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生職災,公司到底要付什麼、付多少?《勞動基準法》第59條列出四項法定補償,而且是無過失責任——不問雇主有無過失,只要職災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責任就成立。這篇把四項補償的內容、計算基礎與常被忽略的細節逐項拆解,特別是原領工資補償這一項,實務上算錯的比例最高。
先建立前提:這是「補償」不是「賠償」
企業主最常問的是:「員工自己不小心,為什麼要我賠?」問題出在把兩個概念混用了。
補償是勞基法第59條課予雇主的法定無過失義務——不問過失,只看職災與執行職務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賠償則屬民事侵權責任,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兩者可能同時發生,也可能各自獨立處理。
所以「員工有沒有過失」不影響補償責任的成立,「雇主有沒有違反安全規定」也不影響。這是第59條的設計原點,理解了它,後面四項補償的邏輯就順了。
補償一:醫療費用補償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比照勞保給付項目辦理。
實務重點在「必需」二字——與該職災傷病治療相關的費用屬之,非必要或與職災無關的醫療支出則不在範圍內。若雇主已依法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同一事故、同一性質的保險給付可依規定抵充此項補償。
補償二:原領工資補償——實務上最常算錯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這一項有三個關鍵細節,缺一都會算錯。
細節一:「原領工資」不是平均工資
這是最高頻的錯誤。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原領工資係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它與「平均工資」(前六個月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的計算基礎完全不同,兩者常有明顯差距。
另有兩點實務補充:若職災前一日為休假日或例假日,應排除假日不計,往前推計至正常工作日所得工資。部分工時勞工也要按日補償,而且依曆計算,不能只補原本排班的那幾天。金額是職災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部分工時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就是約定的工時,不是一律以8小時計。按日或按時計酬的,依曆補償時例假日不用算進去。依據是勞動三字第0920061820號函、勞動3字第0970079284號函與勞動3字第0980078535號函。原領工資的定義寫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
細節二:是「按月給付」直到能恢復工作
原領工資補償不是一次性給清就結束,而是在醫療中不能工作的期間持續給付,直到勞工能夠恢復工作為止。企業在財務規劃時必須把這個持續性納入考量。
細節三:有「二年停損」機制
依第59條第2款但書,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要特別澄清一個常見誤解:這不是第五種獨立的補償項目,而是原領工資補償在長期未癒個案中的例外處理方式(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118號判決可參)。且依施行細則第32條,依該但書給付之補償應於決定後15日內給與,在未給與前雇主仍應繼續為原領工資補償——不能一宣告要用這個機制就停止按月給付。同判決並指出,雇主給付工資終結補償後,不得溯及免除先前期間的原領工資補償義務。
補償三:失能補償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依失能程度與相關給付標準給與失能補償。
實務上的計算爭議多發生在失能等級的認定與對應的給付基準上。建議個案對照現行公告之給付標準試算,不宜逕行套用舊資料——相關基準會隨制度調整而變動。
補償四:死亡補償(含喪葬費)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時,雇主應給與喪葬費及死亡補償。
實務上有一個容易處理錯的細節:喪葬費要給誰。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9月18日台勞動3字第1020132017號函,喪葬費是勞工因職災死亡所需的殯葬費用。這筆錢的性質是因死亡所需支出的必要費用。喪葬事宜如果不是由遺屬辦理,可以由實際辦理喪葬的人請領,不影響雇主抵充。勞雇雙方早就在勞動契約約定由負責喪葬事宜的人領取的,可以從其約定。
另提醒:111年5月1日起,職災死亡的保險給付改由職災保險發給,不再由勞保發給。支出殯葬費的人可以請領喪葬津貼。遺屬可以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津貼。依據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9條。
公司有投保並繳保險費、勞保局也核定是職災的,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3項。勞基法第59條的喪葬費和死亡補償,改用平均工資跟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來算。沒投保的公司,要先繳納勞保局發出的給付金額,才能抵充,下一節會說明。
四項補償與保險給付的關係
第59條本文設有但書: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抵充要看三件事:同一事故、同一性質同一項目,以及保險費由雇主支付。同一性質的例子是:職災保險的傷病給付可以抵充原領工資補償。普通傷病的給付,不能拿來抵充職災補償。
第三件事最容易被誤會成沒投保就不能抵充。其實沒投保,員工一樣領得到職災保險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效力從到職當日起算。勞保局發完給付,會在給付範圍內限期要公司繳納。依據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第1項。公司繳了之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第2項是這樣寫的:
投保單位已依前項規定繳納者,其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
要繳哪些給付,寫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第2條第2項。範圍是傷病、失能、死亡和失蹤給付,醫療給付不在內。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勞上易字第38號判決就是這種情形。員工自己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勞保,公司沒有幫他加保。員工在工作中墜落死亡。勞保局發給家屬職災保險死亡給付123萬6,150元,再要公司限期繳納,公司全額繳清。家屬主張公司沒繳保費,不能抵充。法院不採。法院認為公司已經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繳納,這筆給付可以抵充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
所以沒投保不是不能抵充,而是保險給付的錢要由公司自己出。用給付抵充後還不夠的部分,公司一樣要補足。
提醒:職業災害保險自2022年5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不論公司人數多寡一律強制加保,且與一般勞保是分開計費、分開辦理的險種。
常見問題 Q&A
Q1. 員工自己不小心受傷,公司也要補償嗎?
要。第59條是無過失責任,員工有無過失、雇主有無違反安全規定,都不影響補償責任之成立。
Q2. 「原領工資」是用平均工資算嗎?
不是。依施行細則第31條,係指職災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與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完全不同,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
Q3. 職災前一日剛好是休假日怎麼算?
應排除假日不計,往前推計至正常工作日所得之工資。
Q4. 部分工時員工的原領工資怎麼算?
也要按日補償。醫療中不能工作的期間依曆計算,不能只補原本排班的那幾天。金額是職災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也就是約定工時的工資,不是一律以8小時計。依據是勞動三字第0920061820號、勞動3字第0970079284號、勞動3字第0980078535號函。
Q5. 醫療期間拖很久,要一直發原領工資嗎?
有停損機制。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並應於決定後15日內給與,未給與前仍應繼續補償。
Q6. 40個月平均工資是第五種補償嗎?
不是。它是原領工資補償在長期未癒個案中的例外處理方式,並非獨立項目,且不得溯及免除先前期間之補償義務。
Q7. 喪葬費要給誰?
喪葬費是辦理喪葬所需的必要費用。喪葬事宜如果不是由遺屬辦理,可以由實際辦理喪葬的人請領,不影響雇主抵充。勞動契約早有約定由負責喪葬事宜的人領取的,可以從其約定。依據是102年台勞動3字第1020132017號函。
四項補償中,原領工資補償是最需要小心的一項——計算基礎不是平均工資、要按月持續給付、還有二年停損的特殊機制與15日給付期限。建議企業在職災發生初期就把計算基礎確認清楚並留存書面,避免長期按錯誤基數給付後才發現要補。保險給付抵充規則看這篇 →;未加保的責任看這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