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連三天沒來上班,電話不接,LINE 已讀不回。
老闆第一個問題通常是:「可以直接請他走嗎?」
可以,但這條路比多數人想的窄。日子數錯、少一份書面通知、拖過三十天,解僱都可能被判無效,公司還要補發這段期間的薪水。
法律說的「曠工」是什麼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什麼叫曠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臺勞動二字第 10794 號函:
曠工係指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亦未請假者而言。
白話說,就是兩件事同時成立:那天本來要上班,而他沒有請假。
請假要走完程序才算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勞上字第 8 號判決講得很直接:請假要按程序辦理、由雇主准駁,不是勞工自己認為有正當理由就可以不辦手續。
反過來說,員工請的如果是法律保障的假,公司沒有正當理由不准,他沒來就不能算到他頭上。後面有兩個公司輸掉的例子。
反過來,下面三種情形不算曠工,公司也不能硬算進去。
忘記打卡。(80)臺勞動二字第 24671 號函指出,打卡只是雇主掌握工時的一種方式。員工實際上有出勤、也依公司規定程序告知了,不構成曠工。
遲到早退。有公司在工作規則裡寫「遲到三次算曠工半日」,再拿來湊天數解僱。(80)臺勞資二字第 24505 號函明說不行:曠工與遲到早退定義不同,不得援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交通工具誤點或故障。(74)台內勞字第 351447 號函:搭乘交通工具途中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的事由而遲到,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外,不視為遲到或曠職。(86)台勞動二字第 022700 號函補充,這裡的交通工具包括公共與私人的,員工自己騎車途中故障,也用同一個標準判斷。
連續曠工與累計曠工怎麼數
「繼續三日」數的是實際工作日。
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443217 號函:
繼續曠工係指工人於實際工作日之連續曠工而言,雖不能有例假休息日之間隔而阻卻其連續性,但該例假休息日不能視為曠工而併計於曠工日數中。
用日曆來看最清楚。週五沒來,週六週日放假,週一週二又沒來。
這是繼續曠工三日:週五、週一、週二。中間的週末不算進去,但也不會讓連續中斷。
「一個月內六日」從第一次曠工那天起算。
- 台勞資二字第 0048187 號函依《民法》第 123 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認定這裡的一個月,是從首次曠工事實發生之日起依曆計算一個月,不是看自然月。
例如第一次曠工在 10 月 7 日,就從這天起依曆算一個月。10 月底三天加 11 月初三天,跨月照樣合併計算。
高雄分院那件判決就是這樣算的。員工從 8 月 10 日到 9 月下旬陸續有 7 天全日、6 次半日曠工,公司先依工作規則記過並公告。最後解僱時,法院從首次曠工日依曆起算一個月,認定已達六日,解僱合法。
同一件判決還有一個細節。員工有一天上午親自到勞工局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沒有先請假。法院認為他早已沒有假可請、調解又可以委託他人出席,這半天也算無正當理由曠工。
有沒有「正當理由」,看他有沒有照程序請假
這是曠工解僱最常輸的地方。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所以急病送醫、家裡出事,事後由家人代為請假,通常不會是無正當理由。公司要分辨的,是「真的來不及請」和「根本不想請」。
兩件 2026 年的判決剛好站在兩邊。
公司贏的那一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勞上字第 23 號判決。員工通勤車禍屬職災,公司准了公傷假,但從車禍隔年 1 月起核准的都只有半日,並二度提醒他「應依規定請假」。
後來員工長期不到班,也不交證明與復工資料。公司發函要他 14 日內補完請假程序,逾期以曠職論。之後再發函重申,也表示可以協調調到業務較單純的職務。
員工主張自己有寄電子郵件給人事主任請假,人事主任也回信請他依規定程序申請。法院認為電子郵件不是工作規則所定的請假程序,連續 3 日未到班又未依規定請假,終止合法。
公司輸的那一件: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77 號裁定。公司先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僱員工,被認定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之後公司通知他暫時復職,同時加上對他不利的銷售限制,員工拒絕回來。
原審認為這是不利變更工作條件,員工拒絕復職有正當理由。公司接著以繼續曠工三日終止,不生效力,還要補發薪資並補提繳勞退。最高法院以裁定駁回公司上訴。
兩件放在一起看,差別很清楚。贏的公司,每一步都有書面,給了期限,也講明逾期的後果;輸的公司,是自己先改了條件。
站上另一篇講過育嬰留職停薪的案例:員工要求調整復職日期,公司不同意,之後以曠職終止,臺北地院判決認定不合法。這一題實務見解分歧,見〈育嬰留職停薪誰能申請?配偶沒工作也能請,提前復職有爭議〉。
員工還在職災醫療期間的時候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員工如果正在職災醫療期間,原則上不能解僱。
但也不是完全不能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資二字第 0021799 號函指出,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
同一則函釋也提醒另一面。醫生說他可以做簡易工作,公司就書面通知他回來上班,他沒來,公司直接以曠職解僱,這樣的終止契約無效。那不是原本約定的工作,必須先跟他協商。
如果那份工作他客觀上做得來,公司也通知協商,他卻拒絕協商,函釋的說法是要探究他拒絕的真意,是不是已經有終止契約的意思。
職災員工長期不配合的處理方式,另見〈職災期間不能資遣,但員工藉故不配合復工,雇主怎麼應對〉。
決定終止之前,先把通知做完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寄存證信函。但從前面兩件判決看得出來,公司有沒有給員工說明的機會、有沒有留下書面,會直接影響結果。
先聯絡,並留紀錄。打電話、傳 LINE、問緊急聯絡人,把時間與內容記下來。人在醫院跟人間蒸發,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寄書面催告。寫清楚哪幾天沒到、要他在哪一天前回覆或到班、依公司規定怎麼補辦請假,以及逾期會怎麼處理。存證信函或掛號都可以,重點是留得下寄送與內容的證明。
留意三十天的期限。第 12 條第 2 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名詞說明】除斥期間
