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是勞資關係的最後一哩路,也是中小企業最容易低估潛在負債的一塊。多數公司對退休金的認知停在「每月提繳6%」,但真正會出問題的往往是三件事:誰有權發動退休、公司背的是哪一套制度、以及錢到底怎麼算。這三個問題沒分清楚,等到有資深員工要退休時才發現準備金不足或年資認定有爭議,處理成本會非常高——而且退休金是一筆長期累積、卻必須在某一天一次付清的負債。這篇先建立整體架構,再逐一連結詳解。
問題一:誰有權發動退休?自請與強制是兩套規定
這是最多企業主誤會的地方——以為「符合退休條件」是一個單一標準,實際上勞基法分成兩條互不相同的規定。
自請退休(第53條)是勞工的權利。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三款擇一符合即可,不需全部符合,而且雇主沒有准駁空間。特別注意第二款「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完全沒有年齡限制——25歲入職、50歲時年資滿25年的員工,就能自請退休。
強制退休(第54條)則是限制雇主。條文寫法是限制性的:「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這兩款是雇主行使強制退休權的完整清單,除此之外都不能強制員工退休。第2項另設調整機制: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注意這是報請核准的程序,不是公司自訂。
兩者是不對稱的。前述50歲、年資25年的員工,可以自請退休(符合第53條第2款),但公司不能強制他退休(未滿65歲、也非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反過來說,年滿65歲但年資僅5年者,公司可依第54條第1款強制退休。實務上有些公司想藉「請資深員工退休」精簡人力,若不符第54條要件而強行為之,性質上可能被認定為違法終止契約,風險遠高於依法資遣。
另補充一個用語問題:第54條第1項第2款現行條文為「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坊間不少舊資料仍寫「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那是修正前的舊用語,在契約、內規或對外文件中引用時請採現行條文。完整說明看這篇 →
問題二:公司背的是哪一套制度?多數資深員工是「兩制並存」
最根本的差別在於錢放在誰的戶頭。
舊制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這個專戶是雇主的,用來支應未來符合退休條件員工的退休金。
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存入勞工的個人退休金專戶。這個專戶是勞工的,跟著人走,換公司不會歸零。勞工另得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且該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請注意這是把該筆金額自當年度薪資所得中排除,不是列為列舉扣除額,兩者稅務機制不同,說明時不要混用。
企業最容易低估的是舊制年資並未消失。新制施行後,原有勞工得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改用新制;選擇新制者,其新制施行前的舊制年資除非已依法結清,否則仍然存在。所以許多在同一家公司待很久的員工,實際上是「一段舊制年資+一段新制年資」——只按月提繳6%,不代表退休金責任已經全部處理完。
更關鍵的是第56條第2項的年度檢核義務: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第55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這是每年都要做的動作,實務上極常被忽略。
另有一項容易被忽略的行政義務: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第1項,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其施行細則第29條進一步規定,應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自願提繳之數額亦應一併註明,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這是勞檢會查的項目,而做起來只是薪資單多加一欄。完整說明看這篇 →
問題三:錢怎麼算?基數與平均工資都會出錯
舊制退休金的公式是基數總額 × 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兩個變數都容易錯。
基數的累加規則不是線性的。依第55條第1項第1款: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換算一下:年資15年=30個基數;20年=30+5=35個;25年=30+10=40個;30年=30+15=45個,剛好觸頂,之後再做也不增加。畸零年資是進位而非按比例——年資10年3個月,該3個月未滿半年以半年計,算10.5年;10年8個月則滿半年,以一年計,算11年。
