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我不想保勞保,可不可以把那筆錢直接加在薪水裡?」這句話幾乎每位中小企業主都聽過。員工的想法通常很單純——保費從薪水裡扣,不如換成現金。但這個看似雙贏的安排,法律上完全不成立,而且風險幾乎全部落在雇主身上。這篇說明為什麼員工的同意沒有效力、雇主會承擔哪些具體責任,以及正確的處理方式。
為什麼員工同意沒有用?因為這是強制保險
關鍵在於勞健保與勞退的法律性質——它們是強制性社會保險與強制性法定義務,不是勞資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的契約條款。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於符合所定僱用人數或行業要件之雇主處受僱,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條文用的是「應」,而非「得」。《全民健康保險法》同樣採強制納保設計,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為第一類被保險人,投保單位為其雇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則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這三項義務的共同特徵是:義務主體是雇主,而非勞工。既然義務落在雇主身上,勞工的「同意」或「拋棄」自然無從免除雇主的責任。
切結書為什麼沒有效力?
實務上不少企業會請員工簽一份「自願放棄勞保切結書」自保。但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勞健保與勞退提繳既屬強制規定,此類切結書並不能使違法狀態合法化。
更現實的問題是:切結書反而是不利證據。它白紙黑字證明了雇主明知應辦而未辦,一旦進入行政調查或訴訟,這份文件會被用來證明主觀上並非「疏忽」而是「明知」。
雇主要承擔哪些具體責任?
一、行政罰鍰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健保與勞退亦各有其罰則規定。
二、賠償責任——這才是真正的風險
罰鍰通常不是最貴的部分。真正的風險在於:沒有保險,原本由保險基金負擔的給付,就必須由雇主自掏腰包賠償。
舉例來說,員工在職期間發生職業災害,若已依法加保,職災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可由職保給付;若未加保,這些給付勞工領不到,而依第72條第1項,應由投保單位依給付標準賠償。失能或死亡等重大事故的給付金額,往往是數十萬到數百萬元的量級——遠高於當初省下的保費。
此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機制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責任,是另一套獨立的雇主責任——第59條但書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沒有保險,就沒有東西可以抵充,等於全額自負。
三、退休金補提繳
勞退提繳未依規定辦理者,除罰鍰外還須補提繳。這筆金額會隨著年資累積,且離職員工在申請個人專戶時很容易發現缺漏,屆時往往連同其他爭議一併提出。
「以多報少」同樣違法,而且罰得更重
有些企業退一步採取「有保,但用最低級距保」的做法,以為只要有保就沒事。這同樣違法。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月投保薪資係指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之薪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並明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違反時,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要注意「四倍」的計算基礎是短報的保險費金額,且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累計——低報三年、五年,罰鍰基數就是三年、五年的短報保費總額乘以四。
正確做法
第一,到職當日辦理加保,不要等試用期過。投保義務自僱用之日起算,「試用期不保」是常見但錯誤的做法。
第二,覈實申報投保薪資。依月薪資總額對照分級表申報,不是依底薪、也不是挑一個好看的級距。
第三,薪資調整後同步調整投保薪資。加薪、津貼調整、獎金結構改變都可能影響月薪資總額。
第四,向員工說明保費結構與保障內容。員工抗拒多半來自不了解——不知道自己實際負擔比例、也不知道保障範圍。把數字攤開講清楚,抗拒通常會下降。
第五,不要接受任何形式的免除約定。切結書、口頭承諾、薪資條上註記——都不生效力,且都會成為不利證據。
常見問題 Q&A
Q1. 員工簽了自願放棄切結書,公司就沒責任了嗎?
沒有。投保義務是雇主的法定義務,違反強制規定之約定依民法第71條無效。切結書不但無效,還會成為證明雇主明知而未辦的不利證據。
Q2. 把保費折現加在薪水裡,員工也同意,可以嗎?
不可以。折現不影響投保義務的存在,雇主仍須依法加保並負擔應負擔之保險費,且未加保期間的給付損失須由雇主賠償。
Q3. 試用期可以先不保嗎?
不行。投保義務自僱用之日起算,試用期仍屬僱用關係,應於到職當日辦理加保。
Q4. 用最低級距投保,只要有保就好嗎?
不行。應按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以多報少者依第72條第3項按短報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給付,勞工損失另須賠償。
Q5. 未加保期間員工發生職災,公司要賠多少?
依第72條第1項,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所受損失。另勞基法第59條之職災補償責任本即存在,且因無保險給付可資抵充,等於全額自負。
Q6. 兼職或工讀生也要保嗎?
是否屬強制加保對象,取決於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所定要件,而非全職或兼職的名稱。部分工時勞工的投保薪資另有申報方式,不能因工時較短就不保。
員工不願加保時,真正該做的不是配合、也不是簽切結書,而是說明清楚後照法辦理。這件事的成本結構很不對稱:省下的是每月數百到數千元的保費,換來的是罰鍰、補繳,以及事故發生時可能高達數十萬至數百萬元的賠償責任。高薪低報的完整風險看這篇 →;部分工時投保薪資怎麼算看這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