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弄壞東西可以扣薪嗎?企業主一定要知道的3個限制

員工打破設備、撞壞公務車、算錯帳造成短收——企業主的直覺反應往往是「從薪水扣」。但這個動作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紅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更重要的是,實務對「預扣」的定義比一般理解寬得多——即使損害已經發生,只要責任歸屬或金額尚有爭議,逕自扣薪就違法。這篇說明界線在哪、正確做法是什麼。

扣薪合法嗎?3個關鍵限制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例外情形非常有限 違法扣薪 ✕ 損害賠償金額未確定就先扣薪 ✕ 按月固定扣「事故準備金」 ✕ 以保證金/押金名義扣留工資 ✕ 員工有異議仍逕自扣款 違反勞基法第26條 合法扣款 ✓ 員工同意的預支工資沖抵 ✓ 賠償金額已確定且勞工不爭執 ✓ 遲到時間比例扣薪(無工作無工資) ✓ 依工作規則規定不發全勤獎金 符合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例外 違反第26條,罰鍰9萬~45萬元;違反第22條,罰鍰2萬~100萬元 勞動基準法第78、79條 扣薪整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賠償爭議應循協商或司法途徑 Dr.黃的勞資急診室

兩條核心條文

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兩條合起來的意思是:工資要全額給,而且不能拿賠償或違約金的名義先扣下來。

關鍵:「預扣」的範圍比你想的廣

多數人以為「預扣」是指損害還沒發生就先扣。但依內政部73年12月15日台(73)內勞字第279913號函,第26條所稱「預扣」,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發生前,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尚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意。

請注意後半段——事情已經發生,但責任或金額還沒確定,照樣算「預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臺(82)勞動2字第62018號函進一步指出:「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因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所能認定或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司法實務見解也採同一標準:「就違約或損害已發生,亦須雇主就其所得請求之金額為勞工所不爭執,始得由雇主以違約或損害金額與勞工之工資主張抵銷。」

換句話說,能扣的唯一情形是——責任明確、金額確定,而且勞工不爭執。只要員工說「這不能算我的」或「不該賠這麼多」,就不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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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律保護得這麼嚴?

判決理由說得很清楚:工資為勞工及其家屬所賴以維持生活者,雇主應按時及全額給付;倘雇主預扣一部分工資,將直接影響勞工基本生活之維持。

而且「對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由,預扣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之用,亦為對勞工人格不信任、不尊重之表示,並拘束、剝奪勞工離職自由,有違禁止強制勞動之原則」。

違反的效果也很嚴重:雇主預扣工資者將因違反本條規定而屬無效,其仍應履行按期給付全額工資之義務,未返還該預扣之工資,即構成工資之給付遲延情事。

三種常見違法做法

一、到職先扣「保證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台89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明示:「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實務上曾有企業辯稱「唯恐新進人員受訓後另就他職,為減輕負擔才由前兩個月薪資各扣2,500元」——法院認為此舉顯係未全額給付薪資,且以預扣方式作為將來可能所受之損害費用,違反第26條而無效。

另要注意,收取保證金同時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禁止規定。

二、每月提列「事故準備金」

某公司規定銷售人員每月自薪津提列一定比例作為「事故準備金及互助基金」,用於日後呆帳損失之分攤,並約定離職後六個月確無事故損失始返還。法院認定:此等提列均係作為日後發生損失時賠償公司之用,與第26條強制規定相違,依民法第71條,該約定應屬無效,公司應將所提列金額全數返還。

三、損害發生後直接從當月薪水扣

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只要員工對責任或金額有爭執,就落入「金額多寡尚未確定」的範圍,屬違法預扣。

那損害怎麼辦?正確的四步驟

① 先釐清責任歸屬。是故意、重大過失,還是一般作業風險?設備老舊、訓練不足、SOP缺漏造成的損害,屬雇主的經營風險,本不應由勞工承擔。

② 確定損害金額。維修單據、估價單、實際損失證明——不是憑印象開一個數字。

③ 與員工協商並取得書面同意。依實務見解,雇主如擬自應發工資中抵扣,除事前約定外,並應於扣抵事實產生時與勞工妥善溝通,於其無爭執且同意扣抵情形下,始能扣抵。同意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事由、金額、扣抵方式與期數。

④ 無法達成協議時,循外部途徑。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哪些扣款是合法的?

第22條第2項但書所稱「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相關說明,包括:

依法令規定得扣除者——勞工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職工福利金、依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所為之扣押。

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得扣除者——例如雇主代轉帳之團體保險費。

這些項目的共同點是:性質明確、金額固定、有法令依據或事前明確約定,與「賠償」性質完全不同。

另外,遲到、早退、請事假按比例不給工資,性質上屬「未提供勞務即無工資」,並非扣薪,與第26條無涉。但若同時要求賠償或違約金,仍應循前述四步驟。

常見問題 Q&A

Q1. 員工弄壞公司東西,可以扣薪嗎?

不能逕自扣。須責任歸屬與金額均已確定,且勞工不爭執並同意抵扣,才能自工資中扣抵;否則屬第26條所禁止之預扣。

Q2. 「預扣」是什麼意思?

依內政部73年12月15日台(73)內勞字第279913號函,指在違約、賠償事實發生前,或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尚未確定前,預先扣發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Q3. 到職時扣一筆保證金可以嗎?

不可以。函釋明示自薪資直接扣繳違約保證金明顯違反第26條,該約定無效;另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

Q4. 員工同意了就可以扣嗎?

在責任與金額均已確定、勞工無爭執並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建議取得書面同意並載明事由、金額與扣抵方式。但事前概括同意「日後損害得逕自扣薪」者,仍屬預扣而無效。

Q5. 談不攏怎麼辦?

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Q6. 違法扣薪會怎樣?

該約定或扣款無效,雇主仍應履行按期給付全額工資之義務;未返還預扣工資者構成工資給付遲延,並可能受主管機關裁罰。

Q7. 哪些扣款是合法的?

勞工應負擔之勞健保費、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職工福利金、依執行命令所為之扣押,以及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者(如代轉帳之團體保險費)。

Q8. 遲到扣薪算違法嗎?

按未出勤時間比例不發工資,性質為「無工作無報酬」,非第26條之預扣。但若另要求賠償或違約金,仍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面對員工造成的損害,企業真正該問的不是「能扣多少」,而是「責任確定了嗎、金額確定了嗎、對方同意了嗎」——三個都是,才能扣。而更值得投資的其實是事前的防線:設備維護、作業SOP、訓練紀錄、保險安排。這些做好了,損害本身就會變少,也能證明損害並非勞工單方之責。請假薪資怎麼算看這篇 →;離職與交接爭議看這篇 →;最低服務年限看這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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