另依第55條第1項第2款,依第54條第1項第2款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一個月平均工資」不是底薪。第55條第2項明定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這裡有兩層意義:其一,凡具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的給與均應計入,而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之非經常性給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久任獎金、三節節金等)不屬工資;實務上曾有「員工2月申請舊制退休、1月發年終獎金、2月發年度績效獎金,是否併入平均工資」的爭議——年終獎金如屬第29條所稱獎金者為非經常性給與不須併入,但績效獎金若計給條件僅考量營業或個人業務目標,不論按月、按季或按年發給,法院極有可能認定是工資而須併入。其二,用的是退休當時的薪資水準,不是歷年平均——這代表退休前的調薪會被最多45個基數放大,企業做薪酬規劃時應把這個連動效果算進去。完整說明看這篇 →
年資範圍:以同一事業為限,但有兩種併計
依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有兩種情形應予併計: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以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留用勞工之年資)。
這一條在集團企業、關係企業調動時特別重要——員工在集團內不同法人之間移動,年資是否併計會直接影響他何時符合退休條件,以及基數總額。建議在調動當下就把年資承認的約定寫進書面,不要留到退休時才爭執。
三個不能錯過的期限
退休金給付:30日內。依第55條第3項,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分期不是雇主片面決定,須經核定。同項並規定: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公司自訂的較優標準仍然有效。
準備金補提:次年度3月底前。即前述第56條第2項之年度估算與差額補提,並須送監督委員會審議。
勞工請領時效:5年。依第58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同條並規定該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工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該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休準備金專戶的監督機制
第56條還規定了一套監督架構,中小企業常不知道自己也適用:雇主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且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此外,雇主按月提撥之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該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換言之,提撥率不是財務部門自行決定的數字,而是要走委員會審議與主管機關核定的程序。如果公司從未成立此委員會、也從未辦理提撥率核定,這本身就是一個待補的合規缺口。
企業自我檢查清單
建議依序確認六項:①舊制年資盤點——列出每位員工的舊制年資與預估基數,掌握潛在負債規模;②準備金專戶餘額估算——是否每年年度終了前執行?不足者是否於次年3月底前補提?③監督委員會——是否已成立?勞工代表是否達三分之二?提撥率是否經審議並報核定?④薪資項目性質判斷——逐項確認哪些是工資、哪些屬非經常性給與,並留存判斷依據;⑤提繳通知——薪資單有無註明雇主提繳金額與勞工自願提繳金額?年終有無掣發收據?⑥調動年資約定——集團內調動時有無書面確認年資承認範圍?
常見問題 Q&A
Q1. 員工年資滿25年但才50歲,公司可以請他退休嗎?
不行。他符合第53條第2款可以自請退休,但雇主強制退休須符合第54條(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兩者條件不同且不對稱。
Q2. 員工滿65歲但想繼續工作,一定要讓他退休嗎?
第54條是賦予雇主權限(「非有…不得強制」),並非強制雇主必須令其退休。勞雇雙方合意繼續僱用,法無禁止。
Q3. 有提繳6%,是不是就沒有舊制責任了?
不一定。新制施行前之舊制年資若未依法結清,該段年資之給付責任仍在雇主,且應依第56條第2項每年估算準備金餘額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
Q4. 年資40年,基數是55個嗎?
不是。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年資滿30年即達上限,之後不再增加。
Q5. 平均工資要不要含年終獎金與績效獎金?
年終獎金如屬勞基法第29條所稱獎金、性質為非經常性給與者不須併入。但績效獎金若計給條件僅考量營業或個人業務目標,不論發給頻率為何,實務上極可能被認定為工資而須併入。
Q6. 公司自訂的退休辦法比法定優厚,要改成法定嗎?
不用。第55條第3項明定,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法定標準是最低標準,優於者仍有效。
Q7. 集團內調動,年資要併計嗎?
依第57條,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年資應併計;若涉及不同法人,須視是否符合第20條應由新雇主承認年資之情形,建議個案確認並於調動當時書面約定。
Q8. 最該優先處理的是哪一件事?
是盤點舊制年資與準備金缺口。這是唯一會隨時間累積、且在員工退休當下必須一次付清的負債,越早掌握規模,財務安排的彈性越大。
退休金真正的風險不在計算公式,而在它是一筆長期累積、卻在某一天必須一次付清的負債,而且金額會被最多45個基數放大。建議把「舊制年資盤點表」與「準備金餘額估算」列入每年固定的例行工作,並確認監督委員會與提撥率核定程序是否到位——等到有人遞出退休申請才開始處理,能調整的空間已經很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