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怎麼做?企業主完整指南

員工來申訴「被主管霸凌」,公司該啟動哪一套程序?這個問題比想像中複雜,因為職場上的不當對待分屬三條不同的法律軌道——職場霸凌、性騷擾、職場不法侵害,各有各的法源、規模門檻與處理程序。用錯流程的代價不只是程序重來:性騷擾案件若未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程序處理,本身就有獨立的罰則。這篇把三軌的分野、各自的門檻與程序講清楚,並說明企業該如何建立不會用錯的分流機制。

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怎麼做? 三條法律軌道,先分清楚再處理 軌道一 職場霸凌 五要件+10/30/100人 內部+權勢+持續性 職安法第22-1~22-3條 軌道二 性騷擾 女性委員≥1/2 與性或性別有關 性別平等工作法 軌道三 職場不法侵害 最大的一把傘 不分規模皆適用 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三者法源、門檻與處理程序各自獨立,套錯流程程序可能被要求重來 Dr.黃的勞資急診室

先建立分流觀念:三軌的關係不是並列,是包含

很多企業把這三者當成三個平行選項,實際上它們的範圍是層層包含的關係。

職場不法侵害是最大的一把傘——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其具體規範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這一軌不分企業規模一律適用,且涵蓋範圍包含來自公司外部的行為人(例如客戶、廠商、民眾)。

職場霸凌是其中的一種類型,主要處理組織內部、具權勢落差且持續反覆的不當對待。

性騷擾則因其涉及性別平等而另有專法規範——只要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即應優先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申訴與調查程序,不能當成一般霸凌案件處理。

分流的第一個判準因此非常單純:先問「這件事跟性或性別有沒有關」。有關就走性平法;無關再判斷是內部持續性的霸凌,或是其他類型的不法侵害。

軌道一:職場霸凌——五要件與規模遞增的義務

職場霸凌的認定實務上採五要件綜合判斷,重點包含:發生於職場內部、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存在權勢或位階落差(不限於直屬主管,亦可能來自資深同儕)、行為具持續性或反覆性(單一偶發衝突通常不足以構成)、行為逾越業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正當的績效要求與指正不等於霸凌)、以及已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受損或工作環境惡化。

這五項的實務意義在於:主管嚴格不等於霸凌。判斷的關鍵在於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以及是否具持續反覆性。企業在調查時應圍繞這幾點蒐集事證,而非單憑當事人的主觀感受下結論。

企業義務隨規模遞增,這是最常被誤解的部分——很多公司以為「未達某人數就不用管」。實際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義務是分層加重的:達一定規模者應建立申訴管道;規模再上一級者應訂定書面防治計畫與處理程序;更大規模者則有更完整的組織與作業要求。也就是說,小公司不是沒有義務,而是義務內容較精簡。

罰則部分,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者,依同法第43條、第45條、第46條等規定裁處,級距視違反條文而不同。五要件與規模門檻完整說明看這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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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二:性騷擾——三個關鍵不同,程序不可混用

性騷擾案件與職場霸凌的處理有三個關鍵差異,任一項搞混都可能導致程序瑕疵。

其一,法源不同。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而非職安法。要特別注意這部法律已於民國112年(2023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更名——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113年3月8日施行。且該次「性平三法」修法對性騷擾防治的措施門檻與申訴程序有相當幅度變動,公司若沿用修法前訂定的防治措施與申訴辦法,很可能已不符現行規定。

其二,調查組成有特別要求。性騷擾申訴之調查,對調查人員的組成有明文規範,實務上須注意女性委員之比例要求;這是職場霸凌調查所沒有的限制。組成不符規定,調查結果的正當性即可能受質疑。

其三,罰則獨立且明確。依性平法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等規定,雇主未依法定程序處理、或違反防治義務者,另有獨立罰則。這代表「用霸凌程序處理性騷擾案件」不只是流程走錯,而是可能直接構成違法。

另提醒一個常被忽略的連動點:依性平法第21條,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後,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獎金、考績制度若因申訴而受影響,即可能踩線。性騷擾與霸凌三個關鍵不同看這篇 →

軌道三:職場不法侵害——不分規模,且涵蓋外部行為人

這一軌最常被中小企業忽略,因為它不像前兩者有明確的「申訴案件」形態,而是雇主的預防性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進一步要求雇主應就危害辨識及評估、作業場所規劃、行為規範、事件處理程序、成效檢討及改善等事項執行,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此外,勞動部訂有《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可資參照(現行為第四版,114年2月21日公告)。

