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找中高齡的,聽說政府有補助,可以拿多少?」
這是老闆問得最多的版本。但補助這件事有個順序問題:罰則先到,補助後到。
年齡歧視的罰鍰是 30 萬元起跳,還要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補助則是中高齡每人每月 1 萬 3 千元、高齡每人每月 1 萬 5 千元,而且每一種都有門檻。
先把義務看完,再去領錢,順序比較安全。
45 歲,比多數人以為的低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3 條:
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
二、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
白話說:45 歲就進入這部法的保護範圍了。
多數公司以為中高齡是 55 歲以後的事,於是招募條件寫「限 40 歲以下」,或是在面試表上寫「年齡偏高,團隊融入疑慮」。這兩件事涵蓋到的,正好就是這一群人。
這部法自 109 年 12 月 4 日施行,到現在已經超過五年。它不是新法了,但因為施行時多數企業沒有感覺,很多公司的招募文件從來沒有依它檢查過一次。
一句招募文案,30 萬起跳
罰則寫在第 41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比較少人注意的是下一條。第 42 條: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件事一起發生:罰鍰、公布姓名、按次處罰。對一家靠口碑接案的中小企業來說,第二項的殺傷力常常大於第一項。
還有兩條也要一起看。
第 16 條禁止報復: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的罰鍰是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實務上,公司往往不是敗在原本那件歧視,是敗在事後的「調職處理」。
第 17 條則是民事賠償: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致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違反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行政罰鍰跟民事賠償是兩條線,不會互相取代。而十年的長期時效,代表一份寫壞的招募文件不會因為下架就結束。
差別待遇的範圍,比想像中寬
第 12 條: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四類範圍比多數人想的寬。教育訓練的名額分配在裡面,考績與陞遷在裡面,福利措施也在裡面。
真正容易被忽略的是「間接」兩個字。
直接的版本很好認:「限 45 歲以下」。間接的版本長這樣:
- 要求「五年以內畢業」:那是年齡的替代指標
- 要求「能配合公司年輕化氛圍」:說不出職務關聯性
- 教育訓練只開給「未來五年以上發展性」的員工:實質排除屆退族群
- 團體保險只保到某個年齡,卻沒有保險公司的核保依據
判斷方法是一個問題:這個條件跟職務所需的能力,說得出關聯嗎?說得出,走第 13 條的例外;說不出,就是用別的名義篩年齡。
哪些情形不算差別待遇
第 13 條列了四款例外:
一、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為特定之限制或規定。
二、薪資之給付,係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之正當理由。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之限制。
四、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之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
第一款是最常被援引的,也是最常被駁回的。援引它的前提是說得出「這個職務為什麼需要這個年齡限制」,而且要是職務本身的特性,不是主管的偏好。
第四款則是為了讓「只招中高齡」這種措施合法。針對特定年齡的促進就業方案不算歧視,這一款把路留出來了。
被申訴時,證明「不是因為年齡」的是你
這是整部法對雇主影響最大的一條。第 14 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前條所定之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
「釋明」的門檻低於「證明」。求職者說得出一個站得住的懷疑,接下來要拿證據的人就換成公司。
而申訴管道是現成的。第 15 條規定,求職或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 12 條第 1 項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由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組成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年齡歧視認定。
也就是說,這件事不必經過法院,一通電話到勞工局就啟動了。
這一條決定了文件要不要留。公司要能拿得出:職缺條件是誰定的、依據什麼、面試評分的項目是什麼、沒錄取的理由記在哪裡。這些東西平常寫五分鐘,事後補做不出來。
補助的金額寫在辦法裡,不在法條裡
法條本身沒有金額。第 27 條與第 31 條把細節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訂辦法,錢在那兩部辦法裡:《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與《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 補助項目 | 對象 | 金額 | 主要門檻 |
|---|---|---|---|
| 僱用獎助 | 新僱用的失業中高齡/高齡者 | 中高齡每月 1.3 萬、高齡每月 1.5 萬 | 求職者要先領到推介卡 |
| 繼續僱用補助 | 屆滿 65 歲仍續聘者 | 前 6 個月每月 1.3 萬,第 7 個月起每月 1.5 萬 | 續聘比率要達 30% |
| 在職訓練補助 | 現職中高齡/高齡員工 | 訓練費用最高 70% | 限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課程 |
| 職務再設計、就業輔具 | 現職中高齡/高齡員工 | 每人每年最高 10 萬元 | 屬職安法既有義務者不補助 |
| 職業訓練費用補助 | 為新僱而自辦訓練 | 自辦 70%、委外 85% | 開班至少 5 人、時數至少 80 小時 |
僱用獎助:金額不難,難的是推介卡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41 條:
一、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八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四、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金額很清楚。但這筆錢申請不到的原因,幾乎都出在前面兩條。
先看同辦法第 38 條。它訂了三個條件: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
三個都符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同辦法第 39 條再加一層。雇主要僱用「前條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連續滿三十日,才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獎助。而且這裡的僱用限於不定期契約,或是一年以上的定期契約。
把兩條合起來看,順序是這樣的:求職者先去就服站登記並拿到推介卡,公司再錄用他。
所以自己在人力銀行找到人、報到之後才想到要申請,多半領不到。那個人手上沒有推介卡,而推介卡不能事後補發。想用這筆錢,招募的時候就要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搭上線。
申請期限也短。同辦法第 40 條規定,雇主應於連續僱用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而各機關同性質的僱用獎助要合併計算,申領期間最長十二個月。
繼續僱用補助:門檻是那個 30%
