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加班8小時,在不同性質的日子出勤,公司要付的金額可能差好幾倍。實務上勞資爭議調解時算出來的金額,經常跟企業原本以為的差距很大——問題通常出在兩個地方疊加:日別認定錯誤與計算基數用錯。這篇把四種日別的規則並排對照,並說明為什麼兩個錯誤疊加後金額落差會這麼大。
四種日別的來源與性質
先把四種日的法源釐清,因為這決定了它們的性質:
平常日——正常工作日,工時依第30條(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休息日與例假——同出自第36條(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但性質南轅北轍。休假日——出自第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很多人以為「休息日」與「休假日」是同一件事的不同說法,實際上一個來自第36條、一個來自第37條,連計算方式的法條依據都不同——前者依第24條第2項用倍率加給,後者依第39條「加倍發給」。
四種日別的計算方式對照
平常日:延長工時(第24條第1項)
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2小時加給2/3以上。依第32條第2項,延長工時一日不得超過4小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時數另有上限。
休息日:出勤即計加班費(第24條第2項)
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以上;第3到第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以上;第9到第12小時依勞動部解釋另再加給2又2/3以上。注意分界點是「第3小時起」而非「再2小時」——第3小時起不受2小時的限制,但休息日連同加班一日最多12小時(第32條第2項)。且依第36條第3項,休息日工作時間應計入延長工時總數。
條文寫的是「另再加給」:月薪制的休息日當日工資已含在月薪裡,休息日加班費就是「另再加給」的部分;時薪制、日薪制要連同當日工資合計,前2小時合計為2又1/3、第3到第8小時合計為2又2/3。
休假日:加倍發給(第39條)
第39條規定,例假、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即除原本照給之工資外,再加給一倍出勤時段之工資。
例假:原則不得出勤(第36條、第40條)
例假是強制休息。僅在第40條所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假期使勞工工作;此時工資應加倍發給、應事後補假休息,並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為什麼「差很多」不是誇飾:兩個錯誤的疊加
金額落差之所以驚人,是因為實務上常見的不是單一錯誤,而是兩個錯誤同時發生:
錯誤一:日別認定錯誤。最典型的是把國定假日(休假日)當成休息日計算——應該依第39條加倍發給的,只另再加給了1又1/3。
錯誤二:計算基數用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每月工資÷30÷8」計算,而分子的「工資」不等於底薪——凡具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之給與(含契約約定之固定津貼)都應計入。只算底薪,基數就偏低。
這兩個錯誤是相乘而非相加的關係:偏低的基數,再乘上偏低的倍率,落差立刻放大。再乘上長期累積的加班時數與員工人數,最終差額就會遠超出企業預期。而加班費可以往前追溯,這也是為什麼它經常成為離職爭議中金額最大的項目。
換補休也不能省——只是遞延
有些企業以為改用補休就能避開上述問題。依第32條之1,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1比1)。
但同條第2項明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也就是說——補休是遞延,不是免除,而且折發時要回到原本那一天的倍率標準。日別認定錯誤,折發時一樣會錯。
實務建議
第一,做一張四日別對照表放在人資手邊。載明各日別的法源、倍率結構、時數上限與特別程序(例假需報備核備),計薪時逐筆核對。
第二,在班表與差勤系統中明確標示日別。不要讓計薪人員憑印象判斷,系統應能自動帶出當日屬性。
第三,補休紀錄要註明來源日別。因為折發標準依原加班當日決定,沒有註明就無從正確結算。
第四,每年檢視一次薪資項目的工資屬性。薪資結構會隨制度調整而變動,新增的津貼是否應計入基數,應同步確認。
常見問題 Q&A
Q1. 休息日跟休假日到底差在哪?
法源不同、算法也不同。休息日出自第36條,出勤依第24條第2項另再加給1又1/3、1又2/3(第9到第12小時依勞動部解釋另再加給2又2/3);休假日出自第37條,出勤依第39條加倍發給。
Q2. 例假可以叫員工來上班嗎?
原則不得出勤。僅限第40條所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須加倍發給工資、事後補假休息,並於事後24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Q3. 平常日跟休息日的分界結構一樣嗎?
不一樣。平常日是「前2小時/再2小時」(一日上限4小時);休息日是「前2小時/第3到第8小時/第9到第12小時」三段,連同加班一日最多12小時(第32條第2項)。
Q4. 休息日出勤要計入每月加班上限嗎?
要。依第36條第3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應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Q5. 換補休可以避開這些問題嗎?
不能。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仍應依原加班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折發工資,日別認定錯誤時折發一樣會錯。
Q6. 為什麼金額會差到好幾倍?
因為日別認定錯誤與基數認定錯誤是相乘關係:偏低的基數乘上偏低的倍率,再乘上長期累積的時數與人數,落差自然放大,且加班費可往前追溯。
加班費算對只需要做對兩件事:先判對是哪一種日,再用對計算基數。這兩者任一出錯都會系統性地影響每一筆給付,而且錯誤會累積。建議把四日別對照表做出來、在班表上標示日別、並定期檢視薪資項目的工資屬性——成本很低,但擋掉的是最大宗的追溯風險。各情境倍率完整說明看這篇 →;基數怎麼認定看這篇 →;補休制度看這篇 →
更新紀錄:2026-10 依現行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更正休息日加班費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