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勞健保怎麼保,多數企業主都清楚;但輪到自己——公司負責人、董事長、實際跑業務的老闆——反而一片模糊。最常見的三個問題是:我可以保勞保嗎?公司可以幫我提繳6%嗎?我的投保薪資要報多少?這三題的答案分別是「可以,但屬自願」「不行,只能自提」「有下限,不能想報多低就多低」。這篇依條文與函釋逐項說明。
先確認身分:負責人不是勞工
一切的起點是身分定性。依《公司法》第8條,公司之董事為公司負責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7月26日勞動四字第0940041077號函指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董事依該法第8條規定,為該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其身分係屬雇主,非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上開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
這句「屬雇主、非勞工」決定了後面所有規則——負責人不是勞基法上的勞工,因此不適用強制投保與強制提繳的規定,取而代之的是一套「自願」機制。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勞委會94年12月5日勞動4字第0940066331號書函明示,公司之董事長雖兼任其他職務(例如兼任總經理),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雇主」。不會因為兼了一個看起來像員工的職稱就變成勞工。
勞保:可以保,但是「自願加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注意用字是「得」——這是自願加保,不是強制。
要件在於「實際從事勞動」。掛名而不實際參與營運者不符合;至於是否實際從事勞動,應就其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個案認定。
投保薪資有明確下限
這是負責人投保最重要、也最常出錯的一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之2規定:「依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換句話說——老闆的投保薪資,不能低於公司裡投保薪資最高的那位員工。想「自己報低一點省保費」在法律上行不通。
那「所得」怎麼認定?勞動部103年5月12日保納新字第1031013744號函明確指出:「前揭規定有關雇主所得並未明訂排除營利所得或薪資所得,故不以營利所得或薪資所得為限。」也就是說,舉證的所得範圍比一般理解的「薪水」更寬。
另需留意,職業災害保險自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已獨立於勞保之外,相關投保與給付規定建議另向勞保局確認。
勞退:只能自提,公司不能幫你提
這是差異最大、也最多人搞錯的一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第1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而勞委會94年12月5日勞動4字第0940066331號書函進一步明示:「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雇主』,如有實際從事勞動之情形,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僅得自願提繳,事業單位尚不得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
請把這一句記牢:老闆只能「自提」,公司「不能」再幫老闆提6%。把負責人放進公司提繳名冊,是常見的錯誤做法。
提繳基礎:董事報酬本來不是工資
董事長在公司之所得通常包括董事報酬、車馬費及董監酬勞。依公司法第196條,董事報酬係指董事服務應得之酬金;車馬費為執行職務之交通費;董監酬勞則屬盈餘分配項目——三者均非「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7月24日台(79)勞動2字第16363號函亦認:「查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其因行使職權而受領報酬,尚非基於勞動契約所得之工資。」
照文義解釋,沒有工資就無從按「每月工資6%」提繳。但基於鼓勵國人自備退休準備的政策考量,主管機關放寬解釋:實際從事勞動之董事長,得依其每月薪資所得6%範圍內自行提繳。勞委會93年9月3日勞動3字第0930042691號函並載明:「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依法僅就自願提繳之每月工資6%範圍內提繳。」
稅務效果: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第4項,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此一規定於依第7條第2項自願提繳者準用之。這是負責人自提最實際的誘因。
委任經理人:規則不一樣
很多企業會把負責人與委任經理人混為一談,但兩者在勞退上的處理正好相反。
依公司法第29條所定程序或民法第528條、第553條委任之經理人,且每月獲有報酬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其每月報酬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且,依同條例第14條第2項,事業單位亦得為其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對照整理:負責人——只能自提,公司不得為其提繳;委任經理人——可自提,公司也可以為其提繳。
