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和最低工資差在哪?企業最常算錯的三件事

116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最低工資調為 30,900 元、每小時 205 元。勞動部已在 115 年 10 月 16 日公告(勞動條 2 字第 1150148692 號)。1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仍是每月 29,500 元、每小時 196 元。試算表還停在 114 年的 28,590/190?現在就換成 29,500/196。116 年起的月份,再改用新額。

多數企業知道這個數字,卻在算法上出錯。勞動檢查最常認定違規的三種情形,問題都出在同一個地方:哪些給付可以計入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三種常見算法錯誤資訊圖:加班費補底薪、遲到扣全勤、月薪除一除;圖中為 115 年額度 29,500/196。
企業最常算錯的三件事:加班費補底薪、遲到再扣全勤、月薪除一除——最低工資只看正常工時報酬。圖中是 115 年的額度(月 29,500/時 196);116/1/1 起為月 30,900/時 205。

「基本工資」和「最低工資」是同一個下限

《最低工資法》施行後,名稱換了,下限沒變。

該法第 18 條:

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

任何法規只要寫了「基本工資」,現在一律讀作「最低工資」,不需要逐條修法。

名稱的轉換有一段過渡期,實務上常被寫錯。

《最低工資法》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條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兩日後行政院發布命令,定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112981 號令

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121047340 號令

法雖然在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但當年適用的 27,470 元,仍然是依《勞動基準法》公告的基本工資。

依據是《最低工資法》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繼續有效。

本法施行後第一次公告之最低工資數額,不得低於本法施行前最後一次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數額。

真正第一次依新法審議公告的,是 114 年 1 月 1 日起的每月 28,590 元、每小時 190 元。

新法沒有罰得更重

換了名稱與法源之後,企業主最關心的通常是罰則。

坊間流傳新法罰得更重。把條文並列比對,這個說法並不成立。

《最低工資法》第 17 條: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對照舊架構,三項規定分列於三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罰鍰級距,同為二萬元至一百萬元。同條第 4 項同樣訂有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至於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與按次處罰,第 80 條之 1 早已明定。

四項比對,四項相同。新法所做的是把散在三處的規定整併為一條。

值得留意的反而是加重機制本身。罰鍰最高額再加計二分之一,上限為一百五十萬元——而這項規定在勞基法時代即已存在,並非新增的風險。

真正換掉的是審議制度。

事項 過去(勞基法第 21 條) 現在(最低工資法)
法源 一條條文,細節授權「辦法」訂定 專法 19 條
審議組織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組成由辦法定 審議會 21 人,法律明定勞方 7 人、資方 7 人、學者專家 4 人、經濟部與國發會各 1 人
開會時點 無明文 每年第三季
審議指標 無明文 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另十項得參採
實施日 個案決定 原則自次年 1 月 1 日
資訊公開 無規定 會後 30 日內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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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幅現在可以事先估了

前一節那張表對排年度預算的人有直接的用處,值得單獨拆開來看。

過去調幅無從預估。什麼時候開會、依據哪些指標,法律都沒有明文,企業只能等公告。現在四個時點都寫進法律:

時點 依法會發生什麼 法源
每年 4 月 研究小組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之影響報告」 第 12 條
審議會開會前 30 日 研究小組就審議參採資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 第 12 條
每年第三季 審議會召開會議 第 10 條
會議結束後 30 日內 中央主管機關於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 第 11 條

第 9 條並規定,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另列十項得參採資料。

【名詞說明】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物價相較去年上漲的百分比,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定期公布。

第 9 條將它列為應參採指標,其餘十項則為「得參採」。因此物價漲幅是推估調幅方向最主要的線索。

換言之,企業在第三季開會前即可取得研究報告與調整建議,會後 30 日內取得完整會議紀錄,而次年 1 月 1 日實施是原則。這四個時點應納入年度人事預算的作業行事曆。

116 年的數字已經公告

新法上路後,最低工資公告過三次。依據都是《最低工資法》第 13 條第 1 項。

適用期間 每月 每小時 勞動部公告
114 年 1 月 1 日起 28,590 元 190 元 113 年 9 月 19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30148668 號
115 年 1 月 1 日起 29,500 元 196 元 114 年 10 月 21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40148807 號
116 年 1 月 1 日起 30,900 元 205 元 115 年 10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50148692 號

