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保險新舊制差在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一次搞懂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民國111年(2022年)5月1日施行,把原本分散在勞保條例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職災保障,整合成一部專法。對中小企業而言,最需要知道的變動有三個:納保範圍擴大、保障不因雇主未申報而中斷、投保薪資另有專屬分級表。這篇說明新舊制的差異與企業應調整的實務作法。

職災保險新舊制差在哪?2022年5月起大變革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舊制(2022年5月前) 現行制度(2022年5月起) 納保對象:僱用5人以上 才強制加保 納保對象:不論人數, 一律強制加保 投保薪資上限:4萬5,800元 投保薪資上限:7萬2,800元 下限=基本工資(2026年2萬9,500元、2027年3萬900元) 傷病給付:第1年70%、 第2年50%,最長2年 傷病給付:前2個月100%、 第3個月起70%,最長2年 雇主違法罰鍰:保險金額 4至10倍 雇主違法罰鍰:2萬至10萬元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按次處罰 對企業主最重要的一句話 不論公司多小,到職當天就要辦好職業災害保險加保,沒有「未滿5人可以不保」的空間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12、96條 Dr.黃的勞資急診室

舊制的兩個問題

問題一:職災保險附屬於勞保。過去職災保險是勞工保險的一環,納保對象與勞保綁在一起——勞保沒保,職災保險自然也沒有。而勞保的強制納保對象,過去對小型事業單位設有排除規定,導致許多小店家的員工實際上沒有職災保障。

問題二:保障與雇主的行為綁定。雇主沒辦加保,勞工就領不到給付,只能回頭向雇主求償——但在雇主無力賠償時,勞工往往求助無門。

新法要解決的,正是這兩個問題。

變動一:納保範圍擴大

依現行制度,強制納保之投保單位範圍包括「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以及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這段文字的實務意義很直接——只要是合法登記、有稅籍的事業單位,不論僱用人數多少,其受僱勞工都應納保。過去以人數規模作為分界的作法已不復存在。

對只有兩、三名員工的小型店家、工作室、診所而言,這是最需要注意的一項:勞保可能因人數而有不同處理,但職災保險應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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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二:保障自到職當日起算

新制的核心精神是保障不因雇主是否申報而中斷——勞工自到職當日起即受保障,縱使雇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仍得依法請領給付。

但這絕不代表雇主可以不用申報。相反地,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除仍應受罰外,保險人給付後亦得向雇主追償相關費用。也就是說——制度改成「先保障勞工,再向雇主追究」,而不是「免除雇主責任」。

企業要理解的重點是:不加保省下的保費,換來的是罰鍰+追償,而且勞工仍然拿得到給付,雇主一點好處都沒有。

變動三:投保薪資獨立計算

職災保險的月投保薪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7條規定,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該保險適用之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

請注意——職災保險有自己的分級表,跟勞保條例第14條的勞保投保薪資分別申報。就業保險的月投保薪資,依就業保險法第40條準用勞保的規定。實務上職災保險分級表的上限高於勞保,這是為了讓高薪資勞工在職災時獲得較充分的保障。

申報基礎同樣是「月薪資總額」而非底薪——與勞保、健保的認定原則一致。

整合了預防與重建

新法把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內容一併納入,形成「保險給付+預防+重建」的完整架構——不只是事後補償,還包括職業傷病之預防、職能復健與重返職場的協助。

對企業的實際意義是:職災勞工的復工,現在有制度性的支援資源可用。與其在員工長期無法復工時陷入僵局,不如及早接觸相關的職能復健與重建資源。

雇主的補償責任沒有消失

這是最需要強調的一點:職災保險是保險,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是雇主的法定責任,兩者並存。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職災保險費由雇主全額負擔,因此其保險給付得抵充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

不過抵充有兩個限制。一、僅得就同性質之給付互為抵充,不同性質者不得互抵。二、給付多少,看投保薪資。職災保險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8條,取事故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報得低,給付就少,能抵充的金額跟著減少,差額由雇主自負。

員工因職災死亡或失能時,雇主的補償另有算法。這要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3項。前提是雇主已依法投保、繳納保險費,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災保險事故。這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應給的補償,以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計算。勞動部112年1月17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7509號函也說明,雇主主張抵充時,要依這一項辦理。

這也是為什麼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在職災情境下對雇主自己最有利。

企業應調整的五件事

① 確認所有受僱者都已納職災保險,包括部分工時、工讀生、短期人力。

② 到職當日辦理投保,不因試用期而延後。

③ 投保薪資分別檢視:勞保依勞保條例第14條,職災保險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7條,都要依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就保的月投保薪資,依就業保險法第40條準用勞保規定。

④ 更新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的用語。契約範本中「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應分列,不要再合併寫成「勞健保」。

⑤ 建立職災發生時的處理流程:急救、通報、就醫、申請給付、復工評估。

常見問題 Q&A

Q1. 職災保險新制什麼時候上路?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2022年)5月1日施行,將原勞保職災保險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整合為專法。

Q2. 公司只有3個人也要保嗎?

是。強制納保範圍及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所僱用之勞工,不以人數為分界。

Q3. 沒加保,員工出事會怎樣?

勞工自到職當日起即受保障,仍得依法請領給付;但雇主除受罰外,保險人給付後亦得向雇主追償。不加保對雇主毫無利益。

Q4. 職災保險投保薪資跟勞保一樣嗎?

不一樣。職災保險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7條,用專屬的投保薪資分級表覈實申報。這跟勞保(勞保條例第14條)是分別申報。就保的月投保薪資,依就業保險法第40條準用勞保規定。

Q5. 有職災保險,雇主就不用補償了嗎?

不是。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仍在,只是得以保險給付抵充(第59條但書),且僅限同性質給付互抵。

Q6. 投保薪資報低會影響什麼?

職災保險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報得低,給付就少,能抵充的金額跟著減少,差額由雇主自負。員工因職災死亡或失能時,雇主補的是平均工資跟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依據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3項。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也有罰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第1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勞保另有《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的罰則與賠償責任。

Q7. 部分工時、工讀生要保嗎?

要。部分工時勞工之職災保險月投保薪資亦應依其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安全衛生設施與教育訓練亦不應與全時勞工有所差異。

職災保險新制的邏輯很清楚:先確保勞工拿得到,再回頭向未依規定的雇主追究。對守法的企業而言,這反而是好事——保費由雇主全額負擔,而給付可以抵充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真正該做的是把納保完整、投保薪資覈實這兩件基本功做好。車禍職災怎麼處理看這篇 →;投保薪資低報風險看這篇 →;職場不法侵害與職業病看這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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