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預告期怎麼算?年資對照表一次看懂

資遣預告期看起來是最單純的一項——查表對照年資就好。但實務上出錯的比例不低,原因通常在三個地方:年資怎麼起算、預告期沒給該怎麼補、以及哪些情形其實不用預告。這篇把對照表、計算方式與例外情形一次列清楚,並說明常被漏掉的謀職假。

資遣預告期怎麼算?年資對照表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年資越長,預告期越長 繼續工作 3個月以上未滿1年 10 日前預告 繼續工作 1年以上未滿3年 20 日前預告 繼續工作 3年以上 30 日前預告 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者,應改按預告期間工資給付(勞基法第16條第3項) Dr.黃的勞資急診室

法定對照表:三個級距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條文沒有規定的是「三個月未滿」。年資未滿三個月者,第16條第1項未設預告期間,雇主得不經預告資遣——但這不代表其他義務也一併免除: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辦理資遣通報,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另外要提醒:級距上限是30日。年資10年與年資30年的員工,預告期都是30日——這一點與資遣費不同,不會隨年資無限增加。

年資怎麼算?三個容易出錯的地方

一、自受僱當日起算,不是自轉正日

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試用期屬僱傭關係的一部分,應計入年資,不能從試用期滿才開始算。

二、離職再回任,可能要合併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離職未滿三個月又回來上班的員工,年資不是歸零重算。

三、部分工時與轉換身分,年資不中斷

依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轉換為全時,或全時轉換為部分工時,年資計算亦同——不因身分轉換而中斷或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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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預告怎麼辦?給預告工資

這是最需要澄清的一點:沒依期間預告,並不會讓解僱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函釋意旨明示:「上開規定對於雇主未依預告期間規定預告勞工而終止勞動契約,其契約之終止,仍屬有效。基此,該法規定之『預告』非屬契約終止之生效要件。」

司法院第十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亦同:「勞動基準法第11條,係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事由,必須具此事由,雇主始得依第1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期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其不具此法定終止事由,縱經為上述終止契約之預告,亦不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反之,苟具有法定終止契約事由,縱未依第1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期間為預告……則雇主未經預告而逕行解僱勞工者,僅應負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之義務,於終止契約之效力,並無影響。」

這段話同時說明了兩件事:事由才是生效要件,預告不是;沒有事由,預告再完整也無效;有事由但沒預告,補給預告工資即可。

預告工資的計算方式

條文明定為「預告期間之工資」,並非以平均工資計算。解釋上應以預告期間當月正常工時所得之工資 ÷ 30 × 預告天數計算。

實務上也常見「部分預告」的情形——例如應預告30日,只提前10日通知,此時應補給差額20日的預告工資,而非全額或不給。

別漏掉:謀職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三個重點:上限為每星期二日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且依勞動部函釋意旨,謀職假屬工資照給之假別,其全勤獎金亦不得扣發。

這項給假在實務上漏掉的比例相當高,尤其是採「給預告工資、當日離職」的情形——若已給付預告工資而不再要求出勤,自無謀職假問題;但若要求員工在預告期間照常上班,就必須依法給假。

哪些情形不用預告?

一、依第12條第1項懲戒解僱。條文明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依第18條第1款不須給資遣費。

二、年資未滿三個月。第16條第1項未設規定(通報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仍須辦理)。

三、定期契約期滿。契約自然消滅,非雇主終止。

四、強制退休。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判決指出,勞工依第54條強制退休者,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應經預告;退休制度使符合一定條件之勞工離開就業市場,與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迥然有別,並無應類推適用預告期間之同一法律上理由。

反過來:員工離職也要預告

很多企業主不知道這一點。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勞工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者,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也就是同一張對照表,方向相反。

不過要留意,勞工依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契約時,得不經預告,且仍得請求資遣費。

常見問題 Q&A

Q1. 預告期怎麼查?

依第16條第1項: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3年以上→30日。上限為30日。

Q2. 試用期要算進年資嗎?

要。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試用期屬僱傭關係之一部分。

Q3. 員工離職過又回來,年資重算嗎?

依第10條,契約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者,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Q4. 沒預告就資遣,解僱無效嗎?

不會。預告非契約終止之生效要件,雇主僅須依第16條第3項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但缺乏法定事由則另當別論。

Q5. 預告工資怎麼算?

以預告期間當月正常工時工資 ÷ 30 × 預告天數。不是用平均工資。

Q6. 謀職假可以請幾天?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且全勤獎金不得扣發。

Q7. 強制退休要預告嗎?

依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判決意旨,勞基法未明文規定強制退休應經預告,亦無類推適用之理由。

Q8. 員工自己要走,要提前多久說?

依第15條第2項,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應準用第16條第1項之預告期間,適用同一張對照表。

預告期的規則其實只有一張表,真正容易出錯的是年資起算(試用期要算、離職未滿三個月要併計)與謀職假(每週二日、工資照給、全勤不扣)。至於「沒預告會不會讓解僱無效」——不會,但沒有法定事由才會。這兩件事的區分,是資遣風險判斷的基本功。完整資遣程序看這篇 →;資遣通報怎麼做看這篇 →;員工離職預告看這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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