116 年這份刊在行政院公報第 32 卷 192 期。公告事項只有兩點:

一、修正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三萬零九百元。

二、修正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二百零五元。

白話說:116 年起,每月的下限是 30,900 元,每小時的下限是 205 元。

和 115 年相比,每月多 1,400 元,每小時多 9 元。

1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仍照 29,500/196 驗算。116 年 1 月 1 日起,正常工作時間的報酬就要達到新額。

公告在 10 月中旬,離生效還有兩個半月。薪資系統的參數、明年的人事預算,都趁這段時間先改好。

算錯的代價不只是補差額

制度面談完,回到算法。在看三種常見錯誤之前,要先知道算錯的後果。

《最低工資法》第 5 條: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

過去勞基法第 21 條僅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爭議時須先論證約定無效,再論證應以何數額替代。現行條文直接給出替代後的數額。

差別在於連動範圍。工資數額一經拉高,下列四項計算基礎同步變動:

  •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平均工資,連帶影響資遣費與退休金
  • 勞工退休金的月提繳工資
  • 特別休假未休的折算工資

因此每月少給數百元,追溯計算時從來不是「數百元乘以月數」而已。

此外,第 18 條的連動效果會牽動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的下限。各項分級表的數額逐年公告不同,需要引用具體數字時請查勞動部當期公告。

【名詞說明】月提繳工資、投保薪資

月提繳工資:計算勞工退休金的基數,雇主每月依此提繳 6% 至員工的退休金專戶。

投保薪資:計算勞保、健保保費與各項給付的基數。

兩者均訂有分級表,即將薪資對照至固定級距。分級表的下限隨最低工資調整,因此最低工資一調,這兩項數字也會變動。

勞檢最常抓到的算法

用加班費補足底薪

《最低工資法》未訂施行細則。正常工作時間的定義,須依該法第 1 條第 2 項回歸勞動基準法,再依第 18 條的連動,適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最低工資只計算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報酬。加班費金額再高,也不能用來補足正常工時的缺口。

【名詞說明】正常工作時間

法定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超過的部分為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加班費屬延長工時的報酬。

遲到扣薪,再扣全勤,就掉到下限以下

勞動部《勞動基準法 QA 百問百答》第二版工資篇有一則官方試算,原例採用當年度的基本工資。以 115 年的 29,500 元換算,計算邏輯相同。

假設某員工本薪 29,000 元、全勤獎金 1,000 元,合計 30,000 元,高於最低工資。

該月遲到一小時。雇主按比例扣減工資,以 30,000 元除以 240 小時計算,扣 125 元;並依規定不發給全勤獎金 1,000 元。

實際給付:30,000 − 125 − 1,000 = 28,875 元,低於 29,500 元。該月即違反規定。

116 年 1 月起,下限變成 30,900 元。這個例子的 30,000 元,本身就不夠了。把本薪改成 30,200 元,合計 31,200 元,遲到一小時扣 130 元:31,200 − 130 − 1,000 = 30,070 元。還是低於 30,900 元。

即使該月另有加班費,使員工實際領取金額高於最低工資,仍然違規。原因在於加班費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報酬。

同一則官方見解另釐清兩項常被混淆的事項。

其一,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均可計入最低工資,包括職務加給、里程津貼、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亦在其中。

其二,勞健保代扣繳致實領金額減少,並不違法。代扣不等於少給,只要約定的工資本身達到最低工資即為合法。

遲到扣款與代扣繳的性質不同。遲到係因未提供勞務而按比例扣減,扣減後正常工時的報酬仍須達到下限;代扣繳則是代員工繳納其應自行負擔的保費。

拿月薪除一除當時薪

《最低工資法》第 4 條規定,最低工資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

兩者各自公告。時薪 196 元是獨立的法定下限,並非由 29,500 元換算而得。116 年起的 205 元和 30,900 元也一樣,是分開公告的兩個數字。

部分工時勞工採月薪制並無不可,但換算後不得低於時薪的法定下限。

第三季審議前後,老闆先對齊兩件事

 

每年第三季是最低工資審議會開會的法定時點;會後原則上次年 1 月 1 日實施。對中小企業主來說,這段時間最容易踩兩個坑:

 

1. 用舊額驗算現況——把 114 年的 28,590/190 當成「還可以用」,一扣全勤、一扣遲到就跌破下限。115 年請用 29,500/196,116 年 1 月起改用 30,900/205。