兩個關鍵特徵:其一,不分事業單位規模一律適用——這是它與職場霸凌最大的不同;其二,「他人行為」包含來自公司外部者,例如客戶咆哮、民眾攻擊、廠商恐嚇。對於服務業、醫療、社福、客服、外送等第一線接觸大量外部人員的行業,這一軌的實質重要性往往高於內部霸凌。

換言之,一家20人的餐飲業公司,可能在職場霸凌的義務層級上較輕,但在職場不法侵害的預防義務上完全沒有豁免,而且還要留存執行紀錄。職場不法侵害範圍看這篇 →

企業該建立的分流機制

由於三軌的程序不能混用,最有效的做法是在受理階段就完成分流,而不是等調查開始才發現走錯。建議建立四個步驟:

第一步,統一受理窗口但分流處理。對員工只需公告一個申訴管道(降低申訴門檻),但內部收件後立即判定應走哪一軌。

第二步,以「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作為第一道判準。有關者即刻轉入性平法程序,並確認調查組成符合規定。這一步判斷錯誤的代價最高。

第三步,無關性別者,再判斷行為人身分與行為態樣。內部人員、具權勢落差且持續反覆者,依職場霸凌程序;涉及外部人員或其他類型之身體精神侵害者,依職場不法侵害之預防與處理程序辦理。

第四步,不論走哪一軌,全程留存書面。受理紀錄、調查過程、當事人陳述、處理結果與後續追蹤,都是日後面對主管機關查核或爭議時的依據;職場不法侵害部分並有執行紀錄留存三年的明文要求。

企業自我檢查清單

①申訴管道——是否已建立並向全體員工公告?②分流判準——受理人員是否知道「先問跟性或性別有無關聯」?③性騷擾防治措施——是否為2023年性平三法修法後訂定或更新的版本?申訴程序與調查組成是否符合現行規定?④法規名稱——內部辦法是否仍寫舊法名「性別工作平等法」?⑤霸凌防治——公司規模對應的義務層級為何?是否已備妥該層級應有的管道或書面計畫?⑥不法侵害預防——是否已就危害辨識、場所規劃、行為規範、事件處理程序、成效檢討執行並作成紀錄留存三年?⑦不利處分——獎金與考績制度有無因員工提出申訴而受影響之設計?

常見問題 Q&A

Q1. 員工說被霸凌,第一件事該做什麼?

先判斷該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有關者應即轉入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調查程序;無關者再判斷屬職場霸凌或其他類型之職場不法侵害。

Q2. 用霸凌程序處理性騷擾案件會怎樣?

可能構成違法。性騷擾之申訴處理另有法定程序與調查組成要求,未依規定辦理者,性平法設有獨立罰則,不只是程序需重來的問題。

Q3. 主管要求很嚴格,算霸凌嗎?

不必然。判斷重點在於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之範圍,並具持續性或反覆性,且已造成身心健康受損或工作環境惡化。正當的績效要求與指正不等於霸凌。

Q4. 公司只有15人,需要做這些嗎?

需要。職場霸凌的義務隨規模遞增但非全有全無;而職場不法侵害之預防義務不分規模一律適用,且須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

Q5. 客戶對員工咆哮,也算公司要處理的範圍嗎?

算。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所稱「他人行為」包含來自公司外部者,雇主應就此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Q6. 我們的性騷擾防治措施是幾年前訂的,還能用嗎?

建議重新檢視。2023年「性平三法」修法對防治措施門檻與申訴程序有相當幅度變動,且法規名稱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前訂定者很可能已不符現行規定。

Q7. 調查結果認定不成立,員工不服怎麼辦?

公司內部程序完備、調查組成合法且紀錄完整,是後續面對申訴或主管機關查核時最重要的依據。另須注意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而為不利之處分。

Q8. 三軌之中,中小企業最常漏掉哪一個?

是職場不法侵害。因為它沒有明顯的「案件」形態,而是預防性義務,且不分規模適用、須留存三年紀錄,最容易被完全忽略。

這三條軌道的法源、門檻與處理程序各自獨立,套錯流程輕則程序重來、重則直接違法。對中小企業而言,最務實的做法是把分流機制建立在受理的第一關——只公告一個申訴窗口讓員工好找,但內部一收件就先問「跟性或性別有沒有關」,並確認防治措施是否為2023年修法後的版本。這兩個動作,能擋掉絕大多數的程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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