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幫員工保勞保,職災的錢保險會賠,公司應該不用再出了吧?」——這是企業主對抵充制度最常見的誤解。抵充確實存在,但它有嚴格的三層要件,而且只能在「同項目、同金額」的範圍內扣抵,不是保險有賠就整筆免除。這篇把抵充的法源、三層要件、實務上最容易算錯的地方,以及應留存的計算依據講清楚。
法源:第59條本文的但書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在列出四項補償前,本文設有但書:「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這短短一句話包含了三層要件,缺一即不得抵充。
要件一:同一事故
抵充的保險給付,必須源自同一次職業災害事件。不同事故所生的給付不能互相抵充——例如員工先前另一次事故所領得的給付,不能拿來抵充本次職災的補償責任。
這一層在單一事故的案件中通常沒有爭議,但在同一員工短期內發生多次事故、或職業病與既有傷病交錯的情況下,就需要仔細區分各筆給付所對應的事故。
要件二:同一性質、同一項目
這是實務上最常出錯的一層。抵充必須項目對項目,不能跨項目挪用。
正確的對應關係大致是:勞保職業傷病給付(工資性質)→ 抵充原領工資補償;醫療給付 → 抵充醫療費用補償;失能給付 → 抵充失能補償;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 → 抵充喪葬費補償及死亡補償。
不能做的事:用其他名目的給付來抵充職災補償。最典型的錯誤是拿普通疾病給付來抵充職災補償——兩者性質不同,不得互抵。同樣地,也不能把某一項目的溢領金額,拿去補另一項目的不足。
另一個常見爭議點是金額是否足額抵充。例如原領工資補償與職業傷病給付日額之間,往往有差額——保險給付通常不會百分之百等於原領工資,差額部分仍須由雇主補足,不能因為「保險有給」就停止給付。失能給付與失能補償的等級是否對應,也需要逐項核算。
要件三:須為「雇主支付費用」所生之補償
這是最關鍵、卻最少被提及的一層。條文寫的是「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抵充的正當性基礎,在於該筆保險費是雇主出的。
這一層直接推導出兩個重要結論:
其一,沒投保的雇主,要先把給付的錢繳出來,才能抵充。職災保險的保險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9條第1款,全部由公司負擔。公司沒投保就沒繳保費,但員工發生職災,還是可以向勞保局請領給付。勞保局發完,會在給付範圍內要公司限期繳納,依據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第1項。公司繳了之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第2項是這樣寫的:
投保單位已依前項規定繳納者,其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
要繳哪些給付,寫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第2條第2項。範圍是傷病、失能、死亡和失蹤給付,醫療給付不在內。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勞上易字第38號判決就是這種情形。員工自己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勞保,公司沒有幫他加保。員工在工作中墜落死亡,勞保局發給家屬職災保險死亡給付123萬6,150元,再要公司限期繳納,公司全額繳清。家屬主張公司沒繳保費,不能抵充。法院不採,認為公司已經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繳納,這筆給付可以抵充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
所以沒投保不是不能抵充,而是給付的錢等於公司自己出。這也是未投保代價高昂的原因。
其二,勞工自行投保或自費取得的給付,不在抵充範圍。例如勞工個人購買的商業保險理賠,因保費非由雇主支付,原則上不能由雇主主張抵充。但要注意:若係雇主為勞工投保並支付保費之商業保險(例如團體意外險),情形則不同——實務上有判決認為,該類保險之投保目的既在填補雇主於職災時應負之補償或賠償責任,基於同一事故所受之補償均得用以抵充同一事故所受損害之原則,勞工已受領之理賠應予扣抵。
換言之,判斷關鍵不在「是勞保還是商業保險」,而在保費由誰支付、投保目的為何。
多重雇主的情形:抵充基礎要分別計算
當勞工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並於各該雇主成立之投保單位分別申報加保時,若發生職業災害致失能或死亡,各雇主以勞保職災保險給付抵充其職災補償責任的計算基礎有其專門的處理方式。
這類案件在兼職普及的現況下並不罕見,且金額影響不小。遇到時建議個案確認計算方式,不宜逕自按單一雇主的邏輯處理。
實務建議:把計算過程留成書面
抵充的爭議,九成出在「算法說不清楚」。建議企業在處理每一件職災補償時,製作一份抵充計算對照表,逐項列出:
①補償項目與應給金額(依第59條四項分列,並註明計算基礎,例如原領工資係依施行細則第31條之何一日工資計算);②對應之保險給付項目與實際受領金額;③抵充後之差額;④差額之給付日期與方式。
這份對照表有三個用途:確保不會少補或溢扣;面對勞工申訴或勞動檢查時可直接提出說明;日後若進入調解或訴訟,是最有力的舉證資料。相對地,只在腦中算一算、口頭跟員工說「保險有給了所以不用再付」,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做法。
常見問題 Q&A
Q1. 有勞保給付,公司就不用再付補償了嗎?
不是。抵充僅限同一事故、同一性質同一項目,且保險給付通常不等於應補償金額,差額仍須由雇主補足。
Q2. 可以用普通疾病給付抵充職災補償嗎?
不行。抵充須為同一性質之給付,普通疾病給付與職災補償性質不同,不得互抵。
Q3. 某項目的保險給付多出來,可以補另一項目的不足嗎?
不宜。抵充應項目對項目逐項核算,跨項目挪用欠缺法律依據,容易引發爭議。
Q4. 公司幫員工保的團體意外險理賠,可以抵充嗎?
實務上有判決肯認:若該保險係由雇主投保並支付保費、其目的在填補雇主於職災時應負之補償或賠償責任者,基於同一事故所受補償得抵充同一事故所受損害之原則,勞工已受領之理賠應予扣抵。個案仍應視保單內容與投保目的判斷。
Q5. 員工自己買的保險理賠,公司可以抵嗎?
原則上不行。條文要件為「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保費非由雇主支付者,欠缺抵充之基礎。
Q6. 沒有投保職災保險,還能抵充嗎?
可以,但要先繳錢。沒投保,員工一樣可以向勞保局請領給付,勞保局再在給付範圍內要公司限期繳納,醫療給付除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第2項,公司繳了之後,員工領的給付才得抵充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另有追繳保費與裁罰風險。
Q7. 抵充最該注意什麼?
製作逐項對照表並留存:補償項目與應給金額(含計算基礎)、對應保險給付與實際受領金額、抵充後差額、差額給付日期。少補或溢扣都容易衍生爭議。
抵充制度的設計目的是避免同一損失被重複填補,不是讓雇主免責。三層要件(同一事故、同一性質項目、雇主支付費用)逐一檢視、計算過程留成書面,這件事就不會出錯。而最省事的做法仍是先依法投保。沒有投保,保險給付的錢要由公司自己繳,繳了才能抵充。四項法定補償看這篇 →;未加保的責任看這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