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薪資報低一點,公司省保費、員工也少扣一點,兩全其美。」這是中小企業裡流傳最廣、也最昂貴的一個誤會。高薪低報不只違法,而且它的罰則設計特別狠——罰鍰基數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隨著低報期間持續累積。更關鍵的是,罰鍰往往還不是最大的損失。這篇把法律責任、罰則計算方式與四種風險引爆點一次講清楚。
什麼是「高薪低報」?先看申報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進一步定義:「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這裡有一個關鍵——申報基礎是「勞基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不是底薪。凡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都在其中。
所以實務上最常見的低報其實不是刻意造假,而是「只用底薪申報」——把固定發放的職務津貼、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超過免稅額部分等排除在外。這在法律上同樣構成以多報少。
罰則:四倍,而且會累積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這一項有四個要素,每一個都值得單獨看:
一、「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不是從被查獲那天算,而是從低報開始那天算。低報三年,就是三年的短報保費總額。
二、「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基數是短報的保險費差額,且以整段期間累計。
三、「處四倍罰鍰」——在前兩項基礎上乘以四。
四、「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這是獨立於罰鍰的民事賠償責任。罰鍰繳給國家,賠償給勞工,兩者並存不互相抵充。
順帶一提,「以少報多」同樣違法。有些企業為了讓即將退休或請領給付的員工多領一點而臨時調高投保薪資,這同樣落在第72條第3項的射程內,並會被追繳溢領給付金額。
罰鍰到底是多少錢:把三個數字代進去
上面講的是規則,這裡直接算。罰鍰的算法只有一條式子:
每月短報的保險費 × 低報的月數 × 4
《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的原文是這樣: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白話說,罰的不是「被抓到那個月」,是從低報的第一天一路累積到被發現那天。
每月短報的保險費怎麼來?依第 13 條第 1 項,保險費是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乘上保險費率。所以短報的保險費,就是投保薪資差額乘上普通事故保險費率。這個費率逐年調升,依勞保局公告的沿革,自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起是 11.5%。
一個人、差一萬、報了兩年
| 計算 | 金額 | |
|---|---|---|
| 每月短報保費 | 10,000 × 11.5% | 1,150 元 |
| 低報 24 個月 | 1,150 × 24 | 27,600 元 |
| 四倍罰鍰 | 27,600 × 4 | 110,400 元 |
一個人、差一萬塊、兩年,罰鍰十一萬。這還只是罰鍰那一層。
五個人、差八千、報了一年半
| 計算 | 金額 | |
|---|---|---|
| 每人每月短報保費 | 8,000 × 11.5% | 920 元 |
| 每人 18 個月 | 920 × 18 | 16,560 元 |
| 五個人 | 16,560 × 5 | 82,800 元 |
| 四倍罰鍰 | 82,800 × 4 | 331,200 元 |
三個變數:差多少、差多久、幾個人。低報的罰鍰很少是小錢,因為它天生就是個乘法。
上面兩個例子都只算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率另有 1%。《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對以多報少,一樣處四倍罰鍰。一併計入後,金額只會更高,不會更低。職災保險不在這個算式裡。111年5月1日起,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第1款處罰。罰鍰是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是按保費乘四倍。
罰鍰只是第一層
同一項條文後面還接了兩件事: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以及勞工因此所受損失由投保單位賠償。
第二層的追繳,針對的是員工已經領過的給付。第三層的賠償最難估:員工少領的部分由公司補,而失能、死亡、老年這類給付的級距,跟平常的傷病給付不是同一個量級。職災給付另由職災保險發給,見下面〈引爆點三〉。
補報不會讓你退回原點
第 14 條之 1 規定,投保單位申報投保薪資不實的,保險人得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調整後的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也就是說,級距不是可以談的。勞保局可以直接把它調到該有的位置,而且最終認的是實際薪資。
還有一個時點問題,很多公司沒注意到。第 14 條第 2 項給了兩個申報期限。薪資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的,應於當年八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的,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
調了薪卻沒改投保薪資,時間一到就是現成的證據。不必等到有人檢舉。
四個引爆點:低報通常不是自己被發現的
引爆點一:員工申請給付
勞保給付多以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當員工請領傷病、失能、老年、生育給付時,發現金額比預期低,一查就知道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這是最常見的引爆方式,且通常伴隨檢舉。
