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年紀大了,做不動了,讓他退休吧。」——這句話裡藏著一個常見的誤會:雇主並不能自己決定讓誰退休。勞基法把退休分成「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條路,各有法定要件,不符合要件而終止契約,就不是退休,而是解僱——兩者的法律效果與程序完全不同。這篇把要件、程序與常見誤區講清楚。
自請退休:勞工的權利(第53條)
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三款是擇一符合即可。第二款特別值得注意——只看年資、不看年齡:25歲入職、50歲時年資滿25年,即可自請退休。
「自請退休」是勞工的形成權——符合要件者,勞工得單方為之,不需雇主同意。雇主不能以「人力吃緊」「找不到接手的人」為由拒絕。
年資只算同一事業單位
依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強制退休:雇主的權利,但要件很嚴(第54條)
依第54條第1項,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 這裡要特別提醒:第2款的文字已於民國113年(2024年)7月31日修正。修法前為「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現行條文為「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網路上與許多舊版人資手冊仍沿用舊文字,對外文件請務必使用現行用語。
條文用的是「非有……不得」——這是禁止性規定。不符合這兩款要件,雇主就不能強制退休。
特殊性質工作可調整年齡
依第54條第2項,前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注意兩個限制:必須報請核准(不是公司自己決定),且下限為55歲。
最常見的三個誤區
誤區一:「滿65歲就自動離職。」第54條是賦予雇主得強制退休的權利,不是契約自動終止。雇主未行使者,勞動契約繼續存在,勞工繼續工作。實務上不少企業以為時間到了自動生效,結果既未辦退休、也未給付退休金。
誤區二:「做不好就用退休處理比較好看。」不符合第54條要件而終止契約,法律上就是解僱——必須具備第11條或第12條的法定事由,並踐行相應程序。用「退休」包裝,反而在文件上留下事由不實的問題。
誤區三:「身體不好就可以強制退休。」第2款的要件是「身心障礙」且「不堪勝任工作」——兩個要件同時具備,且應有客觀依據(如身心障礙證明、醫療診斷、職務適性評估),不是主觀判斷體力衰退。
退休不用預告
這一點常被誤解。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判決指出:雇主依第11條、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依法應先預告,未預告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然而勞工依第54條強制退休者,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應經預告。
理由在於:退休制度乃使符合一定條件之勞工得自請或強制離開就業市場,與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所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情況迥然有別,並無應類推適用預告期間之同一法律上理由。
同理,退休不是資遣,因此也不須辦理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的資遣通報、不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退休金:30日內要給付
依第55條第3項,第1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這是明確的期限規定。
要注意的是,給付內容取決於年資屬新制或舊制: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55條計算基數,由雇主給付;新制年資則是勞工向勞保局請領其個人專戶累積之退休金,雇主的義務是按月足額提繳。跨越兩制的資深員工,兩段要分開處理。
請求權時效
依第58條第1項,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企業實務建議
第一,建立年資與年齡的預警機制。掌握哪些員工即將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提前做人力與財務準備——尤其是仍有舊制年資者,退休金是一次性的大額支出。
第二,舊制年資者要確認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依第56條,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長年未足額提撥者,屆時將面臨資金缺口。
第三,強制退休一定要有客觀依據並書面通知。特別是依第2款辦理者,應留存身心障礙證明、醫療診斷與職務適性評估資料。
第四,屆齡續聘要有明確約定。員工滿65歲後若繼續工作,宜以書面確認勞動條件,避免日後對契約性質與年資產生爭議。
常見問題 Q&A
Q1. 員工自請退休,公司可以不准嗎?
不可以。符合第53條三款之一者,勞工得自請退休,屬勞工權利,不以雇主同意為要件。
Q2. 自請退休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①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②工作25年以上(不限年齡);③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擇一符合即可。
Q3. 員工滿65歲,可以直接請他走嗎?
雇主得強制其退休,但須實際行使並依規定給付退休金;不會自動終止契約。未行使者,勞動契約繼續存在。
Q4. 第54條第2款的條文是「身體殘廢」還是「身心障礙」?
現行條文為「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113年7月31日修正)。舊文字「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已不再使用。
Q5. 強制退休要預告嗎?
依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判決意旨,勞基法未明文規定強制退休應經預告,亦無類推適用預告期間之理由。
Q6. 退休金什麼時候要給?
依第55條第3項,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指舊制年資部分;新制年資由勞工向勞保局請領個人專戶)。
Q7. 特殊工作可以提早強制退休嗎?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Q8. 退休金請求權有時效嗎?
有。依第58條第1項,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退休制度的兩條路很清楚:自請退休是勞工的權利、強制退休是雇主的權利但要件從嚴。實務上最需要避免的,是把不符要件的終止包裝成「退休」——那在法律上就是解僱,反而少走了資遣應有的程序。建議先把員工的年資與年齡盤點一次,特別是仍有舊制年資者的提撥狀況。新舊制差在哪看這篇 →;舊制退休金怎麼算看這篇 →;資遣程序看這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