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途中出車禍,是中小企業最常遇到的職災類型,也是誤解最多的一種。「肇責在對方,為什麼我要賠?」「他都可以出去玩了,為什麼不能上班?」——這些問題背後,是對職災補償制度五個常見的誤會。這篇逐一釐清,並說明員工遲遲不復工時,雇主在法律上有哪些工具可用。
迷思一:「上下班車禍不算職災」
錯。通勤災害原則上屬職業災害。
勞基法對職業災害未設定義,實務上與勞工保險體系為同一解釋。依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意旨: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08號判決亦認:「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動者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災害而言……勞動者為從事其工作,往返自宅與就業場所間,乃必要之行為,自與業務執行有密切關係」;另92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判決同旨。顯見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應包括勞工往返工作職場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
連外出用餐也可能算——依審查準則規定意旨,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實務上曾有雇主公告「自行外出用餐發生事故公司一概不負責」,法院仍認定屬職業災害——公告不能排除法定責任。
但有除外情形
審查準則設有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之各款情形,包括: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闖越鐵路平交道;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所以事故發生時,務必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相關證明——這些文件會直接影響認定結果。
(提醒:上述準則原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於職災保險專法施行後已配合更名,引用時請以現行名稱及條次為準。)
迷思二:「肇責在對方,公司不用補償」
錯。職災補償採無過失責任。
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不以雇主有過失為要件,也不因肇事責任在第三人而免除。員工向肇事者求償是另一個法律關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雇主的補償責任並行。
不過雇主並非全無救濟——第59條但書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且民法就雇主已為之補償,於雇主對第三人之關係上另有調整機制。實務處理上建議先確認保險給付與求償的整體結構,再決定給付方式。
迷思三:「有勞保給付,公司就不用出錢」
不完全。抵充有兩個限制。
限制一:僅得就同性質之給付互為抵充。依函釋意旨,不同性質之給付無得互為抵充。例如第59條第2款但書之「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因現行保險並無相對應之給付,不生抵充問題;至於失能給付則得抵充失能補償。
限制二:抵充金額跟著投保薪資走。111年5月1日起,職災給付改由職災保險發給,不再由勞保給付。勞動部112年1月17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7509號函說明,《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的抵充,包括職災保險的給付。職災保險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8條,取事故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報得低,給付就少,能抵充的也跟著少。
員工同時在兩家公司上班時,給付照較高的那一份投保薪資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的前提是「已由雇主支付費用」,比較穩當的做法,是只以自己申報的投保薪資為基礎計算抵充。
員工因職災死亡或失能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3項寫得更直接: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本法規定投保及繳納保險費,並經保險人核定為本保險事故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投保薪資報得愈低,雇主要自付的差額愈大。
迷思四:「醫療期間可以無限延長」
不是。第59條第2款但書給了雇主一個出口。
第59條第2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要行使這個出口,四個要件缺一不可:①醫療期間屆滿二年;②仍未能痊癒;③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④不合第3款失能給付標準。
另依施行細則第32條,依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給與;在未給與前,雇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特別注意:不能溯及。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118號判決明示,雇主固得以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免除此後之工資補償責任,然並無溯及免除先前期間之工資補償責任。
迷思五:「醫療期間絕對不能終止契約」
原則正確,但有法定例外。
依勞基法第13條,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此外,第59條第2款但書之40個月終結補償,也是制度上處理長期無法復工的正式途徑。
員工遲遲不復工,雇主怎麼辦?
先釐清一個關鍵概念:「醫療中不能工作」是要件,不是員工說了算,也不是雇主說了算——而是以醫囑與客觀職能評估為準。
第一,要求提出診斷證明並定期更新。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公傷病假亦然。
第二,確認「不能工作」的範圍。診斷書若載明可從事輕便工作,即非全然不能工作。此時雇主可評估提供適當之替代性工作。
第三,善用職能復健與重建資源。職災保險專法已將預防與重建納入制度,包括職能復健與重返職場協助,這比雙方僵持有效得多。
第四,必要時循第59條第2款但書處理。但須符合四個要件,且應由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
第五,全程留紀錄。診斷書、溝通紀錄、提供替代工作的紀錄、職能評估報告——這些是日後任何主張的基礎。
要避免的是情緒性作法:停發工資補償、逕行認定曠職、在醫療期間發資遣通知。這些不但於法無據,還會讓原本單純的補償問題升級為解僱爭議。
常見問題 Q&A
Q1. 上下班車禍算職災嗎?
原則算。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但有闖紅燈、酒駕、無照駕駛等除外情形者不算。
Q2. 中午外出用餐出事呢?
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者,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公告免責不生效力。
Q3. 對方全責,公司還要補償嗎?
要。第59條之補償責任不以雇主有過失為要件;員工向肇事者求償屬另一法律關係。雇主得依第59條但書就已支付費用之保險給付主張抵充。
Q4. 醫療期間要付多少工資?
依第59條第2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按日(時)計酬者,依函釋意旨仍應按日補償。
Q5. 可以一次給40個月了結嗎?
須同時符合: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失能給付標準。應於決定後15日內給與,未給與前仍應繼續補償,且不溯及免除先前之補償責任。
Q6. 醫療期間可以資遣嗎?
不可以。依第13條,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例外為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Q7. 懷疑員工其實可以上班了怎麼辦?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要求提出證明文件並定期更新,確認「不能工作」之範圍;診斷可從事輕便工作者,得評估提供適當替代性工作,並善用職能復健資源。全程留存紀錄。
車禍職災的處理,企業最容易吃虧的不是補償本身,而是兩個沒做好的基本功:投保薪資報得太低(導致可抵充金額變少),以及事故當下沒有保存證明文件(導致認定爭議)。至於員工不復工,法律其實留了明確的路徑——診斷證明、職能評估、替代工作、必要時的終結補償,一步一步走,比僵持有效。職災保險新制看這篇 →;投保薪資低報風險看這篇 →;公傷病假給薪看這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