這一筆是給「員工滿 65 歲,公司決定續聘」的情形。母法第 21 條授權,細節在《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20 條: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第一款是關鍵。它算的不是絕對人數,是比率:當年度符合強制退休條件(年滿 65 歲)的人裡面,公司要留下至少三成。
留一個、走九個,這筆補助領不到。而同條第 2 項還排除了雇主的配偶與三親等內親屬。
金額在同辦法第 22 條,分兩段計算。
滿六個月的部分,自僱用第一個月起每人每月 1 萬 3 千元,一次發給六個月。逾六個月的部分,自第七個月起每人每月 1 萬 5 千元,按季核發,最高十二個月。
要注意這筆補助是「年度制」。同辦法第 21 條規定,雇主要在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的期間及補助總額範圍內提出次一年度的申請。錯過公告期間,就要等下一年;補助總額用完,也就沒了。
職務再設計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排除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訂了每人每年 10 萬元的上限。但同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寫著: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義務或責任者,不予補助。
也就是說,本來就該做的安全設施不能拿來報補助。可以報的是為了排除工作障礙而做的調整:升降設備、照明改善、工作方法調整、輔具。
65 歲以上可以簽定期契約
第 28 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是勞基法定期契約限制的明文例外:
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勞基法第 9 條把定期契約限縮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與特定性工作,而這一條把 65 歲以上的情形直接拉出來。
這對想留用退休員工、但不想再背無限期僱用責任的公司很實用。要留意兩件事:一是年齡以 65 歲為界,64 歲不適用;二是定期契約仍要依勞基法辦理其他事項,不是簽了定期契約就沒有勞動法令問題。
補助領不到,多半卡在這三件事
先找人,再想補助。這是僱用獎助領不到的第一名原因。推介卡在求職者身上,不在公司身上,而且要在錄用前就取得。
招募文件跟面試紀錄兩套標準。職缺公告改乾淨了,但面試評分表上還留著「年齡」欄位,或是主管在紀錄裡寫「年紀較長,配合度待觀察」。第 14 條的舉證責任在公司,這種紀錄等於自己準備好了對造的證據。
以為續聘就能領繼續僱用補助。那筆錢卡在 30% 的比率門檻與每年的公告期間。決定續聘的時候順手查一下當年度公告,比事後申請被駁回省事。
招募文件先自己翻一遍
- 現行職缺公告有沒有年齡區間,或是「五年內畢業」這類替代條件
- 面試評分表有沒有年齡欄位,主管的紀錄裡有沒有年齡相關描述
- 教育訓練與進修名額的分配標準,說得出跟年齡無關的理由嗎
- 團體保險與各項福利有沒有年齡上限,依據是什麼
- 今年有幾個人年滿 65 歲,公司續聘了幾個,比率到 30% 了嗎
- 最近一次招募有沒有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繫過
- 有沒有人在公司裡負責看勞動部當年度的補助公告
先看罰則,再看補助
回到開頭那個問題。
補助確實有,金額也不小:僱用一位中高齡者每月 1 萬 3 千元,僱用一位高齡者每月 1 萬 5 千元,續聘一位屆退員工最多可以領到十八個月。
但這部法的重心不在補助,在第 12 條到第 17 條那一段。罰鍰 30 萬起跳、公布姓名、按次處罰、舉證責任在雇主、民事賠償時效十年。這些是不用申請就會找上門的。
順序建議是:先花一個下午把招募文件與面試紀錄檢查一遍,再花十分鐘打電話給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前者省下的是 30 萬,後者賺到的是 1 萬 3。
常見問題
幾歲算中高齡?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3 條定義,中高齡者是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人,高齡者是逾 65 歲之人。45 歲比多數人以為的低,招募條件寫「限 40 歲以下」涵蓋到的正是這一群。
僱用一位中高齡員工可以領多少補助?
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41 條,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中高齡每人每月 1 萬 3 千元、高齡每人每月 1 萬 5 千元。非全時者中高齡每小時 70 元、高齡每小時 80 元,每月上限同前。申領期間最長十二個月。
自己在人力銀行找到人,可以申請僱用獎助嗎?
多半不行。同辦法第 38 條規定,求職者要失業連續達三十日以上、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機構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推介卡在求職者手上,而且不能事後補發,所以要在錄用前就搭上線。
僱用獎助什麼時候要申請?
同辦法第 40 條規定,雇主應於連續僱用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另依第 39 條,這裡的僱用限於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的定期契約。
員工滿 65 歲繼續留用,有補助嗎?
有,但門檻是比率不是人數。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20 條要求,繼續僱用符合勞基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的受僱者達該類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且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留一個走九個領不到。
繼續僱用補助的金額是多少?
同辦法第 22 條:滿六個月的部分,自僱用第一個月起每人每月 1 萬 3 千元,一次發給六個月;逾六個月的部分,自第七個月起每人每月 1 萬 5 千元,按季核發,最高十二個月。要在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的期間及補助總額範圍內申請。
年齡歧視罰多少?
依該法第 41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第 42 條並規定應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另第 17 條有民事賠償責任,時效自知悉時起二年、自違反行為時起十年。
哪些行為算差別待遇?
該法第 12 條第 2 項列四類: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等、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條文寫的是「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所以用「五年以內畢業」這種替代條件也算。
被申訴時公司要證明什麼?
該法第 14 條規定,求職或受僱者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負舉證責任。而依第 15 條,申訴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不必經過法院。
職務再設計的補助有什麼限制?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訂了每人每年 10 萬元的上限。但同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明定,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義務或責任者不予補助,也就是本來就該做的安全設施不能報。
65 歲以上可以簽定期契約嗎?
可以。該法第 28 條明定,65 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這是勞基法第 9 條定期契約限制的明文例外。要留意年齡以 65 歲為界,64 歲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