引爆點二:離職爭議
資遣或勞資爭議時,員工往往會把投保薪資問題一併提出——因為低報同時影響資遣費、退休金與失業給付。而且勞退月提繳工資通常與投保薪資連動,低報一項等於三項都短少。
老闆自檢:資遣開條件前,先對齊投保薪資

很多中小企業主是在「要資遣了」才第一次認真對投保薪資——通常已經晚了一步。
從老闆/人資視角,兩條判斷先記清楚:
- 罰鍰是乘法,不是單次罰款。 短報保費 × 低報月數 × 4;低報多一天,基數就多累一天。試算邏輯見上文「罰鍰到底是多少錢」——先把差多少、差多久、幾個人三個數字對起來。
- 資遣/離職爭議常一次掀開三項。 低報不只碰勞保,往往連動資遣費、勞退提繳與失業給付的計算基礎;員工一翻薪資單,爭議範圍會變大。
所以:還沒發資遣相關通知前,先把「實際月薪資總額 vs 投保薪資」對一次。對不上,先問再動手——別先談條件、後補申報。此為通則;個案請顧問評估。
投保薪資怎麼覈實申報、哪些給付要併入,可對讀:投保薪資怎麼申報才合法?中小企業主完整指南
引爆點三:職業災害
這是損失最大的情形。111年5月1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職災給付改由職災保險發給,不再由勞保給付。職災保險另有一張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基礎一樣是月薪資總額,依據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同一事故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勞動部112年1月17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7509號函說明,這包括職災保險的給付。職災保險給付多少,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8條,取事故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報得低,給付就少,能抵充的也跟著少,差額由雇主自付。
員工因職災死亡或失能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3項寫得更直接: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本法規定投保及繳納保險費,並經保險人核定為本保險事故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意思很清楚:投保薪資報得越低,雇主要自付的差額越大。失能或死亡補償動輒數十至數百萬元,這個差額遠遠大於當初省下的保費。
引爆點四:主管機關比對
勞保投保薪資、健保投保金額、勞退月提繳工資之間有法定勾稽關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退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4項亦有相對應規範。三個數字互相牽制,落差在比對時相當明顯。
「員工自己要求的」不能免責
有些低報確實出於員工要求——想少扣一點自付額。但申報義務的主體是投保單位(雇主),不是勞工。勞工的同意或要求,不能免除雇主的法定義務,也不影響第72條第3項的適用。
更現實的是:一旦發生給付爭議,當初口頭同意的員工幾乎都會主張自己不知情、或不知道會有這樣的後果。而「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的責任,法律上本來就在雇主身上。
發現已經低報,該怎麼處理?
第一步,先算出正確的月薪資總額。逐項檢視薪資結構,判斷各項給付是否具工資性質(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收入不固定者取最近三個月平均。
第二步,儘快調整申報。低報持續一天,罰鍰基數就多累積一天。停止繼續累積,是能立即做到的止血動作。
第三步,三項同步檢視。勞保投保薪資、健保投保金額、勞退月提繳工資一併檢查,避免只改一項造成新的不一致。
第四步,建立年度複核機制。薪資調整、津貼新增、獎金制度變動都可能影響月薪資總額,建議與最低工資公告時程同步檢視。
常見問題 Q&A
Q1. 用底薪申報也算低報嗎?
算。申報基礎是勞基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含經常性給與),不是底薪。只用底薪申報構成以多報少。
Q2. 罰鍰怎麼算?
依第72條第3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給付;勞工損失另由投保單位賠償。
Q3. 是員工自己要求報低的,公司有責任嗎?
有。申報義務主體是投保單位,勞工同意不能免除雇主責任,也不影響罰則適用。
Q4. 職災時低報會怎樣?
111年5月1日起,職災給付由職災保險發給,按職災保險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投保薪資報得低,給付就少,能抵充的也少,差額由雇主自付。員工因職災死亡或失能時,雇主補的是平均工資跟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依據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3項。
Q5. 只調高勞保、健保和勞退不動可以嗎?
不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2項與勞退施行細則第15條第4項設有勾稽關係,只調一項會造成不一致。
Q6. 為了讓快退休的員工多領,臨時調高可以嗎?
不可以。「以少報多」與「以多報少」同受第72條第3項規範,並會追繳溢領給付金額。
Q7. 現在補正還來得及嗎?
過去期間的責任不會因補正而消滅,但罰鍰基數是按低報期間累計的——愈早調整,累積愈少。建議立即停止繼續低報並全面檢視薪資結構。
高薪低報之所以危險,在於它的成本結構是「省一點、賠很多」:省下的是每月幾百元保費,換來的是四倍罰鍰、追繳、勞工賠償,以及職災時無法抵充的巨額差額。而且它幾乎不會自己爆——都是在員工請領給付、離職或發生事故時,一次性引爆。愈早調整,代價愈小。哪些給付屬於工資看這篇 →;三節獎金要不要列入看這篇 →;員工不願加保怎麼辦看這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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