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季一到,人資群組就開始洗版:市長宣布停班,公司要不要跟?薪水要不要照給?員工來上班要不要算加班費?沒來上班可以算曠職嗎?這些問題之所以年年吵,是因為台灣的勞動法令裡根本沒有「颱風假」這種假別——媒體與口語用了幾十年的說法,法律上並不存在。這篇把真正的規則講清楚。
先破除觀念:法定假別裡沒有颱風假
勞動法令所定的放假日,計有例假、休息日、特別休假、內政部所定休假及勞動部指定之休假;因特定事由所定的假別則有謀職假、婚假、喪假、普通傷病假、公傷病假、事假、公假、生理假、陪產假、產檢假、家庭照顧假等。其中並沒有「颱風假」。
這不是文字遊戲,而是所有後續問題的關鍵。因為它不是假日,所以:不適用勞基法第39條的「加倍發給」,也不適用第40條的例假停止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5月17日台(85)勞動2字第116602號函明確指出:「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第38條之假期,故無該法第40條之適用。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休息,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市長宣布停班,民間企業一定要跟嗎?
這是每年爭議的核心,答案可能出乎意料。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第18條規定,其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而同辦法第18條第2項明定:「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也就是說,縣市首長的停班通報,在法規體系上是針對公部門;民間企業的處理方式,回歸勞資雙方的約定與協商。這也是為什麼便利商店、醫院、餐飲業在停班日照常營業,並不違法。
主管機關的處理準據: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作為實務處理的準據。
要點第3點: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要點第4點: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要注意的是,該要點性質上屬行政規則,其對民間企業的拘束力在學理上仍有討論空間。但從實務風險管理的角度,勞動檢查與爭議調解時主管機關多以此為認定基準,因此建議照要點辦理,並事先在工作規則中寫清楚——這也正是要點第3點所期待的做法。
情境一:停止上班,員工未出勤
雇主如比照縣市政府通報停止辦公,該日性質為「停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台(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參照)。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依《民法》第266條,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
但實務上絕大多數企業選擇工資照給——這在法律上屬優於法令的勞動條件。要提醒的是:一旦形成慣例或在工作規則中明定,日後就不易片面取消,制度設計時應一併考量。
三種情形不得為不利處分
要點第6點明定,工作日逢天然災害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工作所在地未經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工作所在地未經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第(二)(三)款最容易被忽略——公司所在地沒停班,不代表員工就一定要到。員工住在停班的行政區、或通勤必經路段停班,同樣受保護。
情境二:員工應要求出勤
依前述85年函釋,該日並非法定假期,正常工時內,現行法令並未強制雇主另加給工資,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休息,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這一點常被誤解為「颱風天上班要給雙倍」——那是國定假日(第39條加倍發給)的規則,不是颱風天。不過從留才與士氣角度,多數企業會另給颱風津貼或補休,這屬於管理選擇而非法定義務,建議事前寫入工作規則,避免每次臨時協商。
逾8小時的部分:這裡有強制規定
正常工時內雖無強制加給,但超過當日正常工時8小時的部分則不同。
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逕命勞工繼續工作者,其延長工時及再延長工時之每小時工資計給標準,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辦理——即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並且要完成兩項程序義務:於工作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所稱「適當之休息」,依內政部74年3月13日台(74)內勞字第285665號函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2月11日台(78)勞動2字第28537號函意旨,係指勞工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時間。
制度建議:不要每年臨時決定
颱風天的爭議之所以年年重演,多半不是因為法規不明,而是因為公司沒有事先寫下規則。建議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至少載明五件事:
一、停止工作的認定標準(是否比照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通報)。二、停工日的工資處理(是否照給,若照給即為優於法令)。三、需出勤的職務範圍,並依要點第4點取得事前約定與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四、出勤者的工資或補休標準。五、交通阻塞或居住地停班的處理程序(通報方式、佐證要求)。
常見問題 Q&A
Q1. 縣市政府宣布停班,公司一定要停嗎?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8條第2項明定,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依勞基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該辦法適用範圍為公部門。
Q2. 停班日沒上班,薪水要給嗎?
該日為停工,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依民法第266條雇主不必發給工資、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工資照給者屬優於法令,但形成慣例後不易片面取消。
Q3. 颱風天來上班要給雙倍嗎?
正常工時內法令未強制另加給,由勞雇協商決定。「加倍發給」是國定假日(第39條)的規則,不適用於颱風天。
Q4. 那超過8小時的部分呢?
依第32條第4項出勤者,逾正常工時部分依第24條第1項第3款加倍發給,並須於工作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主管機關備查,事後補給至少12小時之休息。
Q5. 員工沒來可以算曠職嗎?
要點第6點所列三種情形(工作地停班、交通阻塞、居住地或必經地區停班)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不得強迫以事假處理、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Q6. 公司所在地沒停班,但員工住的區停班?
屬要點第6點第(三)款情形,同樣不得為不利處分。
Q7. 可以要求員工事後補上班嗎?
要點第6點明定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若要調整工作日,應循正常的工作日調移程序取得勞工同意。
颱風天的處理,法律骨架其實不複雜:它不是假日、停工不必給薪但多數企業選擇照給、出勤在8小時內由協商決定、逾8小時才有強制加給,而三種不可歸責情形絕不能做不利處分。真正決定會不會出事的,是公司有沒有事先把規則寫進工作規則。趁颱風季前檢視一次,比每年在群組裡吵有效得多。投票日怎麼計薪看這篇 →;四種日別加班費對照看這篇 →
更新紀錄:2026-10 依現行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更正休息日加班費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