2. 把「可能調幅」先寫進對外薪資單——審議結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行政院核定前,公開文與對內試算都不要自行填次年數額。預算可以先留彈性,數字等正式公告再鎖。116 年的數字已經公告,現在可以鎖了。

 

先把下面八欄跑一輪:打不了勾的,先問再動手。此為通則;個案請顧問評估。

 

算錯常連動投保薪資下限與加班費基數,可對讀:

投保薪資怎麼申報才合法?中小企業主完整指南 → https://andyvich.com.tw/2026/07/25/%e6%8a%95%e4%bf%9d%e8%96%aa%e8%b3%87%e6%80%8e%e9%ba%bc%e7%94%b3%e5%a0%b1%e6%89%8d%e5%90%88%e6%b3%95%ef%bc%9f%e4%b8%ad%e5%b0%8f%e4%bc%81%e6%a5%ad%e4%b8%bb%e5%ae%8c%e6%95%b4%e6%8c%87%e5%8d%97/

加班費怎麼算才對?中小企業主完整指南 → https://andyvich.com.tw/2026/07/25/%e5%8a%a0%e7%8f%ad%e8%b2%bb%e6%80%8e%e9%ba%bc%e7%ae%97%e6%89%8d%e5%b0%8d%ef%bc%9f%e4%b8%ad%e5%b0%8f%e4%bc%81%e6%a5%ad%e4%b8%BB%e5%ae%8c%e6%95%b4%e6%8c%87%e5%8d%97/

  • 全體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報酬,是否均達 29,500 元(月薪制;116 年 1 月起 30,900 元)
  • 時薪制員工是否均達 196 元(116 年 1 月起 205 元)
  • 計算時是否已排除加班費、休息日與例假出勤的加給
  • 遲到、請假按比例扣減後,是否仍達最低工資
  • 有扣除全勤獎金的月份,是否重新驗算
  • 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月提繳工資的下限,是否已依當期分級表更新
  • 年度人事預算是否已納入「第三季審議、次年 1 月 1 日實施」的節奏
  • 研究小組 4 月的影響報告與開會前 30 日的調整建議,是否已列入追蹤

算錯會一直累積

《最低工資法》換掉的是名稱與審議制度,不是罰則。企業主該做的不是記住罰鍰級距,而是把四個審議時點排進行事曆,並回頭驗算一次正常工作時間報酬的計算方式。

多數違規並非刻意壓低成本,而是將加班費、全勤獎金混入同一筆計算。等到勞動檢查認定違規,要補的通常不只當月。

常見問題

最低工資法什麼時候施行的?

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9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於112年12月29日以院臺勞字第1121047340號令發布,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現在的最低工資是多少?116年調成多少?

115年(2026年)12月31日以前,每月最低工資29,500元、每小時196元。116年(2027年)1月1日起調為每月30,900元、每小時205元,勞動部已於115年10月16日公告。月薪與時薪是兩個各自公告的數額,不是換算關係。

基本工資和最低工資是同一件事嗎?

實質上是同一個下限,只是法源與名稱不同。依最低工資法第18條,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所以看到寫「基本工資」的條文,現在一律讀作「最低工資」。

加班費可以算進最低工資嗎?

不行。最低工資指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加班費再多也補不進來。

員工遲到扣薪、又扣掉全勤獎金之後低於最低工資,違法嗎?

違法。勞動部QA百問百答的官方見解指出,按比例扣減後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報酬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即使當月另有加班費使實領金額高於最低工資,仍然違反規定。

勞健保代扣繳後員工實領低於最低工資,也算違法嗎?

不算。勞健保由投保單位代為扣繳,屬於代扣不是少給,與遲到扣款的性質不同。只要約定薪資本身等同或高於最低工資即為合法。

違反最低工資會罰多少?比以前重嗎?

最低工資法第17條為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得依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即上限150萬元,並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與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4項及第80條之1的舊架構比對,級距、加重上限與公布機制都相同,是整併不是加重。

最低工資什麼時候會調整?我可以提前知道嗎?

可以。依最低工資法,研究小組每年4月提出影響報告、審議會開會30日前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審議會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結束後30日內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經核定者原則自次年1月1日實施。這四個時點都是法定的,可以直接排進年度預算行事曆。以116年為例,勞動部在115年10月16日公告,離生效日還有兩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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