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怎麼計薪?休假日與休息日別搞混,三種情境一次看懂

每逢選舉,人資部門就會收到同一批問題:投票日要放假嗎?服務業當天要營業,加班費怎麼算?外籍員工沒有投票權也要放假嗎?投票日剛好是週日呢?這些問題的答案不是靠慣例,而是有一整套函釋體系可循——而且與一般國定假日有兩個關鍵差異。這篇把三種情境與計算方式一次講清楚。

投票日怎麼計薪?先看當天原本是什麼日 投票日對「具投票權」勞工是休假日,不是休息日——費率完全不同 情境一 原本是工作日 依法放假一日 工資照給 經同意出勤者 工資加倍發給 勞基法第37、39條 情境二 原本是休息日 不另外給假 (本來就能去投票) 出勤者依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前2小時另加1⅓、第3~8小時另加1⅔ 第9~12小時另加2⅔(依勞動部解釋) 情境三 原本是例假 不另外給假 (本來就能去投票) 例假原則不得出勤 僅限法定事由 兩個最容易踩到的雷 ①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投票權只能當天行使,跟一般國定假日不同 ②休假日≠休息日,投票日對原屬工作日勞工是「加倍發給」,不是套休息日費率 放假一日=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違反規定最高可罰100萬元 Dr.黃的勞資急診室

投票日的法律定位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所以第37條的休假分成兩類:一類是內政部所定的紀念日、節日與勞動節(元旦、和平紀念日、國慶日、春節、清明、端午、中秋、除夕、勞動節等);另一類是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應放假之日——而「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正是屬於後者(內政部76年1月20日臺(76)內勞字第47876號函參照)。

所謂放假一日,依函釋意旨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關鍵限制: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才放假

這是投票日與一般國定假日最大的不同。依勞動部104年12月31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824號函意旨,指定投票日為休假日,旨在使具投票權且當日為原應出勤工作日之勞工得以行使投票權利。

換句話說,必須兩個條件同時成立:

條件一:該勞工具有該次選舉罷免之投票權。條件二:該日原本就是他的工作日。

函釋並明示:「當日原非屬工作日之勞工或無投票權者,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尚不得援引上開規定請求給假及照給工資。」對於不具投票權之勞工,以及投票日逢例假、休息日或其他休假日者,並無給假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5月11日臺(82)勞動二字第23527號函等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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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情境對照

情境一:具投票權,投票日逢工作日

當日為休假日,應放假、工資照給。

若因營業需要須出勤,依勞動部105年6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50012850號書函:「投票日當日雇主經徵得具有投票權之勞工同意照常到工者,於8小時以內,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惟其工作時數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其逾8小時之部分,仍屬延長工時,應依同法第24條給付延時工資,並應計入該法第32條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又雇主應不妨礙勞工投票。」

這段函釋回答了兩個實務常見疑問:8小時內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即原本照給之工資外,再加給出勤時段之工資);該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上限,但逾8小時的部分要計入。

情境二:投票日逢例假、休息日或其他休假日

該日本非工作日,不另給假、不另給薪。函釋明示「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更要注意的是——不補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也就是說,一般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要補假,但投票日不在補假之列。這一點在制度設計上很容易搞錯。

若該日剛好是休息日而員工出勤,則回歸休息日的計算規則(第24條第2項),不適用投票日的加給方式。

情境三:不具該次投票權者

外籍員工、未達投票年齡者、或選區不在該次選舉範圍內的員工,無給假規定,當日按一般工作日處理。

地方性選舉或個別選區的罷免案,這一點特別明顯——只有設籍於該選區且具投票權的勞工,該日才是休假日;同一間公司內不同員工的處理方式可能不同。

「不妨礙投票」是什麼意思?

函釋一再強調「雇主應不妨礙勞工投票」。實務上的做法是,即使員工同意當日出勤,雇主仍應給予足夠時間前往投票——一般企業多給予至少2小時。

依「有工作有報酬」之法理,該段前往投票的時間勞工並未提供勞務,實務上有見解認為雇主得不給付該段時間之工資。舉例來說,原定出勤8小時,給予2小時前往投票、實際出勤6小時者,即按6小時計給。

順帶一提:擔任選務工作不是公假

這是另一個常見誤解。員工受聘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或參加選務講習時,經常持縣市政府函文要求給予公假。

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公假限於「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勞動部函釋已指出,現行勞動法令未有勞工擔任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於講習及選務工作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之規定。至於公務人員得請公假,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該規定之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不及於一般勞工。

當然,雇主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優於法令給假,並無不可,但這屬於優於法令的恩惠性給與,不是法定義務——實務上建議在工作規則中寫明,避免形成不確定的慣例。

常見問題 Q&A

Q1. 投票日一定要放假嗎?

限於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原毋須出勤者或無投票權者,不另給假給薪。

Q2. 投票日出勤,加班費怎麼算?

依勞動部105年6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50012850號書函,8小時以內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不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逾8小時部分依第24條計給並計入總時數。

Q3. 投票日剛好是週日(例假)呢?

該日本非工作日,不另給假給薪,也不補假——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的補假規定明文排除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Q4. 外籍員工要放假嗎?

不具該次投票權者無給假規定,當日按一般工作日處理,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

Q5. 放假一日是指哪段時間?

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跨日班別應據此認定。

Q6. 給員工2小時去投票,要給薪嗎?

該段時間勞工未提供勞務,依「有工作有報酬」法理,實務見解認為得按實際出勤時數計給。重點是不得妨礙勞工投票。

Q7. 員工去當選務人員,要給公假嗎?

依現行勞動法令無應給予公假之規定。公務人員請公假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不適用於一般勞工。企業優於法令給假可以,但屬恩惠性給與,建議於工作規則中明定。

投票日的規則其實只要抓住兩個判準:有沒有投票權、當天原本是不是工作日。兩者都是「是」,才放假;出勤時8小時內加給該工作時間工資且不計入加班上限。另外兩個容易踩到的點是——投票日遇例假/休息日不補假、擔任選務工作不是公假。建議在選舉年開始前先把這幾條寫進當年度的出勤公告。四種日別加班費對照看這篇 →;颱風天怎麼計薪看這篇 →

更新紀錄:2026-10 依現行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更正休息日加班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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