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要離職,雇主可以不答應嗎?預告期間別約定錯了

「他說走就走,我還沒批准啊!」——員工遞辭呈時,很多企業主的第一反應是「不准假」。但在法律上,勞工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不需要雇主同意;雇主真正能主張的,只有「預告期間」與「損害賠償」,而且後者的門檻比想像中高。這篇說明離職的法律性質、預告期怎麼算、員工沒做滿預告期能怎麼辦,以及三件雇主絕對不能做的事。

員工要離職,雇主可以不答應嗎? 離職是形成權之行使,不需雇主同意——但員工要依法預告 勞工自請離職的法定預告期間(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 3個月以上 1年未滿 10日前預告 1年以上 3年未滿 20日前預告 3年以上 30日前預告 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不是只算工作日(勞委會76年臺勞資字第6578號函) 最容易搞錯的一點 與員工約定「比法定更長」的離職預告期間 → 屬較勞基法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 無效部分以勞基法規定取代(勞委會88年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 另注意 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26條),也不得從薪資中逕自扣除 Dr.黃的勞資急診室

離職不需要雇主同意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是單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到達雇主,於預告期間屆滿時發生終止效力,不以雇主「批准」為要件。

所以「不准辭職」在法律上並不成立。雇主能做的,是要求員工遵守法定預告期間,並在期間內完成交接。

員工的預告期:跟資遣是同一張表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勞工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者,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也就是與資遣預告完全相同的三個級距: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

年資未滿三個月者,第16條第1項未設規定。

這裡有兩個常見誤解要澄清:

誤解一:「公司規定要提前一個月,所以新人也要一個月。」工作規則不得低於法定標準,但也不能加重勞工的法定義務。年資六個月的員工,法定預告期是10日;工作規則要求30日的部分,是否有效,實務上有爭議,不宜逕自援引。

誤解二:「特定性定期契約也一樣。」不同。依第15條第1項,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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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情形,員工可以不預告就走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有該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例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更重要的是: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時,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這一點常讓企業主意外——員工「自己走的」,卻要付資遣費。

實務上這類情形多發生在:積欠工資、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投保薪資低報、未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等。也就是說,公司本身的法遵狀況,會決定員工離職時的成本。

員工沒做滿預告期,公司能怎麼辦?

這是最實際的問題。答案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不能自行扣薪。

可以: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員工未依法定期間預告即離職,屬債務不履行,雇主得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要注意兩件事:一、須舉證實際損害——不是「少一個人很麻煩」,而是要能證明具體的損失金額(例如緊急外包費用、違約罰款)。二、不能自己扣,須循協商或司法途徑主張。

不可以:直接從薪水扣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片面主張損害賠償並自工資中扣抵,於法無據。工資與損害賠償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不能自行抵銷。

三件絕對不能做的事

一、扣留工資

不論是以「交接未完成」「造成公司損失」「押到下個月一起發」為由,都不能扣留。依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員工自己離職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15246號書函寫的是:「勞工因故自行離職,雇主至遲應於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二、扣留或拒發服務證明書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以交接未完成為由扣留,並不合法。

三、拖延勞保退保

勞保和職災保險,要在員工離職當天退保。依據是《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第3項。健保是3天內,依據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拖延退保會影響員工在新公司加保或請領給付。

晚辦了,勞保的保險效力不會跟著拖長。《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4項是當天辦的情形。效力停在退保申報表送交或郵寄當天的24時。第5項是晚辦的情形,效力停在離職當天的24時,不是補辦那天。

保險費也是同一個方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臺勞保二字第047566號函處理過請領老年給付的員工。公司沒在退職當天申報退保。函釋說,應以退職當日為退保日,並據以核算保險費。已經開出來的繳款單怎麼調整,補辦時向勞保局確認。

拖延還是有風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罰的是投保單位未依第12條辦理投保、退保手續。罰鍰是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並令其限期改善。

離職結算要記得的四筆

一、當月工資——依約定期日給付,不得扣留。

二、特休未休工資——依第38條第4項,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依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月薪制以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0計算一日工資,並於契約終止時連同應結清工資一併給付。

三、未補休時數——依第32條之1第2項,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原加班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四、勞退提繳結算——提繳至離職當月,依實際在職日數計算。

制度上可以怎麼做?

與其在員工提離職時才處理,不如把制度先做好:

第一,在工作規則中明定離職與交接流程(提出方式、交接清單、財物返還),把「該做什麼」寫清楚,而不是寫「不准離職」這類無效條款。

第二,關鍵職務建立文件化與備援。減少單一員工離職造成的實質衝擊,比事後求償有效得多。

第三,定期檢視法遵狀況。加班費、投保薪資、工資給付日這些若有瑕疵,員工便可能依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並請求資遣費。

常見問題 Q&A

Q1. 員工離職一定要公司同意嗎?

不需要。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為單方意思表示,只須依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之期間預告雇主。

Q2. 員工要提前多久說?

與資遣同表: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3年以上→30日。

Q3. 公司規定一律要一個月,有效嗎?

工作規則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加重勞工法定義務的部分是否有效,實務上有爭議,不宜逕自據以主張。

Q4. 員工沒做滿預告期就走,可以扣薪嗎?

不可以。依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雇主得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舉證實際損害並循協商或司法途徑。

Q5. 交接沒完成可以扣留離職證明嗎?

不可以。員工說的「離職證明」,可能是兩份不同的文件。一份是《勞動基準法》第19條的服務證明書。勞工請求發給時,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另一份是申請失業給付用的離職證明。依據是《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勞職業字第0960009441號函寫的是:「投保單位如確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無論是否付予資遣費,均應依法發給離職證明」。上面的離職原因,要照事實寫。交接沒完成造成的損失,要另外協商或循司法途徑處理。不能拿這兩份證明當籌碼。

Q6. 員工自己辭職,還要給資遣費嗎?

一般自請離職不須。但若勞工依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終止契約(如雇主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

Q7. 離職時要結算哪些項目?

當月工資、特休未休工資(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未補休時數(第32條之1第2項,依原加班當日標準)、勞退提繳結算。

面對員工離職,法律給雇主的工具其實不是「不准」,而是「預告期間」+「損害賠償請求權」——前者有明確天數,後者要舉證。真正能降低衝擊的,是把交接制度與職務備援做好,以及維持自身的法遵水準,避免落入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還要給資遣費的情形。預告期年資對照看這篇 →;可不可以扣薪看這篇 →;特休結清怎麼算看這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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