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與斜槓愈來愈普遍,企業主開始遇到一個實務問題:新進員工說「我在別家也有保勞保」,那我這邊還要保嗎?投保薪資要不要合併申報?答案很單純——各雇主各自負責、各自申報,不需要也不應該去合併別家的薪資。但勞保、健保、勞退三者的處理方式並不完全相同,而且111年5月起職災改由職災保險給付,發生職災時怎麼抵充,要另外注意。這篇一次講清楚。
核心原則:義務隨僱用關係而生
投保義務的成立基礎是「這名勞工受僱於你」,而不是「這名勞工有沒有其他保險」。只要成立僱傭關係且符合強制加保要件,雇主就有自己的投保義務,這項義務不會因為勞工在他處已有投保而消滅。
因此常見的三種錯誤做法——「他那邊有保,我這邊就不用保」、「兩邊薪水加起來去申報」、「叫他自己去職業工會保」——都不成立。第一種是漏保,第二種是以少報多或申報基礎錯誤,第三種則是把雇主的法定義務轉嫁給勞工。
勞保:各自加保、各自申報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月投保薪資係指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之薪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並明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這裡的「月薪資總額」指的是該勞工在「你這個投保單位」所領取的工資。你不需要、也無從知道他在別家領多少,更不應該把兩份薪資加總後申報。
給付端:不得重複請領
投保端各自申報,但給付端有防重複機制。《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明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也就是說,即使勞工在兩個投保單位都有加保,同一事故也只能透過其中一個投保單位申請給付。
職災抵充:前提是雇主自己付了費
這是兼職勞工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影響金額的一點。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111年5月1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職災給付改由職災保險發給,不再由勞保給付。勞動部112年1月17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7509號函說明,可以抵充的包括職災保險的給付。職災保險的保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9條第1款,全部由雇主負擔。
員工同時受僱於兩家公司,兩家都要幫他保職災保險,各自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同一事故的給付只能領一份(《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給付多少,看平均月投保薪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
被保險人在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應以最高者為準,再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所以兩家都有保時,給付照比較高的那一份投保薪資算。問題就在這裡:給付裡有一部分,是另一家公司付保費換來的。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的條件,是「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法條沒有寫兼職時要怎麼拆。照這個文義,比較穩當的做法,是只以自己申報的投保薪資為基礎計算抵充,超過的部分不要算進去。
舉例說明:勞工同時受僱於甲、乙兩公司。職災保險的月投保薪資,甲公司報45,800元,乙公司報33,300元,兩家都保了半年以上。職災發生在乙公司,給付照較高的45,800元計算。乙公司仍可以主張抵充,但比較穩當的算法,是以自己申報的33,300元為基礎。多出來的部分,是甲公司付保費換來的。
實務意義很直接: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報得低,給付就少,能抵充的也跟著少。員工因職災死亡或失能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3項規定,雇主補的是平均工資跟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投保薪資報得越低,雇主要補的越多。省下的保費,會在事故發生時以數倍的補償責任回來。
健保:與勞保邏輯不同
健保的處理方式與勞保不同,這是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公民營事業、機構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為第一類被保險人;同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受僱者應以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其投保金額。
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2項,受僱者的投保金額有下限。除已達健保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這一條在實務上很重要。它意味著健保投保金額、勞退月提繳工資、勞保投保薪資三者之間存在勾稽關係,其中一項報低了,三者就會出現不一致。
至於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單位時,健保實務採「以主要投保單位投保」的處理方式,非主要投保單位所給付之兼職所得,則另循補充保險費機制處理。具體歸屬與扣繳方式,建議以健保署個案認定為準。
勞退:各雇主分別提繳6%
勞退新制採個人專戶設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因此,勞工受僱於兩家公司,兩家各自依其給付之工資按月提繳6%,分別匯入同一個個人專戶。這裡沒有「合併」問題,也沒有「其中一家提繳就好」的說法。
企業主的實務檢查清單
一、到職當日辦理加保,不因員工聲稱他處已保而免除。
二、以本公司給付之工資申報,不合併、不推估他處薪資。
三、檢查三者是否一致。健保投保金額、勞保投保薪資、勞退月提繳工資有法定勾稽關係,宜同步檢視。
四、不要接受「請他自己去工會保」的建議。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其投保單位應為雇主。
五、抵充先算自己那一份。職災時主張抵充,以本公司申報的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為基礎計算,比較穩當。
常見問題 Q&A
Q1. 員工在別家已經有保勞保,我還要保嗎?
要。投保義務隨僱用關係而生,不因勞工於他處已有投保而免除。
Q2. 兩份薪水要加起來申報嗎?
不用。依勞保條例第14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應按本投保單位給付之月薪資總額(以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為準)申報。
Q3. 兩邊都有保,員工可以領兩份給付嗎?
不行。勞保條例第22條明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請領,僅得透過其中一個投保單位申請。
Q4. 職災發生時,我可以抵充多少?
111年5月1日起,職災給付由職災保險發給。兩家都有保時,給付照較高的投保薪資計算。《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的前提,是已由雇主支付費用。比較穩當的算法,是以本公司為該勞工申報的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為基礎計算抵充,因他處投保而多出來的部分不要算進去。
Q5. 健保跟勞保處理方式一樣嗎?
不一樣。勞保各投保單位分別加保;健保實務採以主要投保單位投保、兼職所得另循補充保險費機制處理,個案歸屬建議以健保署認定為準。
Q6. 勞退6%兩家都要提繳嗎?
是。勞退採個人專戶制,各雇主依其給付之工資分別按月提繳6%,匯入同一專戶。
Q7. 可以請員工自己去職業工會投保嗎?
不可以。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轉由工會投保並不能免除雇主的法定義務。
兼職員工的投保處理,記住一句話就夠了:「你負責你這一份」——各自加保、各自依本公司工資申報、各自提繳6%。而職災抵充規則提醒了另一件事:申報得愈實在,事故發生時能抵充的也愈多。這是低報投保薪資最被低估的一項代價。高薪低報的完整風險看這篇 →;部分工時投保薪資怎麼算看這篇 →;員工不願加保怎麼辦看這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