要留意的是身分認定以實質為準。例如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依公司法第372條第2項為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縱其職稱為總經理,仍依負責人規則處理,事業單位不得為其提繳。
健保:以雇主身分投保
健保方面,公司負責人係以雇主身分列為第一類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保單位投保。實務上,雇主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所屬員工投保金額之最高等級——邏輯與勞保第14條之2的下限規定一致。具體金額與申報方式建議以健保署認定為準。
領了退休金之後,還能不能繼續當負責人
上面講的都是怎麼保。會卡住的是另一端:錢要怎麼領,領完身分會不會受影響。這裡最容易混在一起的,是勞保老年給付與勞退新制兩套完全不同的制度。
先說結論。當不當負責人,跟能不能領,是兩件事。負責人是公司登記上的身分,勞保與勞退各有各的請領要件。要領勞保老年給付確實得先退保,但退保之後繼續掛負責人,登記本身不受影響。
勞保老年給付。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請領。年資合計滿十五年的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未滿十五年的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請領年齡不是固定六十歲。同條第 5 項規定,請領年齡自民國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實際幾歲能領,要看出生年。
要注意的是第 3 項與第 6 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白話說,要領就得先退保,而且領完之後不能再保。負責人本來就是自願加保,這個身分一樣要退掉。不是只不能以負責人身分保,是不能再保,這一項沒有回頭路。
勞退新制不一樣。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勞工年滿六十歲得請領退休金。提繳年資滿十五年以上的可選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十五年的請領一次退休金。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的年資為準,中斷者前後合併計算。
條文沒有「應辦理離職」這個要求。而且第 24 條之 1 明定,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的,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提繳。也就是領完還可以繼續自提,只是重新起算,一年以一次為限。
把兩套擺在一起看,負責人這個身分的差別就很清楚:
- 請領年齡:勞保老年給付年滿六十歲、逐步提高至六十五歲;勞退新制年滿六十歲。
- 要不要先離職:勞保要,應辦理離職退保;勞退條文沒有這個要求。
- 領完還能不能繼續:勞保不得再行參加;勞退可以,提繳年資重新計算。
所以「負責人可以領勞保退休金嗎」,答案是可以,代價是退保且不能再保。「領了還能不能當負責人」,答案是可以,公司登記跟保險身分本來就不是同一件事。
常見問題 Q&A
Q1. 公司負責人可以保勞保嗎?
可以。依勞保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屬自願加保,須具備「實際從事勞動」之事實。
Q2. 投保薪資可以報低一點嗎?
不行。依第14條之2,得自行舉證申報,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Q3. 公司可以幫負責人提繳6%嗎?
不可以。依勞委會94年12月5日勞動4字第0940066331號書函,負責人僅得自願提繳,事業單位尚不得另行為其提繳。
Q4. 董事報酬跟車馬費算工資嗎?
不算。董事報酬、車馬費、董監酬勞均非工資(勞委會79年7月24日台(79)勞動2字第16363號函參照)。但主管機關放寬實際從事勞動之董事長得依每月薪資所得6%範圍內自提。
Q5. 自提有什麼好處?
依勞退條例第14條第3項、第4項,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且於第7條第2項自願提繳者準用之。
Q6. 董事長兼總經理,算勞工嗎?
不算。函釋明示負責人雖兼任其他職務,仍屬勞基法所稱之雇主,依負責人規則處理。
Q7. 委任經理人跟負責人一樣嗎?
不一樣。委任經理人得依第7條第2項第3款自提,且依第14條第2項事業單位亦得為其提繳;負責人則僅得自提。
Q8. 掛名董事沒實際工作可以保嗎?
自願加保與自願提繳均以「實際從事勞動」為要件,是否符合應就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個案認定。
老闆自己的保障,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有兩個:把負責人放進公司提繳名冊(法律上只能自提),以及投保薪資報得比員工還低(違反第14條之2的下限)。這兩點都不難修正,但拖久了同樣會在勞保局比對或勞檢時被指正。建議趁年度薪資結構檢視時,把負責人與委任經理人的投保與提繳狀態一併核對一次。高薪低報風險看這篇 →;員工不願加保怎麼辦看這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