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這句話是台灣職場最被濫用的說法之一。所謂責任制的法源是《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但它的適用門檻比多數人以為的高得多: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一即不生效力。而且最關鍵的一點是:就算三個條件都合法完成,也不代表可以不給加班費。這篇把三條件、常見的誤用型態,以及誤用的實際代價講清楚。
第84條之1到底在說什麼
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但前述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注意條文的結構:它給的是「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等事項」的空間,而不是「雇主可以不管工時、不給加班費」的授權。這個差別是理解整條規定的關鍵。
三個條件,同時滿足才合法
條件一:須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
這是第一道、也是最多企業直接踩空的門檻。條文列出的類型包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但關鍵在於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換言之,不是雇主自己認定某個職務「有責任制的性質」就可以適用。必須查對主管機關實際公告的職類名單,確認該職務確實在範圍內。
實務上最常見的誤用,是把一般行政、業務、內勤、工程師等職務貼上「責任制」標籤——這些多半根本不在公告範圍內,第一關就過不了,後面兩個條件做得再完整也沒有意義。
條件二:須由勞雇雙方以書面另行約定
條文明定「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且「應以書面為之」。約定的內容包括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
要注意兩點:其一,這是雙方約定,不是雇主單方公告或寫在工作規則裡就算數;其二,約定內容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也就是說,即使進入第84條之1的架構,約定的條件仍不能毫無節制。
條件三: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這是最常被遺漏的一道。書面約定完成後,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未經核備即不生合法適用之效力。
換句話說,只有前兩個條件、沒有完成核備,那份「責任制約定書」在法律上並不能排除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的適用——公司仍須依一般規定計算工時與加班費。
最重要的一點:合法適用也不等於不用給加班費
這是本篇最需要建立的觀念。就算三個條件全部符合、也完成核備,並不代表勞工從此可以無限工作而不獲報酬。
原因在於:第84條之1的效果,是讓勞雇雙方得「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等事項並排除特定條文之限制——但既然是「約定」,就存在一個約定的工作時間。超過該約定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依約定與相關法令處理,而非一律無償。
此外,條文本身還設有實質限制:約定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一份約定若形同要求勞工無限時工作,本身就可能因牴觸此一要求而受質疑。
常見的誤用型態
型態一:在勞動契約寫一句「本職務為責任制」。沒有查對公告職類、沒有具體約定工作時間內容、沒有報請核備——三個條件都不符合,這句話不生效力。
型態二:以職稱包裝。把一般員工掛上「主管」「經理」職稱,主張屬監督管理人員。但認定看的是實質職務內容與是否在公告範圍,不是職稱。
型態三:以「月薪已包含加班費」取代。這與第84條之1是不同的議題,且此類約定本身另有其合法性要件(例如是否明確、是否低於法定標準),不能因為說了「薪水已含加班費」就免除加班費義務。
型態四:完成核備後就不記錄出勤。出勤紀錄的置備義務依第30條第5項規定辦理,仍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並保存5年。適用第84條之1不代表可以不記出勤。
誤用的代價
誤用責任制的後果,通常在員工離職時一次爆發。因為加班費是可以往前追溯的請求項目,而被資遣或離職的員工回頭盤點權益時,加班費是最常一併提出的四項之一(其餘為資遣程序、特休未休工資、投保薪資)。
而且風險是系統性的——如果公司對某一職類全體適用錯誤的責任制,一旦被認定不合法,涉及的就不是單一員工,而是整批人、數年份的加班費。這也是為什麼這一項值得在平時就確認清楚,而不是等出事再處理。
企業自我檢查
①職類確認——公司主張適用責任制的職務,是否確實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名單內?②書面約定——是否有勞雇雙方簽署的書面約定,且載明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具體內容?③核備——是否已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取得核備?④超時處理——超過約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是否有依約定與法令處理的機制?⑤出勤紀錄——是否仍依規定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⑥健康福祉——約定內容是否參考法定基準,未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常見問題 Q&A
Q1. 契約寫「責任制」就不用給加班費了嗎?
不是。須同時符合三條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書面另行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且即使合法適用,超過約定工作時間之部分仍應依約定與法令處理。
Q2. 我們公司的工程師、業務可以適用責任制嗎?
須查對中央主管機關實際公告之職類名單。一般行政、業務、內勤等職務多半不在公告範圍內,不能由雇主自行認定。
Q3. 只要簽了書面約定就可以了嗎?
不行。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即不生合法適用之效力,公司仍須依一般規定計算工時與加班費。
Q4. 把員工升為「主管」就能適用嗎?
不行。認定看的是實質職務內容與是否在公告範圍內,不是職稱。以職稱包裝是常見的誤用型態。
Q5. 適用責任制後還要記出勤嗎?
要。出勤紀錄之置備義務依第30條第5項辦理,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並保存5年,不因適用第84條之1而免除。
Q6. 「月薪已含加班費」可以取代責任制嗎?
這是不同的議題,且此類約定本身另有合法性要件(是否明確、是否低於法定標準)。不能因為聲稱薪資已含加班費就免除加班費義務。
Q7. 誤用的風險有多大?
風險是系統性的。若對某職類全體適用錯誤,一旦被認定不合法,涉及的是整批員工、數年份的加班費,且常在離職爭議時一次爆發。
「責任制」不是一個可以自行貼上的標籤,而是經公告職類+書面約定+主管機關核備三道門檻齊備才成立的法定制度;而且合法適用之後,超過約定工作時間的部分仍須依約定與法令處理。與其冒著整批追溯的風險,不如先查對職類名單——這一步花不了多少時間,卻能決定後面所有安排是否站得住腳。加班費基數怎麼認定看這篇 →;各情境加班費倍率看這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