金由雇主依法定公式給付、年資限同一事業單位;新制是確定提繳制,雇主按月提繳6%至勞工個人專戶,年資可隨勞工累積。

Q2. 現在還有人適用舊制嗎?

有。94年7月1日前到職且選擇繼續適用舊制者,以及選擇改用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者,舊制責任均仍存在。

Q3. 有提繳6%就沒有退休金責任了嗎?

不是。若員工仍有保留的舊制年資,退休時該段年資仍依勞基法第55條由雇主給付,並應於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

Q4. 6%是用底薪算嗎?

不是,是以工資為基礎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申報,且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或健保投保金額(施行細則第15條第4項)。

Q5. 提繳金額一定要寫在薪資單上嗎?

應於薪資單中註明,或以其他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部分亦應一併註明,年終應另掣發收據(施行細則第29條)。

Q6. 資遣費新舊制怎麼算?

新制每滿一年1/2個月平均工資、上限6個月(勞退條例第12條);舊制每滿一年1個月平均工資、無上限(勞基法第17條)。跨制者分段計算。

Q7. 老闆自己可以提繳嗎?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提繳(第7條第2項第1款),但事業單位不得另行為其提繳;委任經理人則公司可以為其提繳。

勞退新制讓雇主的責任變得規律、可預測,但它沒有溯及——舊制年資的責任仍然掛在那裡,而且往往是公司帳上最大的一筆潛在負債。建議把「有保留舊制年資的員工清單」與「預估退休時程」做出來,這比每月確認6%有沒有匯出更重要。舊制退休金怎麼算看這篇 →;自請與強制退休條件看這篇 →;老闆自己的勞退看這篇 →

想先確認公司的做法對不對?加 LINE 問清楚

加入〈Dr.黃的勞資急診室〉LINE,輸入「預約」,把你遇到的狀況說給顧問組聽——先問再動手。

加 LINE 問顧問組

延伸閱讀

其他文章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