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這三種假的天數與名稱近年都改過,而網路上流傳的資料有相當比例還停在舊版。最常見的兩個錯誤是:把陪產假寫成「5日」(現行為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以及把法規名稱寫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現行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這篇把現行天數、給薪規則與雇主的不利處分禁止一次講清楚。
先更正兩個常見錯誤
錯誤一:法規名稱。現行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係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更名。新名稱自公布日施行,同次修正的部分條文則自113年3月8日施行。舊名「性別工作平等法」已不再使用——對外文件、契約、工作規則若仍引用舊名,等於引用了一部不存在的法規。
錯誤二:陪產假天數與名稱。舊制為「陪產假5日」,現行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為7日,且適用時機不限於分娩時,陪伴配偶妊娠產檢亦得請。
產假:依妊娠週數分四級
《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則就流產情形作更細緻的分級,除上述兩種外,並包括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產假五日。
要注意兩個實務要點:
一、「應停止工作」是強制規定。條文用的是「應」——不是員工可以選擇要不要休,也不是雇主可以協商縮短。
二、依曆連續計算。八星期是連續的56日,中間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都計入,不會往後順延。
產假工資
依勞基法第50條第2項: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對部分工時勞工也一樣——依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仍應依曆連續計算給予產假,不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給。
產檢假:7日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舊制為5日,已修正增加)。
產檢假工資照給。實務上多數企業採半日或小時為單位彈性運用,以配合實際產檢時程。
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這是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111年1月18日施行的重點:從「陪產假5日」擴大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合計7日」,且把陪同產檢納入——不再限於分娩當時。
陪產檢及陪產假工資照給。
要件:須具配偶身分
條文寫的是「其配偶」。依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制度,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不以是否舉行婚禮為要件。
因此,未辦理結婚登記者,其伴侶不具配偶身分,縱有分娩之事實,雇主得不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當然,企業如基於員工關懷優於法令給假,並無不可。
安胎休養與哺乳時間
安胎休養: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性平法第15條第3項、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對部分工時勞工,應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
妊娠期間改調較輕易工作:依勞基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哺(集)乳時間: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勞基法第52條為「子女未滿一歲、每日二次各三十分鐘」之舊制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應適用性平法第18條。)
另依函釋意旨,該規定並未規範哺乳之場所,受僱者如離開工作場所進行哺乳行為尚無不可,惟事業單位內如設有哺集乳設施,宜盡量使用之。至於能否集中一次申請並提前下班或延後上班,函釋認為哺乳時間旨在使受僱者兼顧工作與育兒,應依其親自哺乳需要提出申請,非以延後上班或提前下班為目的;惟優於法令之約定從其約定。
最重要的一條:不得為不利處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前述請求(家庭照顧假、調整或縮短工時、育嬰留職停薪、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生理假、安胎休養等)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所謂「其他不利之處分」,係指損害其依法、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這一條最常在獎金制度上出事。有些公司把出缺勤列為績效獎金的評估指標。員工請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安胎休養,公司不能把這些假當成缺勤扣獎金。員工為了照顧未滿三歲的孩子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也一樣。所以不只是全勤獎金,把出勤率放進績效獎金公式的,也要把這些假排除在外。
違反第21條的,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還會公布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這類扣法寫進工作規則也沒有用。《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
育嬰留職停薪要分開看。留停期間員工依法不用出勤,公司也不用給薪水。勞動部的函釋允許照實際出勤的比例處理,但有界線:
- 年終獎金:可以按員工出勤狀況依比例發。員工在留停前已經符合領取要件的,就算發放日落在留停期間,也要照約定發(勞動部103年7月24日勞動條4字第1030070998號函)。
- 全勤獎金:留停整個月都沒出勤的月份,不用發。留停前後沒有上滿整個月的那幾個月,要依實際出勤比例發(勞動部104年5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8號令)。
- 考績:可以依實際提供勞務的程度訂標準,但不得以「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為判斷依據。全年都在留停、沒有出勤的員工,當年沒給考績,函釋認為「尚難認屬不利之處分」(勞動部103年6月4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0979-1號函)。
所以辦法不能寫「申請育嬰留停者不發」,但可以寫「依實際出勤期間比例計算」。
企業檢查三點
① 更新工作規則的假別章節。法規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均更新為7日。
② 檢視全勤獎金與績效獎金的計算邏輯。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生理假、安胎休養、家庭照顧假,都要排除在出勤扣分項目之外。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減少或調整的工作時間,也一樣。育嬰留職停薪另寫一條:照留停前後實際出勤的期間比例算,留停前已符合條件的照發。
③ 確認哺(集)乳時間的適用版本。應依性平法第18條(未滿二歲、每日60分鐘),而非勞基法第52條之舊制。
常見問題 Q&A
Q1. 產假幾天?
分娩者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五日。
Q2. 產假要給薪嗎?
受僱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勞基法第50條第2項)。
Q3. 陪產假是5天還是7天?
7天,且名稱為「陪產檢及陪產假」,適用於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配偶分娩時。5日為已修正之舊制。
Q4. 產檢假幾天?要給薪嗎?
7日,工資照給。
Q5. 沒登記結婚可以請陪產假嗎?
條文要件為「其配偶」。依民法第982條採登記婚,未辦理結婚登記者不具配偶身分,雇主得不給予。企業優於法令給假則無不可。
Q6. 部分工時員工的產假要按比例給嗎?
不用。產假旨在保護母性健康,應依曆連續計算給予,不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給。
Q7. 哺乳時間是每日兩次各30分鐘嗎?
應適用性平法第18條:子女未滿二歲者,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延長工時達一小時以上者另給三十分鐘,均視為工作時間。
Q8. 請這些假可以影響考績或獎金嗎?
不可以。請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生理假、安胎休養或家庭照顧假,都不能被當成缺勤。雇主不得因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這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的規定。違反的,依第38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育嬰留職停薪要分開看:年終獎金、全勤獎金可以照留停前後實際出勤的比例發,考績可以只看實際上班的期間。但不能因為員工申請留停就不發,留停前已符合條件的也要照發。
母性保護相關假別的規定近年變動頻繁,企業最需要做的其實只有一件事:把工作規則裡的天數與法規名稱更新到現行版本。至於風險最高的一點,是全勤獎金與績效獎金的計算邏輯——只要把出勤率當作評估因素,就可能違反第21條第2項。建議一併檢視。各假別給薪規則看這篇 →;育嬰留停怎麼處理看這篇 →;女性夜班規定看這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