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時薪制)員工的投保薪資怎麼算?企業主常見迷思

餐飲、零售、補教業幾乎都有大量時薪制員工,而這一塊也是勞保爭議最集中的地方。原因不難理解——工時浮動、月收入不固定,計薪人員常常不知道該用哪個數字去申報。加上「工讀生不用保」「時薪制沒有勞退」這類流傳已久的錯誤說法,讓部分工時的投保問題成為中小企業最容易踩到的地雷。這篇把規則講清楚。

部分工時員工的投保薪資,跟全職一樣嗎? 工時可以少,義務不能少 全職員工 部分工時(時薪制)員工 加保義務 強制加保(5人以上單位) 相同——強制加保 投保薪資申報原則 依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 相同——覈實申報,不打折 工資下限 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 不得低於比例基本工資/時薪 「工時比較短,可以不用保」是常見迷思——加保與覈實申報義務,部分工時勞工一樣要遵守 Dr.黃的勞資急診室

三個最常見的錯誤觀念

迷思一:「工時很短,不用保」

錯。是否屬強制加保對象,取決於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所定要件,與每週工作幾小時無關。一週上班8小時的工讀生與全職員工,在投保義務的成立上沒有差別。健保與勞退6%亦同。

迷思二:「時薪制不用提繳勞退」

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並未區分月薪制或時薪制。提繳基礎是工資,不是計薪方式。

迷思三:「一律用最低級距保就好」

錯,而且這是罰得最重的一種。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核心規則:覈實申報,收入不固定者取三個月平均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月投保薪資係指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之薪資。

對部分工時而言,關鍵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這一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就是時薪制排班浮動問題的標準答案。不必為了每月時數不同而困擾,也不需要每個月調整——以最近三個月的平均對照分級表申報即可。

分級表另訂有部分工時適用等級

部分工時勞工的月薪資總額可能低於一般等級的最低級距。因此投保薪資分級表另訂有部分工時勞工適用之較低等級;當薪資總額超過該等級上限時,即應回歸一般規定覈實申報。

要注意的是,這些級距金額會隨最低工資調整而修正。網路上流傳的級距數字多半是好幾年前的版本,實際申報時請以勞動部/勞保局公告之最新投保薪資分級表為準,不要沿用舊表。

你是負責人或人資,正好遇到類似狀況?

加 LINE,先把情況說給顧問組聽,再決定怎麼處理。

加 LINE 問顧問組

勞保、健保、勞退三者的勾稽關係

這是部分工時最容易被忽略、卻最容易被查出來的地方——三項申報之間有法定的勾稽關係,不是各報各的。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7條,受僱者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及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但超過健保投保金額最高一級者,應以健保投保金額最高一級為投保金額。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4項,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保或健保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

換句話說:三個數字互相牽制。若刻意把勞保報低,健保與勞退就會出現不一致;主管機關比對三方資料時,這種落差非常明顯。

低報的代價:不只是罰鍰

第72條第3項的四倍罰鍰是按短報保險費金額、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計算——低報三年,基數就是三年短報保費的總和乘以四。

但真正的風險在職災。111年5月1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職災給付改由職災保險發給,不再由勞保給付。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跟勞保是兩張表。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職災補償時,同一事故已由雇主付費補償的,可以抵充。勞動部112年1月17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7509號函說明,這包括職災保險的給付。職災保險給付多少,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8條,取事故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報得低,給付就少。能抵充的金額跟著變少,差額由雇主自付。

員工因職災死亡或失能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3項寫得更直接: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本法規定投保及繳納保險費,並經保險人核定為本保險事故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雇主只補平均工資跟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投保薪資報得越低,差額越大,雇主要補的錢越多。

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也有罰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第1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後段明定「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罰鍰是對國家的責任,賠償是對勞工的責任,兩者並存。

實務操作四步驟

第一,到職當日加保。不以試用期、工時長短或身分(工讀生、兼職、假日班)為由延後。

第二,先算出月薪資總額。時薪×時數,加上所有具工資性質的給與(全勤、津貼等),收入不固定者取最近三個月平均。

第三,對照最新分級表申報。使用當年度公告版本,不沿用舊表。

第四,定期檢視並同步調整。建議至少每季複核一次三個月平均值;排班型態變動大的門市,可與計薪作業同步進行。

常見問題 Q&A

Q1. 一週只上班幾小時的工讀生要保勞保嗎?

是否強制加保依勞保條例第6條所定要件判斷,與工時長短無關。符合要件者應於到職當日加保。

Q2. 每個月時數都不一樣,投保薪資怎麼定?

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對照分級表申報。

Q3. 時薪制要提繳勞退6%嗎?

要。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未區分計薪方式,提繳基礎是工資。

Q4. 網路查到的部分工時級距金額可以直接用嗎?

不建議。級距會隨最低工資調整而修正,請以勞動部/勞保局公告之最新投保薪資分級表為準。

Q5. 勞保報低一點,健保勞退照實報,可以嗎?

三者有法定勾稽關係(健保施行細則第47條、勞退施行細則第15條第4項),刻意報低會造成不一致,比對時很容易被發現。

Q6. 低報會罰多少?

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3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給付,勞工所受損失另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Q7. 部分工時員工發生職災,補償責任一樣嗎?

一樣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111年5月1日起,職災給付由職災保險發給,按職災保險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員工因職災死亡或失能時,雇主補的是平均工資跟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依據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3項。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報得低,雇主要補的就多。部分工時員工的職災保險,不能比照勞保的部分工時較低等級申報。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下限,跟最低工資相同。

部分工時的投保處理,其實只需要記住三件事:該保就保、收入不固定取三個月平均、用最新的分級表。時薪制員工流動快、人數多,錯誤一旦形成就是全店、全年度的系統性問題。建議把這三步寫進計薪SOP,讓它成為固定動作而非個案判斷。高薪低報風險看這篇 →;部分工時月薪制怎麼設計看這篇 →;兼職員工投保怎麼處理看這篇 →

想先確認公司的做法對不對?加 LINE 問清楚

加入〈Dr.黃的勞資急診室〉LINE,輸入「預約」,把你遇到的狀況說給顧問組聽——先問再動手。

加 LINE 問顧問組

延伸閱讀

其他文章

返回頂端