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申訴怎麼處理?跟職場霸凌有3個關鍵不同

企業收到性騷擾申訴時,最容易犯的錯誤是「先觀察一下」——想等事情自己平息,或先私下勸和。但《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設計正好相反:雇主一旦「知悉」,處置義務就啟動了,而知情不處理的罰則最高可達100萬元,遠高於未訂防治制度的罰則。這篇說明性騷擾的類型、雇主的兩層義務、處理流程,以及它與職場霸凌的三個關鍵差異。

性騷擾 vs 職場霸凌,3個關鍵不同 法源不同,處理程序也不能套用同一套 比較項目 性騷擾(性平法) 職場霸凌(職安法) 委員性別比例 女性≥1/2 申訴處理單位/調查小組 任一性別≥1/3 申訴處理單位/調查小組 能否調解 地方主管機關 法定程序 可先行 內部協調 最高負責人 條款新舊 112年既有規定 性平法第13條之1 2026年7月新制 職安法第22條之3 權勢性騷擾不得調解;合併辦理時委員性別比例建議從嚴採女性≥1/2 性騷擾核心判斷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職場霸凌看是否利用職務或權勢 Dr.黃的勞資急診室

先看定義:兩種類型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職場性騷擾分為兩大類:

一、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交換式性騷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另有「權勢性騷擾」概念——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這一類在2023年「性平三法」修法後受到特別強化,因為權力落差使被害人難以拒絕或申訴。

與職場霸凌的三個關鍵不同

一、法源不同

性騷擾——《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3條,有明確的定義、義務與罰則。職場霸凌——法律上並無定義,對應的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屬預防義務性質。

二、認定核心不同

性騷擾看的是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性要求、性意味、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職場霸凌看的是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及合理範圍,與性別無涉。

這個差異在實務上很重要——同一個事件可能同時構成兩者,也可能只構成其中之一。受理申訴時應先辨別性質,再決定適用哪一套程序。

三、雇主義務與罰則不同

性騷擾有明確的人數門檻與知悉後處置義務,且罰則明確(第38條之1)。職場霸凌則以預防措施與紀錄為主,100人以上者另須訂定預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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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兩層義務

第一層:事前——依人數建立制度(第13條第1項)

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公開揭示」是條文明定的要件——放在人資抽屜裡的規範不算數。實務上應張貼於工作場所或公告於員工均可隨時查閱之處。

第二層:事後——知悉後的糾正及補救(第13條第2項)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適當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避免再度發生、提供諮詢/醫療/心理諮商轉介、進行調查、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等。

特別注意「知悉」二字——它不以正式申訴為前提。主管在茶水間聽到、同事口頭反映、匿名信件,只要雇主一方已經知道,義務就啟動。「沒有人正式申訴,所以我不用處理」在法律上並不成立。

罰則:知情不處理最重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

違反第13條第2項(知悉未處理):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13條第1項第2款(30人以上未訂防治措施):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13條第1項第1款(10–29人未訂申訴管道):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這組數字傳達的訊息很清楚:制度沒訂,上限30萬;知情不處理,上限100萬。立法者認為「處置」比「文件」更關鍵。

收到申訴後的處理流程

① 受理與紀錄。指定專責窗口,記錄申訴時間、內容、申訴人意願。不論管道是否正式,一律進入程序。

② 立即採取避免再度發生之措施。這一步在調查之前就要做——例如調整座位、暫時分開工作動線、變更報告對象。目的不是認定誰對誰錯,而是阻斷持續接觸。

③ 組成調查程序。應注意調查人員的中立性——若被申訴人是高階主管,由其下屬調查顯不適當,宜引入外部專業人員。並應保障雙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④ 保密。調查過程與相關人員身分應予保密,避免二次傷害,也避免衍生名譽爭議。

⑤ 認定與處置。依調查結果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懲戒種類與程度應與工作規則所定相符,並符合比例。

⑥ 提供協助資源。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轉介。

⑦ 通知結果並防止報復。不得因申訴而對申訴人為不利處分——這一點是實務上最常引發後續爭議的地方。

⑧ 全程留存紀錄。這是日後證明雇主已依第13條第2項採取適當糾正及補救措施的唯一憑據。

三個常見的錯誤處置

一、「先看看會不會自己好。」知悉義務已啟動,拖延本身就是違反。

二、「叫雙方私下和解就好。」調解不能取代雇主應採取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且權勢落差下的「和解」往往不具真意。

三、「把申訴人調走比較單純。」若使申訴人受有不利益,可能構成對申訴人的不利處分,衍生新的違法問題。分隔措施原則上不應由被害人承擔代價。

常見問題 Q&A

Q1. 性騷擾跟職場霸凌怎麼分?

性騷擾看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性平法第12條);職場霸凌看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合理範圍(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預防義務)。同一事件可能同時構成。

Q2. 沒有人正式申訴,公司要處理嗎?

要。第13條第2項的義務以雇主「知悉」為要件,不以正式申訴為前提。

Q3. 公司幾人以上要訂防治規範?

10人以上未達30人訂申訴管道;30人以上訂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均須公開揭示。

Q4. 知情不處理罰多少?

依第38條之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高於未訂防治措施的2萬至30萬元。

Q5. 什麼是權勢性騷擾?

指對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2023年性平三法修法後受特別強化。

Q6. 可以請雙方私下和解嗎?

私下和解不能取代雇主依第13條第2項應採取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且權勢落差下的合意常有疑義。

Q7. 調查期間要先把人分開嗎?

應立即採取避免再度發生之措施。但分隔安排原則上不應使申訴人承擔不利益,否則可能構成對申訴人之不利處分。

Q8. 法規名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

現行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112年8月16日修正,113年3月8日施行)。舊名「性別工作平等法」已不再使用,對外文件應避免引用舊名。

性騷擾處理的核心只有一句話:知悉的那一刻,義務就開始了。企業要做的不是判斷「這算不算」,而是立刻啟動程序——先阻斷接觸、再中立調查、全程留紀錄。至於制度面,10人與30人兩個門檻的文件要備齊並公開揭示,成本很低,但缺了就是明確違規。職場霸凌怎麼認定看這篇 →;不法侵害的範圍看這篇 →;工作規則要寫什麼看這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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