法院把第 12 條第 2 項這三十天稱為除斥期間。期限一過,公司就不能再拿同一批曠工日數終止契約。
高雄分院那件,員工最後一次曠工是 10 月 11 日,公司 10 月 23 日發函解僱,法院確認沒有超過三十天。
催告可以給期限,但不要無限期地等。拖過三十天才處理,那幾天的曠工就用不上了。
終止通知要送到他手上。《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高雄分院那件,公司當天打電話請員工來領解僱函,員工也到場收受。
如果人真的找不到,同法第 97 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通知。
至於最後手段性,高雄分院援引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054 號判決。曠工三日、一個月六日,立法者已用具體日數劃清界線,不必再另外審查。這一點跟其他解僱事由不同,見〈資遣的「最後手段性」:為什麼有法定事由還不夠〉。
最後的薪水、勞保與離職證明怎麼處理
沒來的那幾天,可以不發工資,但只能扣那幾天。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 313275 號函:
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有關規定並應明定於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
白話說,曠職一天,就是那一天沒有工資。「曠職一天扣三天」這種罰款式扣薪不行。
全勤獎金能不能扣、怎麼扣,(76)台勞動字第 4560 號函要求遲到早退與曠工分別處理,扣發方式宜明定於工作規則。
有上班的日子,工資照發,不能扣著逼他回來。
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的話,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不用給預告工資,也不用給資遣費。
第 18 條第 1 款: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這不是非自願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定義了非自願離職。條文列的是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沒有第 12 條。
但員工要求開服務證明書,依勞基法第 19 條,雇主不得拒絕。
退保日是終止生效那天,不是他第一天沒來那天。
《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要求投保單位於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勞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8 條,離職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
終止要等通知送達才生效。所以退保日跟著送達日走,不能往前回溯到曠工的第一天。
工作規則要先寫好
前面每一步,都需要工作規則撐著。
請假要走什麼程序、急病時怎麼事後補請、要交什麼證明、曠工怎麼認定、扣薪怎麼算,最好事先寫清楚。
臺南分院那件公司能贏,關鍵之一就是工作規則把請假程序寫得很具體:幾天前、用什麼系統、無法事先請假時一小時內通知、銷假後兩日內補辦,否則以曠職論。
工作規則要對員工發生效力,還要公開揭示。相關規定見〈工作規則怎麼訂才合法?中小企業主完整指南〉。
員工突然不來,老闆的第一反應多半是生氣。
先別急著發解僱通知。把日子數對、把書面寄出去、把三十天記在行事曆上,這三件事做完,再決定。
常見問題
員工曠職三天,可以直接開除嗎?
可以,但條件要齊。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沒有正當理由、日數數對、在知悉後三十日內終止。
週五沒來、週一週二也沒來,算繼續曠工三日嗎?
算。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443217 號函指出,繼續曠工是指實際工作日的連續曠工,例假休息日不會阻斷連續性,但也不能當成曠工日數併計。所以是週五、週一、週二三天。
一個月內曠工六日的一個月怎麼算?
從第一次曠工那天起依曆計算一個月,不是看自然月。依據是(88)台勞資二字第 0048187 號函與民法第 123 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勞上字第 8 號判決也是這樣算。
遲到三次可以算曠工半天嗎?
不能拿來解僱。(80)臺勞資二字第 24505 號函指出,曠工與遲到早退定義不同,雇主不得以遲到早退的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再援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曠職一天可以扣三天薪水嗎?
不行。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 313275 號函: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且應明定於工作規則。扣超過當日的部分,等於少發了有上班那幾天的工資,會碰到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全額直接給付的規定;違反第 22 條,依第 79 條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因曠職解僱,要付資遣費、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資遣費與預告工資都不用,依據是勞基法第 18 條第 1 款。這也不屬於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所稱的非自願離職。但員工要求開服務證明書,依勞基法第 19 條雇主不得拒絕。
員工用電子郵件或 LINE 請假,算有請假嗎?
要看工作規則訂的請假程序。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要求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理由及日數,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勞上字第 23 號判決中,員工以電子郵件向人事主任請假,法院認為不是工作規則所定的程序。
員工在職災醫療期間沒來上班,可以用曠職解僱嗎?
原則上不行。勞基法第 13 條規定,勞工在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90)台勞資二字第 0021799 號函指出,醫療期間內勞工的惡意行為不在保護範圍;但雇主要他改做原約定以外的工作,必須先協商,直接以曠職解僱,終止無效。
解僱通知寄不到人怎麼辦?
終止通知要到達員工才生效,依據是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時,依民法第 97 條可以用公示送達通知。退保日也跟著終止生效日走,不能回溯到第一天曠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