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談完、資遣費也付了,多數企業主以為事情結束了。但實務上,真正的爭議往往從員工離開之後才開始——因為離職者會去申請失業給付、會查自己的勞退專戶、會把過去幾年的薪資單翻出來重算。而這四件事一查,經常會發現當初沒注意到的問題。這篇把離職員工最常回頭查的四件事列出來,讓企業在資遣之前先自己查一遍。
第一件:資遣費算得對不對
資遣費是最先被檢視的。它的計算涉及年資分段與平均工資兩個變數,任一出錯金額就不對。
新舊制要分開算
勞退新制年資(94年7月1日以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基法舊制年資:依第17條,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無上限。
資深員工橫跨兩制時,必須兩段年資分別計算後相加——只用新制公式算全部年資,是常見錯誤。
平均工資的基數
平均工資的計算基礎是「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各種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只用底薪計算會系統性偏低,而且這個偏低會同時影響資遣費、退休金與職災補償。
第二件:投保薪資有沒有低報
這是離職後必然會被發現的一項——因為員工申請失業給付時,給付金額直接依投保薪資計算;查詢勞退個人專戶時,提繳金額也一目瞭然。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分級表申報;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明定月薪資總額以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低報的後果不只是給付變少。依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換句話說——罰鍰給國家、賠償給員工,兩筆都要付,而且罰鍰基數是整段低報期間的短報保費總額乘以四。
第三件:加班費有沒有短給
加班費是離職爭議中金額最容易放大的項目,因為它可以往前追溯,而且錯誤通常是系統性的——一旦算法有問題,就是每一筆都錯、每個員工都錯。
常見的兩種錯誤會相乘放大:
一、基數用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每月工資÷30÷8計算,而分子的「工資」不等於底薪。
二、日別認定錯誤。把國定假日(休假日,依第39條加倍發給)當成休息日(依第24條第2項另再加給1又1/3、1又2/3,第9到第12小時依勞動部解釋另再加給2又2/3)計算。
另外要注意補休:依第32條之1第2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離職時未補休完的時數必須結清,且要回到原加班當日的倍率。這一項在離職結算時很常被漏掉。
第四件:特休有沒有結清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計算方式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未休日數 × 一日工資。月薪制之一日工資,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時薪制則為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給付時點:契約終止時,應折算未休特休工資,連同應結清之工資一併給付。
另要注意,若當年度特休曾經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於契約終止仍未休畢者,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給,而非用終止當時的基準。
還有一項:文件的一致性
除了金額,離職員工(或其委任的顧問、律師)還會比對三份文件的資遣事由是否一致:資遣通報(就服法第33條第1項)、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保退保原因。
三者若說法不同——例如通報寫「業務緊縮」、離職證明寫「不能勝任」——在爭議中會直接被質疑資遣事由的真實性,連帶動搖整個資遣的正當性。
資遣前的自我檢查清單
① 年資分段確認(新舊制起訖、是否有應合併計算之前段年資)。② 平均工資逐項核對(哪些給付具工資性質)。③ 投保薪資與月薪資總額比對(勞保、健保、勞退三項是否一致)。④ 近期加班費抽查(基數與日別倍率)。⑤ 補休餘額結清(依原加班當日標準)。⑥ 特休未休日數結清(依施行細則第24條之1)。⑦ 三份文件事由一致。⑧ 預告期、謀職假、資遣通報是否完成。
常見問題 Q&A
Q1. 資遣費新舊制怎麼分?
新制(勞退條例第12條)每滿一年1/2個月平均工資,上限6個月;舊制(勞基法第17條)每滿一年1個月平均工資,無上限。跨制者分段計算後相加。
Q2. 平均工資只算底薪可以嗎?
不可以。應以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為準,包括各種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Q3. 投保薪資低報,離職後會怎樣?
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3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給付,勞工損失另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Q4. 沒補休完的時數要結清嗎?
要。依第32條之1第2項,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原加班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Q5. 特休未休工資怎麼算?
未休日數 × 一日工資。月薪制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0;應於契約終止時連同應結清工資一併給付。
Q6. 加班費可以追溯多久?
工資請求權有其時效規定,但實務上追溯期間通常涵蓋數年,且錯誤多為系統性,會同時影響多名員工——這是金額容易放大的原因。
Q7. 三份文件的事由一定要一樣嗎?
應一致。資遣通報、非自願離職證明、勞保退保原因若說法不同,會被質疑資遣事由之真實性。
資遣後的爭議,多半不是因為員工「找碴」,而是因為離職讓他有機會、也有動機把過去幾年的帳算一次。而這些帳——資遣費、投保薪資、加班費、特休——公司自己也算得出來。把上面的八項檢查在資遣之前做完,不但能避開爭議,也能讓談判有底氣。完整資遣程序看這篇 →;高薪低報風險看這篇 →;特休結清怎麼算看這篇 →
更新紀錄:2026-10 依現行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更正休息日加班費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