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送他去受訓,結果三個月就跳槽」——這是企業主最真實的痛,也是最低服務年限(俗稱綁約)條款存在的理由。但《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對此設有嚴格限制:不是想綁就能綁,綁多久也不是你說了算。而且違反規定的約定,法律效果是「無效」——連違約金都拿不到。這篇說明兩種合法前提、四項合理性考量與實務設計要點。
條文全貌:第15條之1
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第一關:兩種合法前提,擇一具備
路徑一:專業技術培訓+雇主負擔費用
要件有二:必須是「專業技術」培訓,且培訓費用由雇主提供。
實務上的判斷重點在「專業技術」四個字。一般的職前訓練、新人到職說明、內部標準作業程序教學、日常在職指導,通常難以認定為專業技術培訓——它們是雇主本來就該做的事。反之,送外部機構受訓並取得證照、原廠設備操作認證、專業技術移轉課程,較容易成立。
費用要有憑證。報名費、學費、認證費、差旅費等應留存單據——這既是要件,也是日後計算合理範圍的依據。
路徑二:提供合理補償
沒有培訓,也可以綁——前提是提供「合理補償」,也就是為了換取這段服務年限而額外給付的對價。
關鍵在「額外」。原本就該給的薪資、法定給付,不能拿來充當補償;實務上常見的形式是簽約金、留任獎金或特別津貼,並應在契約中明確記載其性質是為換取最低服務年限所提供之補償。
第二關:年限不得逾合理範圍
過了第一關,還要通過第二關——年限本身的合理性。第2項列了四項綜合考量事項:
一、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一週的課程綁三年,顯不相當;成本愈高、期間愈長,可主張的年限相對愈長。
二、人力替補可能性。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是否容易替補。市場上人才充裕、替補容易者,綁約的正當性較低。
三、補償之額度及範圍。給得愈實在,可主張的年限相對愈長。
四、其他影響合理性之事項。概括條款,個案綜合判斷。
要提醒的是——法律沒有給一個固定的年限上限。任何「最多綁兩年」「三年一定可以」的說法都不是法條,而是個案經驗。真正的標準是投入與拘束之間是否相當。
違反的效果:約定無效
第3項寫得非常直接: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無效」的意思是——不是打折、不是酌減,而是整個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不生效力。員工可以隨時依法定預告期間離職,雇主也無從依該約定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訓練費用。
換句話說,設計不當的綁約條款,不只是「綁得比較短」,而是完全綁不住。
第4項的免責:不可歸責於勞工
即使約定完全合法,也有一種情形員工不必負責——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典型情形包括:雇主依第11條資遣、勞工依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等)、公司歇業等。
這一項的實務意義很明確:資遣員工時,不能同時向他求償訓練費用。
違約金:不能自己從工資扣
就算約定有效、員工也確實違約,雇主仍不能直接從薪水扣。
實務見解指出:違約費用與年限之合理性與否,還必須考量種種衡平性原則,所以當違約事實發生時,並不是雙方約定違約金多少就勢必依約賠款;此外,若勞工不同意違約金自工資抵扣,雇主也不能擅自從工資中扣除,仍必須回歸司法途徑解決。
這與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一致——工資債權與違約金債權是兩件事,不能自行抵銷。
設計綁約條款的五個要點
① 先確認走哪條路徑。是培訓還是補償?兩者的舉證重點完全不同。
② 留存成本憑證。培訓費用單據、補償給付紀錄,這是主張合理性的基礎。
③ 年限與投入相稱。寧可綁短一點而有效,不要綁長而全部無效。
④ 違約金採「逐年遞減」設計。依剩餘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比固定金額更容易被認為合理。
⑤ 明訂第4項的免責情形。把「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終止契約者不負責任」寫進條款,展現條款的衡平性。
常見問題 Q&A
Q1. 什麼情況才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兩種擇一:①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②雇主提供合理補償。未符合者,雇主不得為此約定。
Q2. 最多可以綁幾年?
法律未定固定上限,而是要求不得逾合理範圍,應綜合考量培訓期間及成本、人力替補可能性、補償額度及範圍等事項。
Q3. 一般職前訓練可以拿來綁約嗎?
難以成立。條文要件是「專業技術培訓」並由雇主提供費用,一般到職訓練或日常在職指導通常不符。
Q4. 約定不合法會怎樣?
依第3項,其約定無效——不是縮短,而是完全不生效力,雇主無從據以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訓練費用。
Q5. 資遣員工還能要求他還訓練費嗎?
不能。依第4項,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Q6. 違約金可以直接從薪水扣嗎?
不可以。勞工不同意抵扣者,雇主不得擅自從工資中扣除,須回歸司法途徑解決(並參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
Q7. 約定的違約金金額,法院一定會照判嗎?
不一定。違約費用與年限之合理性須考量衡平性原則,並非雙方約定多少就必然依約賠款。
最低服務年限不是不能用,而是要用對。企業最常犯的錯是「先綁再說」——用一份沒有培訓憑證、沒有額外補償、年限又偏長的條款,結果真的有人跳槽時才發現整條無效。與其如此,不如把投入證明留好、年限抓得相稱、違約金採遞減設計——綁得住的條款,才是有價值的條款。勞動契約要寫什麼看這篇 →;可不可以扣薪看這篇 →;員工離職預告看這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