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制度是中小企業每到年底必問的題目:該用週年制還是歷年制?年底沒休完的假要結清還是可以留到明年?員工故意不排休等著折現怎麼辦?這幾題都有明確的法源可循,而且其中一項近年已修法變更——「特休未休一律不得遞延」的舊說法已經不符現行法。這篇把四種計算期間、兩種年度終結處理方式、結清工資的計算基準與排休權的歸屬講清楚。
計算期間:法律給了四種選擇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俗稱「週年制」;但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俗稱「歷年制」)。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換言之,除了常聽到的週年制與歷年制,還可以採會計年度制或雙方另行約定的年度。實務上多數中小企業只知道前兩種,其實選擇比想像中多。
週年制 vs 歷年制:各有各的麻煩
週年制以每位員工的到職日起算。優點是只要依到職日對照法定特休天數即可,不會產生預先給假或按比例換算的問題,計算單純、爭議較少;缺點是每位員工的年度起訖日都不同,人數一多就需要逐一個別管理與提醒。
歷年制全公司統一以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優點是管理省事,尤其員工人數多時方便統一安排休假;缺點是中途到職者必須按比例換算當年度應給天數,年底結算時容易在小數點進位上出錯,一不小心就少給假。
共同底線是:不論採哪一種制度,最終給假天數都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制度選擇是管理便利性的考量,不能用來減少員工的法定權益。
⚠ 重要更正:年度終結未休,現在可以協商遞延
這一點是本篇最需要更新的認知。坊間仍有大量資料主張「特休未休日數一律不得遞延,年度終結時雇主一律應發給工資」——這是依據修法前的舊條文與舊函釋所作的結論。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現行條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也就是說,企業現在有兩個選擇:
選項一:年度終結直接結清工資。選項二:與員工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但要注意三個限制:其一,遞延須「經勞雇雙方協商」——是合意的結果,雇主不能片面決定。其二,遞延後仍未休完,還是要發工資——遞延只是延後一年,不是無限展延。其三,折發基準要用原年度的:遞延之特休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者,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給,而非用遞延後那一年的基準。
結清工資怎麼算?月薪制與時薪制基準不同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未休特休之工資,以未休畢之日數乘以「一日工資」計算。而「一日工資」的定義依計薪方式而不同:
月薪制: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時薪制: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要特別區分一個容易混淆的情形:放假當日的特休工資,是按放假當日正常工時工資發給;年度終結未休而折發時,才適用上述基準。兩者是不同時點、不同計算方式。
發放時點:年度終結之情形,應於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若於年度中途發生契約終止,則應於契約終止時,折算未休特休工資連同應結清之工資一併給付。
員工故意不排休等折現,怎麼辦?
實務上確實會遇到員工刻意不排特休、等年度終結領折現的情形。這裡涉及一個關鍵問題:排定權在誰?
依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原則上排定權在勞工。但當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蓄意不排休時,實務上有見解認為:應許雇主促請勞工在一定期間內排定特別休假;勞工如仍不予排定,其排定權應移屬於雇主,由雇主代為排定後知會勞工(內政部76年7月30日臺(76)內勞字第524221號函:「對於應由勞工自行排定之特別休假,如勞工仍不予排定時,可代為排定並知會該等勞工。」)。
實務建議是:不要等到12月才處理。應在年度中段就主動提醒員工排休、並留存催告紀錄;有催告在先,後續代為排定才有依據。
幾個不能做的事
不能事前約定一律拋棄特休請求權。此類約定未符法令意旨,不生效力。
不能以年終獎金取代特休未休工資。兩者法律性質完全不同——特休未休工資是法定應發給之工資,年終獎金則屬恩惠性給與,雇主不得擅自以年終獎金名目取代應給付之特休未休工資。
不能規定「沒休完就自動作廢」。未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或經協商遞延),不得逕自消滅。
常見問題 Q&A
Q1. 特休沒休完可以留到明年嗎?
可以,但須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遞延,雇主不能片面決定。遞延後如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仍應發給工資。
Q2. 我查到的資料說「一律不得遞延」?
那是依修法前舊條文與舊函釋所作的結論。第38條第4項現行條文已增訂但書,允許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Q3. 遞延到次年才折現,用哪一年的工資基準?
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給,不是用遞延後那一年度的基準。
Q4. 結清工資怎麼算?
未休日數 × 一日工資。月薪制之一日工資為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30;時薪制為年度終結前一日之正常工時工資。
Q5. 員工年中離職,特休怎麼結?
契約終止時未休完之日數應折算工資,並於契約終止時連同應結清之工資一併給付,計算基準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30(月薪制)。
Q6. 員工都不排休,公司可以幫他排嗎?
排定權原則在勞工,但依函釋見解,經雇主促請於一定期間內排定而勞工仍不排定者,實務上有認為雇主可代為排定並知會勞工。建議年度中段即主動提醒並留存催告紀錄。
Q7. 可以用年終獎金取代特休未休工資嗎?
不行。特休未休工資是法定應發給之工資,年終獎金屬恩惠性給與,兩者性質不同,不得擅自以年終獎金取代。
特休制度沒有標準答案,四種計算期間都是法令允許的選項,關鍵在於選定之後把天數算對、把該結的工資結清。而最需要更新的一件事是:「一律不得遞延」已非現行法,經協商可遞延一年,但折發基準要用原年度的。建議在年度中段就啟動排休提醒與催告機制,把問題解決在年底之前。工資認定標準看這篇 →;年終獎金性質看這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